广告费调增的计算,自己有以下三个问题: 1.附退货权的业务,会计上确认收入1800*85%=1530
2020-07-01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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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调增的计算,我有以下三个问题: 1.附退货权的业务,会计上确认收入1800*85%=1530, 那么余下15%的部分, 即1800*15%=270,在所得税里是否要视同销售?对应的会计上未确认的成本1200*15%=180,是否可税前扣除? 2.如果270视同销售,那么计算广告费的基数里为何没有加上,即为何没有把(56800+270)做为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3.题目中提到2800的广告费尚未支付,那2800为何没有做纳税调增?未支付的广告费2800,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最后您认为广告费需要调增多少呢,能否帮忙列一下具体的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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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里按会计确认的收入×15%作为广告扣除标准,另外的的15%不处理,不是同销售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