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过作弊处分,并已记入档案
2020-02-24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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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过作弊处分 ,并已记入档案,之后重考拿到了本迷信 历,能否参与 研究生入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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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肃自学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依据 国务院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九章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则 ,对违背 自学考试管理规则 者,视其情节轻重,辨别 给予以下处置 :
一、考生凡有下列违背 考场规则状况 之一者,该科试卷判零分:1.将应填写在密封区内的姓名、考试号、档案号等写在密封线以外者;2.在试卷上作各种符号标志 者;3.在考场内随意 说话或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4.考试完毕 铃响仍强行答卷者;5.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者;6.带通讯工具入场者;7.其他违背 考场规则不听劝说 者。二、考生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将该科或本次考试各科分数 均判零分,一年内不准报名考试 ,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置 :1.夹带材料 (书籍、笔记、小抄等)进入考场者;2.偷看别人 试卷、剽窃 别人 答案者;3.利用通讯工具、计算器等作弊者;4.协助 别人 作弊者。三、考生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除本次考试各科分数 判零格外 ,同时取消档案中一切 考试分数 ,三年内不准报名考试 ,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必要奖励 :1.偷换答卷者;2.替考或被替考者;3.成心 撕毁试卷者。四、考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第三条规则 执行外,还报请公安部门,按扰乱社会治安处置 :1.扰乱考场次序 ,影响别人 答卷不听警告者;2.威胁监考及职业 人员人身平安 者;3.冲击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五、考生每作弊一次推延 半年毕业,本科生同时取消其请求 学士学位资格。累计作弊达三次者,取消该生毕业资格。对作弊考生除填写考场记载 外,还应填写《考生作弊登记表》存入考生档案。六、对监考人员玩忽职守,纵容、包庇 考生作弊者,立刻 取消其监考资格,三年内不准担任监考员,并由其所在单位进行严肃处置 。七、一切 自学考试职业 人员,如有监守自盗,执法犯法,利用职权包庇 、支持、协同作弊或涂改考生试卷分数 者,由省、地、市自学考试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从严处置 。八、本规则 自一九九一年八月开始试行。这是关于 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过作弊处分 ,并已记入档案的解答。8362004年5月20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 方法 》公布 。首先是关于一科作弊,取消当次考试的全部分数 的规则 ,无论自考、高中高考 、只需 一科作弊,一切 科目分数 全部归零。教育部以为 在以后 加大处分 力度,改变 考试舞弊作弊这样一种不正之风,能起到震慑作用。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 方法 》,处置 方法 提升 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置 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详细 分红 违纪9种和作弊14 种,将监考等考试职业 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详细 为分红 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置 方法 规则 ,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分数 ;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与 的各科分数 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 方法 》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置 方法 ,成为新情势 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根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标准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正 、公正,保证 参与 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职业 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职业 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 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收学生 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收学生 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施行 ,由经同意 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第三条 对参与 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职业 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背 考试管理规则 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正 、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置 ,适用本方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 该当 公开公正 、合法适当。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担任 全国或许 本地域 国家教育考试组织职业 的管理与监视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担任 有关考试的详细 施行 ,根据 本方法 ,担任 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 第五条 考生不恪守 考场纪律,不听从 考试职业 人员的安排与门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当 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则 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许 未放在指定地位 的;(二)未在规则 的座位参与 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许 考试完毕 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进程 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许 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许 教育考试机构制止 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许 施行 其他影响考场次序 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职业 人员赞同 在考试进程 中私自 离去 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则 以外的笔或许 纸答题或许 在试卷规则 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许 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志 信息的;(九)其他违背 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违犯 考试公正 、公正准绳 ,以不合理 手段取得 或许 试图取得 题目 答案、考试分数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当 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 或许 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 的电子设备参与 考试的;(二)剽窃 或许 协助别人 剽窃 题目 答案或许 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的;(三)争夺 、窃取别人 试卷、答卷或许 强迫别人 为本人 剽窃 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进程 中运用 通讯设备的;(五)由别人 冒名替代 参与 考试的;(六)成心 销毁试卷、答卷或许 考试资料 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自己 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许 交流 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职业 人员在考试进程 中或许 在考试完毕 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该当 认定相关的考生施行 了考试作弊行为:(一)过关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资料 取得 考试资格和考试分数 的;(二)评卷进程 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相同 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次序 失控,呈现 大面积考试作弊景象 的;(四)考试职业 人员协助施行 作弊行为,预先 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别人 员该当 主动 维护考试职业 场所的次序 ,听从 考试职业 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职业 场所次序 的 行为:(一)成心 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职业 场所次序 ;(二)拒绝、阻碍 考试职业 人员实行 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诋毁 、诬害 考试职业 人员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次序 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分数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与 考试的各科分数 无效;参与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许 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置 ,停考期间考试分数 无效。