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A市职业,可以在B市考初级药师不AB两市属于同一个省份

2019-12-11 13:03 2024浏览 1回答
请问在A市职业 ,可以在B市考初级药师不AB两市属于同一个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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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MO
1楼 · 2019-12-11 13:36.采纳回答

你说的是职业药师吧!

职业药师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引见

一、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药品监视 管理局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采用滚动管理,滚动期限为两年,共设7个科目。北京地域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试管理职业 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担任 组织,培养训练 及注册职业 由北京市药品监视 管理局担任 施行 。

二、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及类型门槛

序号

科 目

考试型式

1

药事管理与法规 客观题

2

药学专业知识(一) 客观题

3

药学专业知识(二) 客观题

4

综合知识与技术 ·药学 客观题

5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客观题

6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客观题

7

综合知识与技术 ·中药学 客观题

三、从事药学专业职业 的考生报名考试 1、2、3、4四个科目,从事中药学专业职业 的考生报名考试 1、5、6、7四个科目。

四、(一)依照 国家有关规则 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 下列要求 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与 《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术 (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职业 满20年。

2、获得 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职业 满15年。

(二)在本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对各单位在药学(中药学)岗位上职业 并契合 下列要求 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局部 科目,只参与 《综合知识与技术 (药学、中药学)》一个科目的考试:

1、1988年底以前,获得 药学(中药学)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职业 满10年,并按国家一致 规则 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1990年底以前,获得 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迷信 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职业 满8年,并按国家一致 规则 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1999年4月1日以前,在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上职业 ,按国家一致 规则 评聘为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与 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经过 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局部 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经过 应考科目的考试。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施行 方法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视 管理局共同担任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职业 ,日常管理职业 由国家药品监视 管理局担任 。详细 考务职业 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施行 。

各地要增强 对考务职业 的指导 ,时确职责、相互 配合、亲密 协作。

第二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10月,报名时间定为每年3月。

第三条 考试科目为: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术 四个科目。

考试科目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术 两个科目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职业 的人员,可依据 从事的本专业职业 ,选择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一)、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二)或中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一)、中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二)的考试。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第四条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与 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经过 全部科目的考试。

参与 免试局部 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经过 应试科目。

第五条 依照 国家有关规则 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 下列要求 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与 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术 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职业 满20年。

(二)获得 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职业 满15年。

第六条 凡契合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则 》第九条和本方法 第五条的报名要求 者均可报名参与 考试。

第七条 报名参与 考试者,由自己 提出请求 ,所在单位审核赞同 ,并携带有关证明资料 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则 顺序 和报名要求 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参与 考试。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进准绳 报名参与 考试。

第八条 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

第九条 详细 考务职业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药品监视 管理部门组织施行 ,各地可依据 实践 状况 确定详细 方法 。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视 管理局担任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培养训练 管理职业 。各地培养训练 机构要具有 场地、师资、教学材料 等要求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 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报国家药品监视 管理局备案。培养训练 收费规范 须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并发布 于众,承受 群众监视 。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养训练 分开的准绳 ,参与培养训练 的职业 人员不得参与考试职业 (包括命题及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职业 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进程 中的保密职业 ,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背 规章制度的,按规则 进行严肃处置 。这是关于 请问在A市职业 ,可以在B市考初级药师不AB两市属于同一个省份的解答。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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