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监理从业程度 认证考试,第十三批,啥时候出考试结果??最快什么时候??从哪查??
2019-12-06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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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监理从业程度 认证考试,第十三批,啥时候出考试结果??最快什么时候??从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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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2019年3月22日9:00—3月25日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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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缴费时间:2019年3月23日9:00—3月27日16:00
准考证打印时间:2019年4月17日9:00—4月21日14:30
口试 时间:
公共科目口试 时间为2019年4月21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才能 检验
下午 14∶00-17∶00 申论(A类、B类、C类、D类)
公安专业科目口试 时间为:
2019年4月22日上午9∶00-11∶00
口试 地点在各市设置,口试 人员依照 准考证上的地点和门槛 ,凭口试 准考证和自己 有效居民身份证参与 口试 。5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方法 (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标准 会计人员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则 ,制定本方法 。
第二条 请求 获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方法 。
在政府 机关、社会集团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职业 的人员必需 获得 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担任 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效果 核算;
(七)财富 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有 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职业 。
不具有 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职业 ,不得参与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请求 获得 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除本方法 另有规则 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担任 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依照 各自权限辨别 担任 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消费 建立 兵团财务局担任 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担任 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局部 别担任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获得
第七条 政府 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请求 参与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该当 契合 下列基本要求 :
(一)恪守 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有 良好的品德 质量 ;
(三)具有 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术 。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守法 情形,被依法撤消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撤消 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与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获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伪 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藏匿 或许 成心 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守法 行为,被依法追查 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与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获得 或许 重新获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品德 、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许 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一致 制定并发布 。
第十条 请求 人契合 本方法 第八条规则 且具有 政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许 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消费 建立 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依照 本方法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则 的管理范围担任 组织施行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施行 考试考务职业 ;
(四)监视 反省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消费 建立 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该当 发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要求 、报名考试 方法 、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门槛 ,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目 于考试完毕 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规范 依照 政府 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则 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请求 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消费 建立 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请求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请求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该当 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请求 表》,并持下列资料 :
(一)考试分数 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契合 本方法 第十条规则 要求 ,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品德 考试分数 合格的请求 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域 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请求 人可以经过 委托代理人请求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请求 人该当 对其请求 资料 本质 内容的真实性担任 。
第十五条 请求 人的请求 资料 完全 、契合 规则 方式 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该当 当场受理;请求 资料 不完全 或许 不契合 规则 方式 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该当 当场或许 5日内一次告知请求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请求 资料 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许 不予受理睬 计从业资格证书请求 ,该当 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 当场做出决议 的,该当 当场做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议 ;不能当场做出决议 的,该当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请求 人提交的请求 资料 进行审查,并做出能否 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议 ;20日内不能做出决议 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担任 人同意 ,可以延长10日,并该当 将延临时 限的理由告知请求 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做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议 ,该当 自做出决议 之日起10日内向请求 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做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议 ,该当 阐明 理由,并告知请求 人享有依法请求 行政复议或许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益 。
第十八条 财政部一致 规则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款式 和编号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消费 建立 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担任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状况 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 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该当 承受 继续教育,提升 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品德 程度 。
持证人员每年参与 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担任 制定并发布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消费 建立 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担任 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养训练 规划并组织施行 。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该当 增强 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职业 的监视 、指点 。
