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甲电器厂与以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 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购买甲厂生产的新型开关
2020-06-22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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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电器厂与以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 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购买甲厂生产的新型开关10000套,总价10万元,乙公司先付定金2万元,2016年6月底前交货,交货后乙公司7日内付款,违约金按10%计算。合同成立后,乙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但甲由于未及时组织生产, 致使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甲厂要求迟延履行合同2个月。但是,迟延履行两个月会导致乙公司不能完成预定工程项目,不能实现订立合同目的,因此乙公司于当年7月10日通知甲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 ,回答以下问题:
(1)乙公司于当年7月10日通知A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为什么?
(2)乙公司要求甲厂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3)合同中对于定金数额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1)乙公司于当年7月10日通知A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为什么?
(2)乙公司要求甲厂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3)合同中对于定金数额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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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因为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
(2)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甲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甲因丙运输公司的原因造成了违约,甲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甲和丙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