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去哪里报名二级建造师,要不要参与 培养训练 ,二级建造师难不难。
2019-12-3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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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云南省二级建造师考试曾经 过关,但是查询的网站没有打印分数 的相关链接,是等着拿证还是要在网上先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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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后证书三年一审核,每次审核都要参与 继续教育,(不参与 继续教育者年审不过关) 时间准绳 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依据 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域 、行业继续教育的教学材料 编写及培养训练 组织职业 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辨别 担任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二级建造师必需 到达 国务院建立 主管部门规则 的继续教育门槛 ,方可请求 延续注册。
1、登录住房城乡建立 厅门户网,点击“建造师”频道导航条,进入“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个人版”,进行网上报名。【每个地域 的省厅网址不同,详细 以本省的建立 厅为准】
2、网上报名后,在规则 的报到时间内凭报名表和注册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信息卡(原件)、一张一寸证件照,到培养训练 单位确认报名。
3、“我要报名”旁边“点开此处检查 详细状况 ”,有所报名班级的详细 状况 。
4、报名时间是自动从清晨 开始。
5、每个班满员后会自动关网。
后续培养训练 考试分数 合格后,取得 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180
在云南省去哪里报名二级建造师,要不要参加培训,二级建造师难不难�?/p>
报名一般都是到当地的人事考试中心 大立教育教育提醒 也就是云南省二建考试中心 二建相对而言不太�? 但是实务还是有难度的。。�?/p>
“管理条例”规则 :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3年到期后应请求 延续注册。
继续教育在3年内参与 一次并考试合格即可,通常 建立 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举行 一次,也有特殊的举行 两年停一年再举行 ,你可以留意当地建立 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厅)官网上的通知,只需 有班能培养训练 就可以报名。
建造师自己 近三年内已参与 并完成了继续教育之后,方可填写承诺书。
“组织继续教育机构称号 ”是指建造师自己 曾经 参与 过的组织继续教育培养训练 的单位或机构称号 。
现聘用企业和承诺人需要在承诺书上加盖公章和签字。
那有效期满怎么办?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该当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依照 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则 请求 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请求 延续注册的,该当 提交下列资料 :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请求 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请求 人与聘用单位签署 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请求 人注册有效期内到达 继续教育门槛 的证明资料 。
继续教育只需 按时去刷卡仔细 上课再参与 考试,是没多大难题 的,比较容易过关!34
省注册中心担任 编制和发布全省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制定 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方案;组织编写、审定、继续教育教学材料 ;可选择委托具有 有必要要求 的高等院校作为继续教育定点单位,并详细 监视 、指点 、管理继续教育定点单位的继续教育施行 职业 ,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二级建造师需完成规则 的继续教育学时如下:
1、自获得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请求 ,逾期未请求 或请求 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所门槛 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请求 注册;
2、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则 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请求 续期注册;
3、被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且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超越 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请求 重新注册时需完成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内所规则 继续教育学时,方可请求 重新注册;
4、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承受 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获得 两个及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原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他项专业的专业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所规则 的继续教育学时;新增项注册专业自增项之日起,三年周期内亦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规则 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学习以集中脱产学习方式为主,专家讲座或观赏 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为辅等多种方式 进行;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程采取集中辅导、个人自学或网上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 参与 全国或省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材料 编写、授课、执业资格考试阅卷等职业 ,由省注册中心出具证明,相当于完成12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其记载 继续教育的登记证书是执业人员执业、办理续期注册以及参与 继续教育学习的重要根据 ,由省注册中心统一配发。二级建造师参与 继续教育培养训练 ,学习期满经测验 合格后,由省注册中心颁发统一款式 并用印的结业证书,并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栏目中填写培养训练 内容及培养训练 日期,加盖“河北省建立 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继续教育专用章”章。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参与 继续教育,提升 自身的执业才能 和业务程度 ,是二级建造师的权益 。二级建造师必需 积极主动参与 继续教育学习,各执业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二级建造师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时间以及参与 继续教育学习的其它必要要求 。
第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要恪守 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则 ,听从 所在单位的安排,承受 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反省 和考核。二级建造师在参与 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所规则 的工资、保险及一切福利待遇。
还是要考的和重考差不多先到二级建造师报名考试 处理解 状况 这是关于 在云南省去哪里报名二级建造师,要不要参与 培养训练 ,二级建造师难不难。的解答。40
不难,要考试。
只需 按时出勤上课,正常参与 考试,基本都能过关。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方法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方法 》的通知
建市[2019]1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立 厅、直辖市建委(建立 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 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进一步提升 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则 》(建立 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方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立 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文名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方法
类 型 方法
部 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立 部
时 间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目录
1 发布背景
2 内容
发布背景
内容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 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升 建立 工程项目管理程度 ,保证工程质量平安 ,促进建筑行业开展 ,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则 》制定本方法 。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应过关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立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标准 ,加强 职业品德 和诚信守法意识,熟习 工程建立 项目管理新办法 、新技术,总结职业 中的经历 教训,不时 提升 综合素质和执业才能 。
第三条 注册建造师按规则 参与 继续教育,是请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要求 。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职业 施行 统一监视 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担任 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职业 的监视 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担任 本地域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职业 的监视 管理。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参与 继续教育的组织职业 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准绳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 、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与 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与 继续教育。
第六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按门槛 引荐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养训练 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养训练 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备案。培养训练 单位的培养训练 规模与该年度应参与 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均衡 。