各单位应激励 持证人员参与 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要求 。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职业 ,该当 自从事会计职业 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职业 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去 会计职业 岗位超越 6个月的,该当 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职业 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职业 的,该当 自离去 原职业 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职业 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职业 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职业 的,该当 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职业 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域 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该当 树立 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状况 ;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职业 状况 ;
(三)持证人员承受 继续教育状况 ;
(四)持证人员受到惩处 奖励状况 ;
(五)持证人员因违背 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品德 被处分 状况 。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该当 将请求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睬 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要求 、顺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和相关请求 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请求 登记表格该当 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请求 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该当 对下列状况 施行 监视 反省 :
(一)从事会计职业 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状况 ;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职业 和执行政府 一致 的会计制度状况 ;
(三)持证人员恪守 会计职业品德 状况 ;
(四)持证人员承受 继续教育状况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施行 监视 反省 时,持证人员该当 照实 提供有关状况 和资料 ,各有关单位该当 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该当 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养训练 单位进行监视 和指点 ,标准 培养训练 市场,确保培养训练 质量。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背 本方法 规则 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该当 及时核实、处置 ,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分数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分数 。
第三十一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获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未依照 本方法 规则 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进 ;逾期不改进 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守法 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照 《会计法》的规则 予以处置 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职业 的,应责令其限期改进 ;逾期不改进 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职业 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根据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则 处置 。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职业 人员在施行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秉公 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奖励 。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职业 人员违背 本方法 第二十九条规则 ,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资料 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许 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奖励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消费 建立 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依据 本方法 制定详细 施行 方法 ,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域 居民及外国居民请求 获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方法 。
第三十九条 乡村 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方法 执行。
第四十条 本方法 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2000年5月8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方法 》(财会字〔2000〕5号)、2000年9月13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方法 〉若干难题 解答(一)》(财会〔2000〕13号)、2002年7月25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方法 〉若干难题 解答(二)》(财办会〔2002〕28号)同时废止。这是关于 山东省监理从业程度 认证考试,第十三批,啥时候出考试结果??最快什么时候??从哪查??的解答。4
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则 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求 ,各地详细 规则 有所不同,请查阅当地的报名考试 要求 (如下)。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同意 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要求 。
一、北京地域 报名要求
请求 参与 《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契合 下列要求 之一:
1、取得 博士学位,获得 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职业 满2年;
2、取得 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后,获得 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职业 满3年;
3、取得 本科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后,获得 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职业 满5年;或取得 专科毕业学历后,获得 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职业 均满5年,且具有 下列要求 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与 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
4、临时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职业 ,并契合 下列要求 之一:
(1)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获得 非会计师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职业 满5年;
(2)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获得 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职业 满20年,获得 会计师资格满8年或获得 其它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职业 满5年;
以上考试报名要求 中所规则 的专业职业 年份 截止日 期计算到考试报名当年年底。
二、河北省
凡契合 省职称变革 指导 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要求 〉的通知》(冀职改字[2003]41号)文件规则 申报要求 的人员均可报名参与 考试。
三、辽宁省
(一)具有 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之一者
1.获得 博士学位,具有会计师资格满2年以上,从事会计职业 满3年以上(时限计算到评审年度当年12月31日,下同);
2.获得 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讨 生班结业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经济、审计、统计,下同)本科毕业学历,并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以上,从事会计职业 满5年以上;
3.获得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学历,参与 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满5年以上,从事会计职业 满7年以上;
4.获得 本专业中专学历,参与 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满5年以上,从事会计职业 满10年以上;
上述会计师资格指1992年8月1日前评审合格(大专学历除外)或1992年8月1日当前 参与 全国会计师考试合格者。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才能 和突出业绩
1.企事业会计管理。
⑴具有较高政策程度 和较强业务才能 ,在获得 会计师资格当前 ,曾制定本行业、本地域 、本系统或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并已付诸施行 ;可以 处理 会计业务中的疑问 难题 。
⑵主持大中型建立 开发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世界银行贷款金 项目的可行性研讨 ,参与起草、编写可行性研讨 报告,立项施行 后获得 明显 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⑶组织或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制定起草增产节俭 、增收节支措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突出,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职业 者。
