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经营状况如下:(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30%用于
2020-07-0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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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经营状况如下:(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3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万元、税额3.9万元。(2)将剩余7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45度的配制酒2吨,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5万元、税额3.25万元。(3)配制葡萄酒一批,装瓶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4.68万元,同时另行收取包装物租金2万元。(4)从农户手中收购高粱,收购成本价55万元;所收购的高粱当月全部委托A公司生产白酒35吨,收到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万元,税额0.65万元。当月收回的白酒全部销售,收取了不含税价款85万元。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当期通过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元/500克,其他酒消费税税率为1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3分)(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3分)(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3分)(4)计算A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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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30*5%=1.5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
25*10%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36+2/1.13)*10%
(4)计算A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
(55+5+35*2000*0.5/10000)/(1-20%)*20%+35*2000*0.5/10000
(5)计算业务(4)应纳消费税。
85*20%+35*2000*0.5/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