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替他人考,被人抓住了会怎么样

2020-04-14 13:43 2326浏览 8回答
自学考试替他人 考,被人抓住了会怎么样

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标注“文章作者”。

后发表回答
考研等于烤烟
1楼 · 2020-04-14 14:03.采纳回答

自考作弊会取消本次考试的分数 ,情节严重者停考两年到三年,如今 自考抓的都很严建议还是过关本人 的努力过关考试。

以下都将视为考试作弊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当 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 或许 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 的电子设备参与 考试的;

(二)剽窃 或许 协助别人 剽窃 题目 答案或许 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的;

(三)争夺 、窃取别人 试卷、答卷或许 强迫别人 为本人 剽窃 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进程 中运用 通讯设备的;

(五)由别人 冒名替代 参与 考试的;

(六)成心 销毁试卷、答卷或许 考试资料 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自己 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许 交流 试卷、答卷、草稿纸的。1414

ANMO
2楼-- · 2020-04-14 14:20

自考作弊的后果就是这次考试的分数 做零分处置 ,按规则 可以停考一年至三年,还有就是记载 到学生诚信档案里。269

你的名字我的姓氏
3楼-- · 2020-04-14 14:15

自考夹带被抓处置 :当次报名参与 考试的各科分数 无效;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许 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置 ,停考期间考试分数 无效。

根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 方法 》

第六条之第一条:考生违犯 考试公正 、公正准绳 ,以不合理 手段取得 或许 试图取得 题目 答案、考试分数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当 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 或许 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 的电子设备参与 考试的;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分数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与 考试的各科分数 无效;参与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许 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置 ,停考期间考试分数 无效。628

KK
4楼-- · 2020-04-14 14:14

依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相关规则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剽窃 、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背 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辨别 给予警告、取消考试分数 、停考一至三年的处分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九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与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分数 特别优良 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业 ,作出严重 奉献 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职业 ,获得 明显 分数 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剽窃 、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背 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辨别 给予警告、取消考试分数 、停考一至三年的处分 。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业 人员和考试组织职业 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职业 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奖励 :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资料 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资料 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别人 施行 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毁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业 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查 法律责任:

(一)偷盗 或泄露题目 及其它有关保密资料 的。

(二)扰乱考场次序 不听劝止 的;

(三)利用职权秉公 舞弊,情节严重的。471

经济师大嗮啊
5楼-- · 2020-04-14 14:11

自考被抓会三年不能参与 自考942

神秘北极光
6楼-- · 2020-04-14 14:09

   行为严重的会这么处置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3号

   《教育部关于修正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议 》曾经 2019年12月23日第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过关,现予发布,自2019年4月1日起起实施 。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 方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依据 2019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正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议 》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正 、公正,保证 参与 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职业 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职业 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

   第二条 本方法 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收学生 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收学生 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施行 ,由经同意 的施行 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许 获得 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根据 的测验 活动。

   第三条 对参与 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职业 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背 考试管理规则 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正 、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置 ,适用本方法 。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 该当 公开公正 、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担任 全国或许 本地域 国家教育考试组织职业 的管理与监视 。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担任 有关考试的详细 施行 ,根据 本方法 ,担任 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 。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

   第五条 考生不恪守 考场纪律,不听从 考试职业 人员的安排与门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当 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则 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许 未放在指定地位 的;

   (二)未在规则 的座位参与 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许 考试完毕 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进程 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许 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许 教育考试机构制止 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许 施行 其他影响考场次序 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职业 人员赞同 在考试进程 中私自 离去 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则 以外的笔或许 纸答题或许 在试卷规则 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许 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志 信息的;

   (九)其他违背 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犯 考试公正 、公正准绳 ,在考试进程 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当 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或许 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 的电子设备参与 考试的;

   (二)剽窃 或许 协助别人 剽窃 题目 答案或许 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的;

   (三)胁迫别人 为本人 剽窃 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许 接纳 信息功用 的设备的;

