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 8月开始财产清查,发生如下业务:(1)8月20日盘盈A材料

2020-06-16 15:41 1804浏览 1回答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 8月开始财产清查,发生如下业务:
(1)8月20日盘盈A材料2500,经查属于计量器不准造成(分审批前、审批后分别做分录);
(2)盘亏B材料12400,经查管理不善6400,自然灾害6000(分审批前、审批后分别做分录);
(3)8月23日损毁机器一台,账面价值9600,计提折旧3600,经批准,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分审批前、审批后分别做分录);
(4)8月25日B材料账面余额19000元,盘点实存17000元。经查,因失火所致毁损,由保险公司赔偿1000元,其余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不考虑增值税,分审批前、审批后分别做分录);
(5)8月29日盘点现金,短缺300,无法查明原因(分审批前、审批后分别做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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