第七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养训练 单位专职授课教员 的培养训练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担任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养训练 单位专职授课教员 的培养训练 ,培养训练 合格的教员 可按规则 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职业 。
第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发布 培养训练 单位名单。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
第九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必修课教学材料 的编写。
第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担任 本专业一级建造师选修课教学材料 的编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担任 二级建造师选修课教学材料 的编写。
第十一条 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立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品德 和诚信制度。
(三)建立 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办法 、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建立 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剖析 。
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以为 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立 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以为 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立 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第十二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担任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各专业牵头部门担任 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担任 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备案。课程安排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发布 。
第四章培养训练 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培养训练 单位该当 具有职业教育经历 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历 ,且具有办学答应 证、收费答应 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员 不少于5人。
第十四条 专职授课教员 应满足以下要求 :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职业 5年以上。
(二)从事建筑行业培养训练 职业 2年以上。
(三)具有丰厚 的实际操作 经历 或较高的理论程度 。
(四)近5年没有守法 违规行为和不良信誉 记载 。
(五)经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培养训练 合格。
第十五条 培养训练 单位对培养训练 质量负直接责任。培养训练 单位该当 遵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发布 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运用 规则 的教学材料 ,依照 国家有关规则 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分摊 。培养训练 单位必需 确保教学质量,并担任 记载 学习状况 ,对学习状况 进行测验 。测验 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剖析 、撰写论文、提交报告或参与 实践 操作等方式。
第十六条 关于 完成规则 学时并测验 合格的,培养训练 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养训练 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培养训练 单位应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养训练 学员名单、培养训练 内容、学时、测验 分数 等状况 以书面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方式 ,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确认后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发布 的培养训练 单位承受 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担任 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承受 继续教育。个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域 参与 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依据 职业 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九条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与 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添加 一个专业还应参与 所添加 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职业 并获得 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局部 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越 60学时。
(一)参与 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职业 ,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材料 编写职业 ,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宣布 有关建立 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学材料 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与 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职业 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专业牵头部门担任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担任 。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究 网络教育方式,拟采取网络教育的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应将管理方法 和职业 方案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审核,并对网络教育的培养训练 质量担任 。
第二十二条 完成规则 学时并测验 合格后获得 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请求 注册的重要根据 。
第六章 监视 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对培养训练 单位实举动 态监视 管理,包括对培养训练 单位的赞扬 告发 状况 进行调查处置 ,并对培养训练 单位的培养训练 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应对培养训练 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反省 ,并于每年年底将反省 状况 书面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对培养训练 单位的培养训练 状况 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培养训练 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养训练 资格,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取消培养训练 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职业 。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养训练 有关制度。
(二)未运用 统一编写的培养训练 教学材料 ,课程内容的设置、培养训练 时间的安排等不契合 相关规则 。
(三)不具有 独立培养训练 才能 ,无法承担正常培养训练 职责 。
(四)组织管理混乱,培养训练 质量难以保证。
(五)无办学答应 证或收费答应 证。
(六)无固定的教学场所。
(七)专职授课教员 或师资数量、程度 不契合 门槛 。
(八)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分摊 。
(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 合法 转让培养训练 资格。
(十)过关弄虚作假、伪造诈骗 、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正 培养训练 信息。
(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养训练 学员名单、培养训练 内容、学时、测验 分数 等状况 。
(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则 参与 继续教育,承受 培养训练 测验 ,不参与 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 关于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刻 取消其继续教育记载 ,并记入不良信誉 记载 ,对社会发布 。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及其职业 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职业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许 监察机关责令改进 ,对直接担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奖励 ;构成立功 的,依法追查 刑事责任:
(一)赞同 不契合 培养训练 要求 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养训练 职业 的。
(二)不实行 应承担的职业 ,形成 继续教育职业 开展不力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方便 ,收受别人 财物或许 其他益处 的。
(四)不实行 监视 管理职责或许 监视 不力,形成 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在参与 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则 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投标 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注重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职业 ,催促 其按期承受 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职业 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三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可根据 本方法 ,细化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的详细 事项,包括培养训练 单位引荐 顺序 、编写选修课教学材料 、编制课程安排、认定学时充抵、培养训练 专职授课教员 、确认合格人员名单、实举动 态监管等外 容。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 主管部门担任 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 自发布之日实施 。这是关于 在云南省去哪里报名二级建造师,要不要参与 培养训练 ,二级建造师难不难。的解答。60
专业契合 ,职业 年份 必需 满两年才可以报名考试 。
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要求 :凡遵纪守法,具有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立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职业 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与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80
报名通常 都是到当地的人事考试中心 考试界教育提示 也就是云南省二建考试中心 二建相对而言不太难 但是实务还是有难度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