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该当 终止其继续参与 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与 考试的各科分数 无效;考生及其别人 员的行为违背 《治安管理处分 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构成立功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 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取得 的考试分数 并由此获得 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许 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许 予以没收;曾经 被录取或许 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许 其学籍。第十二条 替代 别人 或由别人 替代 参与 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则 严肃处置 ,直至开除学籍;其别人 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奖励 ,直至开除或解职 ,教育考试机构依照 作弊行为记载 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第十三条 考试职业 人员该当 仔细 实行 职业 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职业 进程 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当 中止 其参与 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职业 ,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许 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辨别 给予相应的行政奖励 :(一)应逃避 考试职业 却隐瞒不报的;(二)私自 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许 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私自 将题目 、答卷或许 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许 传递给别人 的;(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渎职 ,形成 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许 积分误差的;(六)在评卷中私自 更改评分细则或许 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七)因未仔细 实行 职责,形成 所担任 考场呈现 相同 卷的;(八)私自 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状况 的;(九)其他违背 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则 的行为。第十四条 考试职业 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该当 中止 其参与 国家教育考试职业 ,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许 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辨别 给予相应的行政奖励 ,并调离考试职业 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立功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 刑事责任:(一)为不具有 参与 国家教育考试要求 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获得 考试资格或许 考试职业 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与 考试的或许 使考试职业 遭受严重 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许 从事考试职业 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要求 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许 伙同别人 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分数 或许 考场原始记载 资料 的;(八)私自 更改或许 假造 、虚报名考试 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职业 方便 ,索贿、行贿 、以权秉公 的;(十)诬害 、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职业 人员玩忽职守,形成 考点或许 考场纪律混乱,作弊景象 严重;或许 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相同 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许 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景象 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许 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置 。对呈现 大规模作弊状况 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担任 人及所属考区的担任 人,有关部门该当 辨别 给予相应的行政奖励 ;情节严重,构成立功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 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违背 保密规则 ,形成 国家教育考试的题目 、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丧失 、泄密,或许 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严重 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辨别 给予责任人和有关担任 人行政奖励 ;构成立功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 刑事责任。偷盗 、损毁、传达 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题目 、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分数 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查 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立功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 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别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奖励 或许 由有关部门处置 ;构成立功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 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职业 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次序 混乱、作弊严重的;(二)替代 别人 或许 由别人 替代 参与 国家教育考试的;(三)参与或许 组织别人 进行考试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庇护 、掩盖作弊行为或许 胁迫别人 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害 、威胁等手段进犯 考试职业 人员、考生人身权益 的;(六)向考试职业 人员受贿 的;(七)成心 损坏考试设备 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职业 场所次序 后果严重的。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置 顺序 第十八条 考试职业 人员在考试进程 中发现考生施行 本方法 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该当 及时予以纠正并照实 记载 ;对考生用于作弊的资料 、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载 作为认定考生违规现实 的根据 ,该当 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许 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职业 人员该当 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载 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方法 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该当 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职业 人员进行现实 调查,搜集 、保管 相应的证据资料 ,并在调查现实 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触及 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载 ,汇总状况 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根据 本方法 的规则 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收学生 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呈现 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许 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置 决议 ,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置 决议 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呈现 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置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门槛 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资料 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置 ;呈现 本方法 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次序 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依照 前款规则 处置 ,对考生及其别人 员违背 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置 ;评卷进程 中发现考生有本方法 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置 决议 ,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与 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置 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则 详细 确定。