   (五)由别人 冒名替代 参与 考试的;

   (六)成心 销毁试卷、答卷或许 考试资料 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自己 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许 交流 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合理 手段取得 或许 试图取得 题目 答案、考试分数 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职业 人员在考试进程 中或许 在考试完毕 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该当 认定相关的考生施行 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过关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资料 取得 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分数 的;

   (二)评卷进程 中被认定为答案相同 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次序 失控,呈现 大面积考试作弊景象 的;

   (四)考试职业 人员协助施行 作弊行为,预先 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别人 员该当 主动 维护考试职业 场所的次序 ,听从 考试职业 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职业 场所次序 的行为:

   (一)成心 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职业 场所次序 ;

   (二)拒绝、阻碍 考试职业 人员实行 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诋毁 、诬害 或许 以其他方式损害 考试职业 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成心 损坏考场设备 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次序 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分数 。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与 考试的各科、各阶段分数 无效;参与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分数 各科分数 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与 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置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与 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置 :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题目 信息的;

   (三)运用 相关设备接纳 信息施行 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资料 ,由别人 替代 或许 替代 考生参与 考试的。

   参与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置 ,延迟期间考试分数 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该当 终止其继续参与 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与 考试的各科分数 无效;考生及其别人 员的行为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 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构成立功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追查 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取得 的考试分数 并由此获得 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许 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许 予以没收;曾经 被录取或许 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许 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该当 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依据 有关规则 严肃处置 ,直至开除学籍或许 予以解职 :

   (一)替代 考生或许 由别人 替代 参与 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题目 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职业 人员该当 仔细 实行 职业 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职业 进程 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当 中止 其参与 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职业 ,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许 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辨别 给予相应的行政奖励 :

   (一)应逃避 考试职业 却隐瞒不报的;

   (二)私自 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许 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私自 将题目 、答卷或许 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许 传递给别人 的;

   (五)未仔细 实行 职责,形成 所担任 考场呈现 次序 混乱、作弊严重或许 视频录像材料 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职业 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渎职 ,形成 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许 积分过失 的;

   (七)在评卷中私自 更改评分细则或许 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仔细 实行 职责,形成 所担任 考场呈现 相同 卷的;

   (九)私自 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状况 的;

   (十)其他违背 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则 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职业 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该当 中止 其参与 国家教育考试职业 ,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许 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辨别 给予相应的行政奖励 ,并调离考试职业 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立功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 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有 参与 国家教育考试要求 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获得 考试资格或许 考试职业 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与 考试的或许 使考试职业 遭受严重 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许 从事考试职业 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要求 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许 伙同别人 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分数 或许 考场原始记载 资料 的;

   (八)私自 更改或许 、假造 、虚报名考试 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职业 方便 ,索贿、行贿 、以权秉公 的;

   (十)诬害 、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职业 人员玩忽职守,形成 考点或许 考场纪律混乱,作弊景象 严重;或许 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相同 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许 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景象 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许 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置 。

   对呈现 大规模作弊状况 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担任 人及所属考区的担任 人,有关部门该当 辨别 给予相应的行政奖励 ;情节严重,构成立功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 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背 保密规则 ,形成 国家教育考试的题目 、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丧失 、损毁、泄密,或许 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严重 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辨别 给予责任人和有关担任 人行政奖励 ;构成立功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 刑事责任。偷盗 、损毁、传达 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题目 、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分数 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查 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立功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 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奖励 ;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 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构成立功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 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职业 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次序 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替代 考生或许 由别人 替代 参与 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许 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庇护 、掩盖作弊行为或许 胁迫别人 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害 、威胁等手段进犯 考试职业 人员、考生人身权益 的;

   (六)向考试职业 人员受贿 的;

   (七)成心 损坏考试设备 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职业 场所次序 后果严重的。

   国家职业 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该当 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据 有关规则 从重处置 。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置 顺序