⑷在调整企业产品构造 ,实行股份制上市,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等职业 中,做出奉献 ,协助 单位获得 严重 效益。
⑸深化会计变革 ,根据 会计原则 ,提供公开、真实、精确 会计信息;开发计算机财会软件,推行古代 会计管理办法 等,取得 较好研讨 效果 ,取得 政府 、省、市级科技进步和古代 管理效果 、优秀学术效果 奖。
2.会计中介服务。
⑴具有广博的经济、法律、会计知识,很强的会计专业才能和丰厚 的实际操作 经历 ,良好的职业品德 ,担任主任会计师或高级项目经理,主持指点 会计查账、资产评价 、验证资金业务,获得 明显 分数 。
⑵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价 师在执业中可以 本着独立、公正、客观准绳 ,依法执行查账、验证、评价 业务,对企业审计、评价 提出意见,出具报告,并能躲避 风险取得 有关部门确认,经得起反省 。
⑶注册会计师为社会培育 会计人才;编写大专以上教学材料 ,讲授课程;担任企业会计参谋 ,承担会计咨询服务;解答财会疑问 难题 ,获得 良好效果,博得 客户信任 。
3.会计学术研讨 。
⑴为顺应 知识经济开展 情势 ,积极组织会计专家学者投入到会计学术和相关迷信 研讨 范畴 ,有一定成就,并及时推行 使用 ,获得 较好效果 ,取得 政府 、省、市级优秀学术效果 奖。
⑵宣传党和政府 有关财会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
⑶对经济开展 进程 中呈现 的新状况 、新难题 ,及时地组织调查,推进 会计变革 和会计市场竞争,为增强 经济管理和提升 经济效益提供理论根据 。
⑷组织省、市范围内的会计学术交流、研讨 和引见 国际 外新的财会理论信息,并获得 一定成效。
⑸组织有关财会专家进行智力服务,获得 成效;开展多范畴 、多层次、多方式 的财会人员培养训练 和继续教育,为多出人才、多出效果 做出奉献 ;为社会进行多项有关会计业务技术的4.会计编辑。
⑴有较高的经济理论知识、会计专业知识和广博的文明 知识,并有一定的职业 程度 。
⑵掌握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对编辑出版提出过很好的建议和改良 意见,施行 后取得 较好的效果。
⑶屡次 担任重要文稿的责任编辑,复审和终审某些重要稿件,处理 审稿和编辑中的疑问 难题 。
⑷1年至多 撰写刊物评论和高程度 的专业性文章1至2篇,取得 广阔 读者的良好评价。
5.会计培养训练 。
⑴掌握本专业科技开展 动态和财会队伍现状,编制合理的培养训练 计划,依据 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准绳 ,进行多渠道、多方式 、多层次的培养训练 ,在促进多出人才、快出人才方面获得 分数 。
⑵编写或主持审议具有大、中专程度 的财会教学材料 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与 研讨 ,提出修正 意见并被采用 施行 。
⑶担任一、二门具有大中专以上程度 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讲授职责 ,授课量不少于150课时。
⑷提升 会计师、助理睬 计师人员的程度 ,指点 进修、实习和论文写作。
(三)宣布 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下列要求 之一者
1.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或大专院校学报(含增刊)公开宣布 不少于3篇有价值的经济、会计、财务方面专业学术论文,并在报刊目录中按主次顺序陈列 出作者姓名、刊登 文章页码。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并取得 优秀论文奖(限1篇)。
2.出版社出版发行自己 专业著作或译著。
(四)恪守 政府 财经法规,无严重 违纪难题 。
(五)参与 政府 、省级经济类外语B级考试合格。具有大专以上外语专业院校毕业证书或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或男55岁、女50岁以上,可以免试外语。在县里职业 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可以降低一个层次 ;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考试分数 ,不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要求 。
(六)参与 政府 、省级人事部门组织的高级计算机考试合
格;45岁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可免试计算机,大专院校计算机专业毕业或县(含县)以下会计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可不强调计算机考试。
四、江苏省
请求 参与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契合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要求 (试行)》(以下简称《资格要求 》)的相关规则 ,专业技术职业 年份 和任职年份 计算到2004年12月底。
五、浙江省
全省范围内凡恪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品德 和敬业精神,已获得 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会计、财税和相应管理职业 的在职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与 考试。
六、福建省
请求 参与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需具有 会计师(审计师)资格证书。
七、江西省
请求 参与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需 契合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教授等122个专业技术资格要求 (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2]31号)中《江西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要求 》规则 的申报高级会计师要求 。(赣人发[2002]31号)文件可在“江西财政”网()查询。
八、山东省
(一)基本要求
1、反对 中国共产党指导 ,酷爱 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准绳 ,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仔细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 的方针政策,模范恪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守 职业品德 ,廉洁勤政,爱岗敬业,有效实行 岗位职责;
2、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参与 省人事厅一致 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并获得 有效分数 ;
4、参与 省人事厅一致 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使用 才能 考试,并获得 相应合格证书。
(二)学历及资历要求
1、具有 会计师或经济、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契合 下列要求 之一者,可申报名考试 评高级会计师资格:
(1)取得 博士学位,获得 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职业 2年以上;
(2)取得 硕士学位,获得 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职业 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获得 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职业 5年以上;
(4)获得 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当前 又取得 大学本迷信 历或硕士学位的,所学专业应是财务会计或相近专业,在获得 学历后要继续从事财务会计职业 3年以上,并同时契合 上述第2、3项中规则 的相应资历门槛 。
2、不具有 上述学历门槛 的财务会计人员,获得 会计师等资格后,从事会计职业 5年以上,且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其中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取得 先进职业 者、嘉奖、记功等能证明其财会专业职业 业绩突出的奖项,可视同为其年度考核优秀。下同),并具有 下列要求 之一者,可破格报名参与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1)在正式公开出版过的财会专业书籍中,自己 独立撰写或为主撰写累计达10万字以上;
(2)在省部级报刊上宣布 过2至3篇由自己 独立撰写或为主撰写的有较高学术程度 的财会专业论文;
(3)荣获全省先进会计职业 者称号。
3、获得 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在从事会计职业 期间分数 明显 ,奉献 突出,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其中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具有 下列要求 之一者,可不受规则 学历和资历限制,破格报名参与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1)在财务会计专业研讨 方面获得 明显 效果 ,获政府 级三等(含三等)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含二等)以上优秀效果 奖的主要研讨 人员;
(2)在正式公开出版的财会专业书籍中,自己 独立撰写累计达30万字以上,并被大中专院校采用作为教学材料 ;
(3)荣获全国先进会计职业 者称号。
(三)机关分流人员的报名要求
依据 鲁人职〔2000〕14号文件规则 ,凡在这次机构变革 3年分流期间由机关分流到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财会职业 的人员,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任职年份 和外语资格的限制,根据 自己 的专业技术程度 、才能 ,对比 本单位同等状况 的人员,参照上述报名要求 ,报名参与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因考试替考和评审资料 弄虚作假,在2002年度考评中被处取消3年内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2003年度考评中被处取消3年内和5年内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不能报名考试 。
九、湖北省
包括正常申报要求 和破格申报要求 二个层次。
(一)正常申报应具有 以下要求 :
1.请求 提升 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职务的人员,必需 反对 中国共产党的指导 ,酷爱 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道路 ;仔细 实行 岗位职责,职业 分数 明显 ;恪守 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立 服务。
2.学历、资历门槛
具有 下列要求 之一者,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讨 生毕业后,职业 二年以上。
(2)硕士研讨 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职业 八年以上,获得 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职业 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职业 十年以上,获得 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职业 五年以上。
