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
2020-06-29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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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10万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236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 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剩余50%全部销售,售价10万元。本月销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
要求:计算乙卷烟厂委托加工环节和销售环节分别应纳的消费税额。(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税率:从价税率56%,从量税率150元/箱)(单位:万元)
要求:计算乙卷烟厂委托加工环节和销售环节分别应纳的消费税额。(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税率:从价税率56%,从量税率150元/箱)(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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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卷烟厂委托加工环节缴纳消费税
(10+1.236)/(1-30%)*30%=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