   第十八条 考试职业 人员在考试进程 中发现考生施行 本方法 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该当 及时予以纠正并照实 记载 ;对考生用于作弊的资料 、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载 作为认定考生违规现实 的根据 ,该当 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许 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职业 人员该当 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载 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方法 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该当 由2名以上职业 人员进行现实 调查,搜集 、保管 相应的证据资料 ,并在调查现实 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触及 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职业 人员过关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该当 立刻 通知在现场的考试职业 人员,并该当 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管 。教育考试机构可以过关视频录像回放,对所触及 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载 ,汇总状况 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根据 本方法 的规则 进行处置 。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收学生 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呈现 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许 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置 决议 ,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置 决议 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呈现 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置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门槛 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资料 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置 ;呈现 本方法 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次序 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依照 前款规则 处置 ,对考生及其别人 员违背 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置 ;评卷进程 中发现考生有本方法 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置 决议 ,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与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收学生 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许 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置 决议 。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置 决议 。

   参与 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置 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则 详细 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呈现 大面积作弊状况 或许 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施行 监视 的状况 下,该当 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置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置 ,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许 直接进行处置 。

   第二十三条 考试职业 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进程 中有违背 本方法 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担任 人该当 暂停其职业 ,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置 。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背 有关规则 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许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置 决议 ;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置 决议 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背 有关规则 的考试职业 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据 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许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置 意见,进行处置 ,处置 结果该当 向提出处置 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许 单位做出处置 决议 前,该当 复核违规现实 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置 人或许 单位做出处置 决议 的理由和根据 ;被处置 人或许 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现实 认定存在异议的,该当 给予其陈说 和申辩的时机 。

   给予考生停考处置 的,经考生请求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该当 举行听证,对作弊的现实 、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置 决议 该当 制造 考试违规处置 决议 书,载明被处置 人的姓名或许 单位称号 、处置 现实 依据 和法律根据 、处置 决议 的内容、救援 途径以及做出处置 决议 的机构称号 和做出处置 决议 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置 决议 书该当 及时送达被处置 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许 考试职业 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置 决议 不服的,可以在收四处 理决议 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请求 ;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许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置 决议 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许 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请求 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置 决议 所认定的违规现实 和适用的根据 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依照 下列规则 作出复核决议 :

   (一)处置 决议 认定现实 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根据 正确,顺序 合法,内容适当的,决议 维持;

   (二)处置 决议 有下列状况 之一的,决议 撤销或许 变更:

   1.违规现实 认定不清、证据缺乏 的;

   2.适用根据 错误的;

   3.违背 本方法 规则 的处置 顺序 的。

   做出决议 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置 决议 给考生形成 的损失,该当 予以弥补 。

   第二十九条 请求 人对复核决议 或许 处置 决议 不服的,可以依法请求 行政复议或许 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该当 树立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载 、保存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载 的信息未经法定顺序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请求 承受 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该当 及时向招收学生 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收学生 参考要求 。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该当 及时汇总本地域 违背 规则 的考生及考试职业 人员的处置 状况 ,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 所称考场是指施行 考试的封锁 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施行 职业 的特定地域 。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置 可以参照本方法 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教育部公布 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置 规则 同时废止。

  

  

377

哈利波特
7楼-- · 2020-04-14 14:07

。。重新考。。这次考的一切 科目作废。。没有别的了236

  • 靳倩文

    19:00-20:00 19:00-20:00 05月23日 19:00-20:00

    我初中文凭能升本科吗

    自学考试

  • 靳倩文

    19:00-20:00 19:00-20:00 06月06日 19:00-20:00

    如何快速准备自学考试

    自学考试

  • 王涛

    19:00-20:00 19:00-20:00 06月20日 19:00-20:00

    别让学历成为你的绊脚石

    自学考试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环球网校快问 · 最新文章 · 最新问题
Copy 2018 https://wenda.hqwx.com/ All Rright Reserved. 京ICP备16038139号-3 / Smrz 京ICP备16038139号-3/ 举报电话:400-678-34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