(4)参与 职业 后获得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会计职业 累计到达 上述规则 的相应年,获得 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获得 达标学历后从事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职业 五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人员必需 具有 下列要求 中的两条。
1.在会计或财税经济专业方面取得 政府 级科技奖的主要奉献 者;或取得 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奉献 者。
2.直接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决策职业 ,获得 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者;
3.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程度 ,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或主持编纂并正式出版三部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教学材料 (其中自己 承担职责 不少于五万字);或在国际、全国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学术会上宣布 二篇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宣布 论文三篇以上。
4.任会计师职务期间职业 分数 明显 ,受到政府 级惩处 一次以上者;或受到省、部级惩处 二次以上者;或受到市、州级惩处 三次以上者。
(三)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需 在称职以上,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近两个年度考核必需 有一次为优秀。
(四)社会其它人员申报
1.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现受聘于企业和非私有 制组织,从事会计专业技术职业 且契合 申报要求 的,可以报名参与 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考评,评获得 的资格在受聘期有效,不与原单位工资、利待遇挂钩。
2.公务员中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上职业 且契合 申报要求 的人员,可以申报参与 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考评,考评获得 的资格不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3.为积极拓展评价服务范畴 ,面向全社会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职业 。从今年开始,凡契合 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要求 规则 的基本要求 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己 均可自在 申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其填报有关资料 的真实性审验盖章。社会活动 人员的申报由各级人才交流和人才评价部门提供评价代理服务,担任 对其资料 的真实性进行认证。
4.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业 年份 和任职年份 按实践 从事本专业技术职业 的时 间计算。专业职业 年份 和任职年份 可计算到2004年12月31日。
十、海南省
(一)考试报名要求 。全省范围内契合 下列要求 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 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两年以上。
2、财经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县以上财政、税务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从事会计职业 八年以上。
3、不具有 以上规则 学历、资历,但同时具有 下列7项要求 中的3项以上者:
(1)政府 或省、部级有突出奉献 的中青年专家;或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会计职业 荣誉称号者;或被授予地级市以上先进财务会计、先进财政税务职业 者、优秀会计、优秀财税人员、优秀注册会计师、优秀注册资产评价 师称号者。
(2)取得 政府 三等或省、部级二等,地级市一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科研效果 奖项的主要奉献 者。
(3)在省、部级以上财务、会计等学术会议上宣读3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并收入论文集者;或在省级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宣布 3篇(其中政府 级专业杂志上至多 宣布 1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4)担任过正式出版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合编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学材料 的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自己 撰写局部 不少于5万字),资料 经采用单位确认效果较好。
(5)在大、中型经济单位或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会计副科长以上职务5年以上,职业 分数 突出:
(6)设计开发过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评审机构评审合格的会计核算和管理软件,并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主要奉献 者。
(7)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价 师考试全科合格。
十一、四川省
请求 参与 《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契合 下列要求 之一:
1、取得 博士学位,获得 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职业 满2年;
2、取得 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后,获得 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职业 满3年;
3、取得 本科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后,获得 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职业 满5年;或取得 专科毕业学历后,获得 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职业 均满5年,且具有 下列要求 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与 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
4、临时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职业 ,并契合 下列要求 之一:
(1)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获得 非会计师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职业 满5年;
(2)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获得 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职业 满20年,获得 会计师资格满8年或获得 其它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职业 满5年;
以上考试报名要求 中所规则 的专业职业 年份 截止日 期计算到考试报名当年年底。
十二、重庆市
请求 参与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契合 下列要求 之一:
⒈契合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则 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求 者。
⒉契合 《重庆市破格引荐 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暂行方法 》(渝职改办[2000]394号)规则 的破格要求 之一者。
⒊有特殊奉献 任职年份 和任职资格满3年以上缺乏 5年、在任职期间受到政府 、省(市)、部级惩处 ,或区县级政府及市级综合部门惩处 的会计职业 先进个人。
十三、陕西省
(一)《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见附件)规则 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的基本要求 。
(二)我省破格报名要求
1、中专毕业,获得 会计、审计、经济、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并从事财会职业 满25年;
2、大学专科毕业,获得 会计、审计、经济、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会职业 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获得 会计、审计、经济、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会职业 满4年。
4、任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并契合 下列要求 之一者:
(1)获省、部级“先进会计职业 者”称号。
(2)在会计专业方面取得 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奉献 者。
(3)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专著、教学材料 或在核心刊物上宣布 专业论文3篇以上。
(4)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
(5)主持完成省、部会计科研课题、政策研讨 课题、调查研讨 课题,并被推行 使用 。
附件:《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第二章第十条高级会计师的基本要求 :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程度 和丰厚 的财务会计管理职业 经历 ,能担负一个地域 、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职业 ;
3、获得 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获得 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讨 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4、较纯熟 地掌握一门外语。
十四、宁夏回族自治区
暂无
十五、青海省
暂无
十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仔细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政府 一致 的会计制度,具有良好职业品德 和敬业精神,已获得 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会计、审计、财税和相应管理职业 的在职专业人员,均可.这是关于 山东省监理从业程度 认证考试,第十三批,啥时候出考试结果??最快什么时候??从哪查??的解答。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方法 》(以下简称《方法 》)的规则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方法 》第三条规则 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方法 》第四条规则 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 本细则规则 ,担任 证券业从业资格获得 及执业证书管理职业 。