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呈现 大面积作弊状况 或许 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施行 监视 的状况 下,该当 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置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置 ,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许 直接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考试职业 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进程 中有违背 本方法 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担任 人该当 暂停其职业 ,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背 有关规则 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许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置 决议 ;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置 决议 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背 有关规则 的考试职业 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据 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许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置 意见,进行处置 ,处置 结果该当 向提出处置 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许 单位做出处置 决议 前,该当 复核违规现实 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置 人或许 单位做出处置 决议 的理由和根据 ;被处置 人或许 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现实 认定存在异议的,该当 给予其陈说 和申辩的时机 。被处置 人受到停考处置 的,可以门槛 举行听证。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置 决议 应制造 考试违规处置 决议 书,载明被处置 人的姓名或许 单位称号 、处置 现实 依据 和法律根据 、处置 决议 的内容、救援 途径以及做出处置 决议 的机构称号 和做出处置 决议 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置 决议 书该当 及时送达被处置 人。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许 考试职业 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置 决议 不服的,可以在收四处 理决议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请求 ;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许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置 决议 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许 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请求 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置 决议 所认定的违规现实 和适用的根据 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依照 下列规则 作出复核决议 :(一)处置 决议 认定现实 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根据 正确,顺序 合法,内容适当的,决议 维持;(二)处置 决议 有下列状况 之一的,决议 撤销或许 变更:1.违规现实 认定不清、证据缺乏 的;2.适用根据 错误的;3.违背 本方法 规则 的处置 顺序 的。做出决议 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置 决议 给考生形成 的损失,该当 予以弥补 。第二十九条 请求 人对复核决议 或许 处置 决议 不服的,可以根据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则 ,请求 行政复议或许 行政诉讼。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该当 树立 考生诚信档案,记载 、保存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该当 承受 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收学生 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该当 及时汇总本地域 违背 规则 的考生及考试职业 人员的处置 状况 ,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 所称考场是指施行 考试的封锁 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施行 职业 的特定地域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置 可以参照本方法 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教育部公布 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置 规则 同时废止。这是关于 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过作弊处分 ,并已记入档案的解答。3711自考作弊分数 都被判零了,情节不严重的不记载 在档案里。
2参与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分 : ⑴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资料 及其他欺诈手段获得 考试资格的; ⑵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剽窃 、换卷、代考等考试舞弊行为的; ⑶毁坏 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次序 ,使考试职业 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办法 影响、阻碍 考试职业 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实行 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背 考场规则的行为。223详细 步骤
登陆自考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查询希望答复 可以 协助 你139自考转考办理手续(以江苏为例,各省份略有差别 )
1. 考生如何办理省内转考手续?省内转考不需办理转考手续,考生凭身份证到转入地重新报名考试 。两地的准考证均应妥善保管 ,毕业时须凭全部准考证办理毕业登记。2. 外省转入的考生如何办理转入手续?(1)考籍转入办理顺序 ①考生在转出省办理转考请求 后,转出地省级考办依照 原考试的课程及合格分数 、遵照 规则 规范 ,生成转出电子档案上传至教育部“转考平台”。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从“转考平台”接纳 转入电子档案。②转入电子档案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无误后,发布 在“江苏教育考试大众 信息服务平台”。考生自己 登录并查询到转入信息后,须在规则 时间内到转入地的地级考办进行现场确认。③转入手续办理完成后,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将转入办理结果上传“转考平台”,转出地省级考办据此对转出考生电子档案的在籍形态 进行变更。转考完成。(2)考籍转入办理门槛 ①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过关“转考平台”交流 的电子档案为准。②转考考生该当 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发布 的专业考试计划参与 考试。转考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交换 关系的依照 江苏省有关文件执行。③转考考生该当 在江苏省获得 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分数 ,方可在江苏省申办毕业手续。④考生须在规则 时间内,自己 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转入地准考证,到转入地的地级市考办,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考入)登记表》上签字。(3)考生违背 “考籍转入办理顺序 ”和“考籍转入办理门槛 ”的,电子档案退回转出地省级考办。(4)2019年12月31日前分数 已转入江苏的考生,不需要办理现场确认手续。需要查询2019年12月31日前省际转考(转入)信息的考生,在翻开 “江苏教育考试大众 信息服务平台”的登录页面后,直接点击“查询转入分数 ”即可,无需登录。3. 由我省转往外省的考生应如何办理转出手续?(1)考籍转出办理顺序 ①江苏省在籍考生办理考籍转出的,须在规则 时间内登录“江苏教育考试大众 信息服务平台”提交转考请求 ,并照实 填写相关信息。②考生成功提交转出请求 后,须在规则 时间内自己 持有效居民身份证、转出地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到所地级市考办,对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上签字。③省教育考试院依照 原考试的课程及合格分数 、遵照 规则 规范 ,生成转出电子档案上传至教育部“转考平台”。④转入地省级考办从“转考平台”接纳 转入电子档案。⑤转入电子档案经转入地省级考办审核无误后,转考考生按门槛 到转入地办理转入手续,详细 方式和门槛 由转入地省级考办规则 和发布 。⑥转入手续办理完成后,转入地省级考办将转入办理结果上传“转考平台”,江苏省据此对转出考生电子档案的在籍形态 进行变更。转考完成。(2)考籍转出办理门槛 ①考生该当 在转入地获得 一门或许 一门以上课程合格分数 ,并获得 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②考生在因违背 有关考试管理规则 被停考或许 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③曾经 获得 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分数 的考生,只能在原报名考试 地省级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④免考获得 的课程合格分数 不得转出。未过关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际操作 环节考核分数 不得转出。毕业论文分数 不得转出。⑤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⑥考生办理毕业请求 后,课程分数 不得转出。⑦考生有证在报名考试 的课程的,在课程分数 发布前不得转出。⑧考生当次办理多个专业的省际转考手续时,只能转往同一转入地。⑨2019年1月1日当前 获得 的理论课程分数 无笔迹信息的不得转出。(3)考生违背 “考籍转出办理顺序 ”和“考籍转出办理门槛 ”的,当次办理的转考请求 无效。(4)需要查询2019年12月31日前省际转考(转出)信息的考生,在翻开 “江苏教育考试大众 信息服务平台”的登录页面后,直接点击“查询”即可,无需登录。依据 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转考职业 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职业 的通知》门槛 ,自2019年起,江苏省自学考试省际转考职业 将出相应调整。(5)转出办理:考生自己 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交转考请求 ,并在规则 时间内到所属地市自考办进行现场确认。对完成现场确认手续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向教育部考试中心转考平台统一上传考籍电子档案。15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Self-taught higher education examinations),简称自学考试、自考,1981年经国务院同意 创建 ,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 是个人自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方式 ,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 。是贯彻宪法激励 自学成才的有关规则 ,培养 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升 全民族的思想品德 素质和迷信 文明 素质,以顺应 社会主义古代 化建立 的需要。”[1]与普通高中高考 和成人高中高考 在招收学生 对象、考试时间及学制不同,自考是“宽进严出”[2]557
是真的,国家考试都这样。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