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资格证注册有效期已过,还能进行临床护理工作吗吗?

2019-01-10 01:05 3728浏览 7回答
目前我是护理师,我的护士资格证注册地是西安,有效期2008年12月。我09年2月离职时原单位还未办理护士注册及两证换一证手续,我现在要在天津上班,护士资格证注册有效期已过,我还能进行临床护理工作吗?我要办理护士资格证异地变更手续,可陕西省卫生厅16月不受理此业务,我该怎么办?超急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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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砥中
1楼 · 2019-01-10 01:28.采纳回答

护士执业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证制度是各国护士管理的通常做法。为加强我国护士队伍的建设,提高护士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水平,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公民的就医安全,卫生部1993年发布了第。3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护士的执业注册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办法》要求护士执业除具有合格的学历外,还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护士执业考试,取得《证书》,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护理工作。
 这标志着我国的护士管理步人一个新的阶段。
一、申请护士执业考试的条件
(一)《办法》第七条规定: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二)获得军队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或者获得经总后勤部卫生部确认免考资格的军队院校护理专业中专毕业文凭,可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军队其他院校护理专业中专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三)对于由地方院校毕业应征人伍的军队护士或军队职员护士,获得地方高级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或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地方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地方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参照军队的办法执行。
(五)以往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未达到确定合格分数线的人员。
二、护士执业考试的报名
凡符合申请护士执业考试条件者,可向本人所在单位报名,再由单位向市卫生局报名,尚未落实单位的考生,可直接向市卫生局报名。申请者报名时,需交验:毕业证书、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其所在单位出具临床试用或临床工作经历证明。
三、护士执业考试时间及类别
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1次,由国家卫生部、各省卫生厅统一布置。每年考试日期按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规定。考试类别分西医护理学、中医护理学两类。考试时间为1天,分上、下午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上午进行,报考西医护理考试科目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心理学基础》,时间为120分钟完成。报考中医护理学考试科目为《基础护理学》、《中医内科护理学》,时间为120分钟完成。第二阶段为下午,报考西医护理学考试科目为《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法律法规》、《伦理原则》,时间为150分钟完成。报考中医护理学科目为《中医外科护理学》、《中医妇科护理学》、《中医儿科护理学》,时间为150分钟完成。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出卷。
四、护士执业考试内容及题型、题量
考试内容重点突出了护理,加强人文学科。考试的重点以护理为核心(护理评估、护理诊断、护理计划、护理实施和评价),增加了心理学、伦理学和卫生法规。
以2001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考试试卷为例,西医护理学试卷内容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心理学、伦理学和卫生法规的试题。总题量为230道,其中基础护理学试题约占26%,内科护理学试题约占22%,外科护理学试题约占20%,妇产科护理学试题约占14%,儿科护理学试题约占13%,心理学试题约占2.5%,法律法规、伦理原则试题约占2.5%。题型为最佳选择题,其中A1型约占55.5%,A2型约占35%,A3型约占9.5%。上午卷总题量115道,其中基础护理学59题,内科护理学50题,心理学基础6题;下午卷总题量115道,其中外科护理学47题,妇产科护理学32题,儿科护理学30题,法律法规及伦理原则6题。
五、护士执业证书的颁发
符合上述免考条件者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由卫生部监制的《证书》。军队护士合格者,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发给国家卫生部统一监制的《证书》。
护士执业证书分正本和注册本两件,正本、注册本照片处(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各加盖各大单位卫生部门钢印。
执业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再次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龙子仲
2楼-- · 2019-01-10 01:42

去注册就可以了 具体条例法规如下:
护士 注册制度
根据《护士条例》,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黄甫熹
3楼-- · 2019-01-10 01:36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护士执业证书》过期了,要分两步办理;
第一、需要注销。
第二、再重新注册。
注销护士证需提交材料:
1、注销申请书;(1份)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材料真实有效的保证书;(1份)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注:以上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
重新注册:应按“首次注册”提交材料提交: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护理、助产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1份)
5、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1份)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8、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半身照一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附审核表右上角上);
9、材料真实有效的保证书;(1份)
10、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注:以上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省卫生厅指定的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樊昱楠
4楼-- · 2019-01-10 01:33

首先护士资格证和护士执业证是两个证,你现在通过护士资格考试了,可以领取护士资格证了,然后由医院开具相关材料和你的毕业证资格证等在卫生局注册,注册后会拿到护士执业证。
你可以注册护士执业证,证明上医院的等级对注册没有影响的。

樊来恩
5楼-- · 2019-01-10 01:32

取得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然后把证明和护士证注册所需材料一起提交到卫生局申请注册。

符菱缨
6楼-- · 2019-01-10 01:26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考试通过后相关部门会下发护士资格证书。
1考试科目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2报名条件
初级:
(一)临床医学专业类: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类:
1、士类:
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师类: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中级:
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4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2年;
5、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一)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二)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2份;
3.本人近6个月小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申请人为2012年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由学校到学校所在地报名点为本校应届毕业生集体办理报名手续。
具备条件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或符合条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3年在校毕业生)。
2、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2013年12月31日。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部分专业系主亚专业,主亚专业在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等科目考试中使用共用试卷;具体可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中的附件;
5、《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3考试相关
从2011年开始,护士资格证书考试只能在一年内将两门通过,否则第二年将全部重考。而且今年加入了实践能力考试。然后才能通过注册拿到证书。
2014年护士资格考试报名时间: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2月12日。
2014年护士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2014年4月25日至2014年5月19日。
2014年护士资格考试时间:2012年5月19日。
2013年护士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专业实务80分,实践能力80分。
201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为7月20日。
2014年护士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1月16日
2014年护士资格考试现场确认时间: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1月27日
4答题卡使用方法
1.考试时,应考人员在拿到答题卡后,应首先用黑色、蓝色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答题卡姓名栏填写姓名,在准考证号空白格填写准考证号(阿拉伯数字),每格一个数字。然后用2B铅笔涂黑准考证号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同时涂黑对应的考试科目的信息框。
2.考试时,要认真阅读试题,找出正确答案,然后在答题卡对应题号下涂黑所选信息点。注意不要错位。
3.填涂技巧:为保证光电阅读器准确无误地识别所涂的信息点,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 ]为准。
4.如需要修改,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
5证书注册编辑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齐志强
7楼-- · 2019-01-10 01:19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首次注册需要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另外,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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