第二章 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四条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该当 根据 本细则规则 ,获得 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 契合 《方法 》第七条规则 的人员,经过 协会一致 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获得 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则 的人员,依照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则 获得 从业资格。
第六条 获得 从业资格的人员契合 《方法 》第十条规则 要求 的,可经过 所在机构向协会请求 执业证书。 请求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该当 同时契合 《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方法 》第十三条规则 的要求 。
请求 从事证券资信评价 业务的,该当 同时契合 《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则 的要求 。 第七条 执业证书的请求 经过 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 请求 人该当 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请求 资料 :
(一)执业证书请求 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协会规则 的其他资料 。
第九条 执业证书的请求 顺序 是:
(一)请求 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请求 表,连同打印的书面请求 表及第八条规则 的其他请求 资料 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请求 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请求 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请求 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请求 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门槛 机构提交书面请求 表及有关证明资料 ,协会在收到完好 请求 资料 后三十日内审核终了 。
第十条 关于 契合 要求 的请求 人,协会经过 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执业证书由所在机构向协会一致 领取。
对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所在机构并阐明 缘由 。
第三章 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机构该当 指定资格管理员担任 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职业 。资格管理员须向协会备案,代表所在机构行使下述职责:
(一)运用 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并对所在机构的系统用户进行管理;
(二)组织施行 所在机构执业证书请求 职业 ;
(三)担任 所在机构执业证书请求 人的请求 资料 的初审;
(四)依照 协会的部署组织施行 所在机构执业年检职业 ;
(五)协助协会的反省 和调查;
(六)担任 所在机构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
(七)为所在机构人员提供相关咨询;
(八)坚持 与协会的日常联络 。
机构改换 资格管理员该当 向协会备案。资格管理员不得私自 委托别人 代其行使职责。
第十二条 执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奖励、奖励 、处分 的,以及离去 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该当 于每月5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
第十三条 执业人员从其他证券业务岗位变换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价 业务岗位的,该当 依照 本细则规则 ,另行请求 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分 的,被市场禁入的,因守法 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背 职业品德 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 机构应妥善保管请求 人的书面请求 表及有关资料 。
第十六条 执业人员该当 定期参与 协会或其认可单位组织的后续职业培养训练 。
第十七条 受到行政处分 的执业人员,该当 参与 强迫 培养训练 。
第十八条 协会树立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并经过 其互联网站公告获得 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九条 协会树立 执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供机构查询或应证券监管部门的门槛 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协会每月10日前,经过 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获得 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状况 ,执业证书被注销、撤消 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
第四章 年 检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执业人员自获得 执业证书之日起每两年反省 一次。
第二十二条 年检的顺序 是:
(一)请求 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请求 表,连同打印的书面请求 表及执业证书原件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所在机构年检请求 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请求 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请求 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年检请求 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门槛 所在机构提交书面请求 表及有关证明资料 ,协会在收到完好 请求 资料 后十五日内做出能否 经过 年检的审核意见;
(四)协会经过 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年检结果通知所在机构,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
(五)机构资格管理员办理执业证书年检记载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经过 年检:
(一)执业证书请求 资料 或年检资料 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则 完成后续职业培养训练 的;
(三)不再契合 执业证书获得 要求 的;
(四)未按规则 参与 年检的;
(五)协会规则 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未经过 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款未经过 年检的人员,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暂停其执业。
第五章 反省 和调查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机构执行《方法 》及本细则的状况 进行反省 ,也可以依据 赞扬 、告发 等对机构、执业人员违背 《方法 》及本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协会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反省 和调查。
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机构反省 的内容包括:
(一)能否 存在聘用未获得 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撤消 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状况 ;
(二)能否 及时实行 了规则 的备案义务;
(三)执业证书请求 进程 中能否 存在秉公 舞弊、弄虚作假的状况 ;
(四)能否 妥善保管了所属执业人员的书面请求 资料 。
第二十九条 对机构反省 和调查的方式:
(一)与有关担任 人说话 ;
(二)查阅执业证书请求 表及有关资料 、年检请求 表及有关资料 ;
(三)查阅人员聘用合同;
(四)调阅执业人员档案;
(五)约请执业人员说话 ;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条 对执业人员的调查方式:
(一)与所在机构有关担任 人面谈,理解 有关状况 ;
(二)查阅被调查人的执业证书请求 表及有关资料 、年检请求 表及有关资料 ;
(三)查阅被调查人聘用合同;
(四)调阅被调查人档案;
(五)与被调查人说话 ;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反省 和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反省 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机构及执业人员对协会或协会委托单位进行的反省 和调查该当 予以配合。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执业证书请求 人提供虚伪 资料 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请求 ;已获得 执业证书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请求 。
第三十四条 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反省 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进 ;拒不改进 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奖励 。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分 。
第三十五条 机构弄虚作假的,聘用未获得 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撤消 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未实行 规则 的备案义务的,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反省 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进 ;拒不改进 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机构下列奖励 :(一)批判 ;(二)通报批判 ;(三)暂停局部 会员权益 ;(四)暂停会员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下列奖励 :(一)批判 ;(二)通报批判 。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分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对获得 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程度 级别认证,经过 基础科目和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获得 一级专业程度 认证证书;经过 基础科目和四门(含四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获得 二级专业程度 认证证书。
第三十七条 执业证书请求 及年检等相关费用由机构向协会一致 支付。
