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什么状况 下该当 选择执业逃避 ?
2019-12-10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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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什么状况 下该当 选择执业逃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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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与自身有利害抵触 的下列状况 下该当 进行执业逃避 :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的承销商或上市引荐 人及其所属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包括自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调离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不得在大众 传达 媒体上登载 或发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剖析 报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业务;
(2)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参谋 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去 原岗位后的六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大众 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知悉本机构、自己 以及财富 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有关证券有利害关系时,不得就该证券的走势或投资的可行性提出评价或建议;
(4)中国证监会依据 合理理由认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益抵触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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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参谋 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去 原岗位后的六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大众 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要执业逃避 。54
执业逃避 的状况 有更多 ,我清楚 的有: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的承销商或上市引荐 人及其所属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包括自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调离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不得在大众 传达 媒体上登载 或发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剖析 报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业务;
这是关于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什么状况 下该当 选择执业逃避 ?的解答。36(2)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参谋 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去 原岗位后的六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大众 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知悉本机构、自己 以及财富 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有关证券有利害关系时,不得就该证券的走势或投资的可行性提出评价或建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的承销商或上市引荐 人及其所属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包括自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调离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不得在大众 传达 媒体上登载 或发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剖析 报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业务。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