第三十八条 协会对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实行编码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格考试方法 、培养训练 方法 及程度 考试方法 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曾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 保安服务活动,增强 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维护 人身平安 和财富 平安 ,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依据 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查 、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平安 反省 以及平安 技术防备 、平安 风险评价 等服务;
(二)机关、集团 、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查 、守护等平安 防备 职业 ;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查 、次序 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集团 、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担任 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视 管理职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担任 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视 管理职业 。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点 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该当 树立 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增强 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养训练 ,提升 保安员的职业品德 程度 、业务素质和责恣意 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该当 依法保证 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维护 、工资福利、教育培养训练 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该当 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许 进犯 别人 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维护 。
第七条 对在维护 公共财富 和人民群众生命财富 平安 、预防和制止守法 立功 活动中有突出奉献 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该当 给予惩处 、奖励。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该当 具有 下列要求 :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该当 具有 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职业 经历 ,无被刑事处分 、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迫 隔离戒毒或许 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载 ;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顺应 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门槛 的专业技术人员,该当 获得 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备 、配备 ;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请求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该当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请求 书以及可以 证明其契合 本条例第八条规则 要求 的资料 。
受理的公安机关该当 自收到请求 资料 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该当 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议 ,对契合 要求 的,核发保安服务答应 证;对不契合 要求 的,书面通知请求 人并阐明 理由。
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该当 契合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规划 门槛 ,具有 本条例第八条规则 的要求 ,并契合 下列要求 :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许 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契合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指使 用管理条例》规则 要求 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契合 政府 规范 或许 行业规范 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讯 、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 请求 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该当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请求 书以及可以 证明其契合 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则 要求 的资料 。保安服务公司请求 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契合 本条例第八条规则 要求 的资料 。
受理的公安机关该当 自收到请求 资料 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该当 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议 ,对契合 要求 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答应 证或许 在已有的保安服务答应 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契合 要求 的,书面通知请求 人并阐明 理由。
第十二条 获得 保安服务答应 证的请求 人,凭保安服务答应 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获得 保安服务答应 证后超越 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获得 的保安服务答应 证生效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该当 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该当 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答应 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担任 人和保安员的基本状况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该当 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该当 具有法人资格,有契合 本条例规则 要求 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文娱 场所该当 按照 《文娱 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则 ,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该当 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该当 提供下列资料 :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担任 人)、分管担任 人和保安员的基本状况 ;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状况 ;
(四)树立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状况 。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该当 自中止 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许 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安康 ,操行 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职业 。请求 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详细 方法 ,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则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迫 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许 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成心 立功 被刑事处分 的;
(三)被撤消 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撤消 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该当 招用契合 保安员要求 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署 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该当 依法参与 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该当 依据 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术 培养训练 。
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该当 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许 严重违背 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该当 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该当 依据 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水平 为保安员投保不测 损伤 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按照 政府 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则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同意 为烈士的,按照 政府 有关烈士表扬 的规则 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该当 与客户单位签署 保安服务合同,明白 规则 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单方 的权益 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该当 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多 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该当 对客户单位门槛 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对 ,对守法 的保安服务门槛 该当 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政府 平安 、触及 政府 秘密等治安捍卫 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协作 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该当 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该当 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答应 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担任 人和保安员的基本状况 。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该当 依照 保安服务业服务规范 提供标准 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该当 恪守 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该当 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要求 和保证 。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运用 的技术防备 产品,该当 契合 有关的产质量 量门槛 。保安服务中装置 监控设备该当 恪守 政府 有关技术标准 ,运用 监控设备不得进犯 别人 合法权益或许 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构成 的监控影像材料 、报警记载 ,该当 至多 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许 分散 。
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政府 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白 门槛 保密的信息,该当 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障碍 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许 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上岗该当 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一致 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该当 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业 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引荐 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引荐 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该当 依据 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装备 所需的配备 。保安服务岗位配备 装备 规范 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则 。
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实行 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查 、守护、平安 反省 、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号 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平安 反省 ,维护公共次序 ;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职责 ,可以依据 职责 需要设立暂时 隔离区,但该当 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阻碍 。
保安员该当 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守法 立功 行为,对制止无效的守法 立功 行为该当 立刻 报警,同时采取措施维护 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职责 运用 枪支,按照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指使 用管理条例》的规则 执行。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别人 人身自在 、搜寻 别人 身体或许 侮辱、殴打别人 ;
(二)扣押、没收别人 证件、财物;
(三)障碍 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许 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许 分散 保安服务中构成 的监控影像材料 、报警记载 ;
(六)进犯 个人隐私或许 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政府 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白 门槛 保密的信息;
(七)违背 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许 客户单位的守法 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守法 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许 停缴、少缴依法该当 为其交纳 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保安培养训练 单位
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养训练 单位该当 具有 下列要求 :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许 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养训练 机构;
(二)有保安培养训练 所需的师资力气 ,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该当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许 10年以上治安捍卫 管理职业 阅历 ;
(三)有保安培养训练 所需的场所、设备 等教学要求 。
第三十三条 请求 从事保安培养训练 的单位,该当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请求 书以及可以 证明其契合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则 要求 的资料 。
受理的公安机关该当 自收到请求 资料 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该当 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议 ,对契合 要求 的,核发保安培养训练 答应 证;对不契合 要求 的,书面通知请求 人并阐明 理由。
第三十四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指使 用培养训练 ,该当 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养训练 机构担任 。承担培养训练 职业 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养训练 机构该当 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养训练 单位该当 依照 保安员培养训练 教学大纲制定 教学计划,对承受 培养训练 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术 培养训练 以及职业品德 教育。
保安员培养训练 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七章 监视 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该当 指点 保安从业单位树立 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状况 应急预案,催促 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养训练 单位和保安员该当 承受 公安机关的监视 反省 。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树立 保安服务监视 管理信息系统,记载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养训练 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该当 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养训练 单位施行 监视 反省 该当 出示证件,对监视 反省 中发现的难题 ,该当 催促 其整改。监视 反省 的状况 和处置 结果该当 照实 记载 ,并由公安机关的监视 反省 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养训练 单位的有关担任 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该当 发布 赞扬 方式,受理社会大众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养训练 单位和保安员的赞扬 。接到赞扬 的公安机关该当 及时调查处置 ,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 政府 机关及其职业 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许 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运营 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许 个人未经答应 ,私自 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养训练 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并没收守法 所得;构成立功 的,依法追查 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进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守法 所得的,没收守法 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依照 本条例的规则 进行备案或许 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许 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契合 本条例规则 要求 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门槛 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对 的,或许 未将守法 的保安服务门槛 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依照 本条例的规则 签署 、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依照 本条例的规则 留存保安服务中构成 的监控影像材料 、报警记载 的。
客户单位未依照 本条例的规则 留存保安服务中构成 的监控影像材料 、报警记载 的,按照 前款规则 处分 。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进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背 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构成立功 的,依法追查 直接担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政府 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白 门槛 保密的信息的;
(二)运用 监控设备进犯 别人 合法权益或许 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许 分散 保安服务中构成 的监控影像材料 、报警记载 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障碍 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许 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养训练 ,发生保安员守法 立功 案件,形成 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许 分散 保安服务中构成 的监控影像材料 、报警记载 的,按照 前款规则 处分 。
第四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守法 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许 停缴、少缴依法该当 为其交纳 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分 和对保安员的赔偿按照 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 执行。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撤消 其保安员证;违背 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构成立功 的,依法追查 刑事责任:
(一)限制别人 人身自在 、搜寻 别人 身体或许 侮辱、殴打别人 的;
(二)扣押、没收别人 证件、财物的;
(三)障碍 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许 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许 分散 保安服务中构成 的监控影像材料 、报警记载 的;
(六)进犯 个人隐私或许 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政府 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白 门槛 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背 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背 规则 运用 枪支的,按照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指使 用管理条例》的规则 处分 。
第四十六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形成 别人 人身伤亡、财富 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成心 或许 严重 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养训练 单位未依照 保安员培养训练 教学大纲的规则 进行培养训练 的,责令限期改进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养训练 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构成立功 的,依法追查 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政府 机关及其职业 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许 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运营 活动的,对直接担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奖励 。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视 管理职业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秉公 舞弊的,依法给予奖励 ;构成立功 的,依法追查 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保安服务答应 证、保安培养训练 答应 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则 。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 前曾经 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养训练 单位,该当 自本条例实施 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请求 保安服务答应 证、保安培养训练 答应 证。本条例实施 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该当 自本条例实施 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实施 前曾经 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实施 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养训练 ,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3
编辑本段
稽核职业 反省
反省 各个门店顺序 执行状况
稽核员权限;稽核员受控于总公司,反省 各个门店的顺序 执行状况
无权指挥和管理
稽核员反省 内容:抽查门店各项职业 ,各项顺序 的执行
稽核报告:定期反省 后,稽核报告一份给总公司,一份给店长
店长稽核总结:收到稽核报告后,开全店会议,总结职业 中的难题 并改进
编辑本段
资 产 管 理
他的纪律
第一条 为增强 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管理,完成 稽核管理职业 的迷信 化、制度化,提升 稽核职业 质量和效率,依据 《社会保险稽核方法 》(劳动保证 部令第16号)和《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施行 方法 》(苏劳社[2003]66号)的有关规则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稽核人员分为稽核员和稽核监视 员,稽核员分为专职稽核员和兼职稽核员。
专职稽核员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具有稽核资格、专门从事稽核业务职业 的人员。
兼职稽核员是指经办机构从稽核部门以外具有稽核资格的人员中聘用的、非专门从事稽核业务职业 的人员。
稽核监视 员是经办机构聘请的、对稽核职业 进行指点 和监视 的人员。
第三条 实行全省一致 的稽核员资格和聘用分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稽核员共分四个等级,顺次 是:主管稽核员、主办稽核员、稽核员、助理稽核员。
第五条 主管稽核员的资格要求 :
(一)具有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许 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纯熟 掌握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综合剖析 和文字表达才能 ;
(三)具有较高的社会保险政策程度 和丰厚 的稽核职业 经历 ,能胜任社会保险稽核管理职业 ;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职业 五年以上;
(五)任主办稽核员三年以上。
第六条 主办稽核员的资格要求 :
(一)具有科员以上行政职务或许 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较为系统地掌握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综合剖析 和文字表达才能 ;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政策程度 和稽核职业 经历 ,能较好地完成社会保险稽核管理职业 ;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职业 三年以上;
(五)任稽核员三年以上。
第七条 稽核员的资格要求 :
(一)具有办事员以上行政职务或许 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一定的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综合剖析 和文字表达才能 ;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政策程度 和稽核职业 经历 ,能担负一定的社会保险稽核管理职业 ;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职业 两年以上;
(五)任助理稽核员两年以上。
第八条 助理稽核员的资格要求 :
(一)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从业资格;
(二)掌握一定的财务、审计、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岗位的社会保险稽核职业 ;
(四)具有中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职业 两年以上。
第九条 对临时 从事社会保险职业 、分数 明显 、奉献 突出的人员,稽核员的资格要求 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稽核监视 员由经办机构依据 稽核职业 需要聘请。
第十一条 依照 下列顺序 取得 和提升 稽核员资格,且普通 不得越级提升 :
(一)各级经办机构组织报名,并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的,报上级经办机构审核;
(三)审核经过 的,由省级经办机构会同省劳动保证 行政部门一致 进行培养训练 和考试;
(四)考试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对取得 资格的稽核员,由同级经办机构依据 状况 进行聘用。
对已聘用的专职稽核员,颁发全省一致 的社会保险稽核执法证件。
对已聘请的稽核监视 员,颁发全省一致 的社会保险稽核监视 员证书。
第十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树立 稽核员培养训练 制度,制定培养训练 计划,进行廉政规则 、社会保险政策、财会审计稽核专业知识等各方面的教育和培养训练 ,不时 提升 稽核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省级经办机构每年至多 组织一次稽核员培养训练 ,并对新增和提升 的稽核员进行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依照 客观公正的准绳 ,采取指导 与群众相结合、平常 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 ,对稽核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职业 实绩。
第十五条 对表现突出、有明显 分数 和奉献 的稽核人员该当 给予奖励。稽核人员的奖励品种 有:
(一)通报表扬;
(二)嘉奖;
(三)授予模范稽核人员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设立稽核专项奖励基金,对受奖励的稽核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增强 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监视 。对越权或非公务场所 运用 社会保险稽核执法证件,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守法 乱纪的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给予批判 教育;情节严重的,撤销聘任、收缴其社会保险稽核证件,并给予行政奖励 ;冒犯 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 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稽核人员的证件实行每年一次的审核验证制度。
审核验证合格的,在证件上加盖验证专用章。
审核验证不合格,且持证人不能经过 或不参与 全省一致 的培养训练 考核的,收回其证件并注销。
省级经办机构担任 全省稽核人员证件的审核验证职业 。
第十九条 专职稽核员调离稽核部门,收回其稽核执法证件并注销。
第二十条 稽核人员遗失社会保险稽核证件应立刻 向同级经办机构报告,并在报上刊登 启事声明作废。经同级经办机构上报省级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