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考试给予当次该科目分数无效处置,下一年度可以继续报考吗
2019-12-04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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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给予当次该科目分数 无效处置 ,下一年度可以继续报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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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违纪违规分为三种情况:一般违纪、严重违纪、特殊的严重违纪,下面是官方文件中的内容:
一级建造师违纪分为轻度违规、重度违规和严重违纪,严重违纪具体如下: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二)替代 他人或者让他人替代 自己参与 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处置 方式: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分数 无效的处置 ,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分数 无效的处置 。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办法 和规范 ,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依照 本规定重度或者严重违规处置 。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违纪违规分为三种情况:一般违纪、严重违纪、特殊的严重违纪,下面是官方文件中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分数 无效的处置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进 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自己 身份和考试信息的;(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自己 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志 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与 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进 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进 的;(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分数 无效处置 的违纪违规行为。严重违纪处置 方式: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分数 无效的处置 ,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剽窃 、协助他人剽窃 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持伪造证件参与 考试的;(四)自己 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达 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分数 无效处置 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分数 无效的处置 ,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二)替代 他人或者让他人替代 自己参与 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特殊严重违纪处置 方式: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听从 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与 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依照 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 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构成立功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二)拒绝、阻碍 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三)威胁、侮辱、诋毁 、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资料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分数 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分数 证明无效,并依照 本规定第七条处置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分数 无效的处置 。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办法 和规范 ,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依照 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置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 部统一建立,管理方法 另行制定。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资料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资料 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分数 无效的处置 :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进 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与 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进 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自己 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自己 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志 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分数 无效处置 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分数 无效的处置 ,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剽窃 、协助他人剽窃 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与 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自己 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达 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分数 无效处置 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分数 无效的处置 ,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替代 他人或者让他人替代 自己参与 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分数 无效处置 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听从 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与 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依照 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 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构成立功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阻碍 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诋毁 、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潍坊事业单位招聘
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置 分为以下4个层次:
1、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分数 无效的处置 ;
2、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分数 无效的处置 ,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3、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分数 无效的处置 ,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4、终止其继续参与 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 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构成立功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还有最最最重要的一点:考试作弊不只 违纪,更违法,最高可判七年。
扩展资料: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听从 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与 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志 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与 考试的;
(二)剽窃 或者协助他人剽窃 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剽窃 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替代 参与 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 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自己 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分数 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资料 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分数 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呈现 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听从 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阻碍 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诋毁 、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分数 。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与 考试的各科、各阶段分数 无效;参与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分数 各科分数 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与 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置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与 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置 :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资料 ,由他人替代 或者替代 考生参与 考试的。
参与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置 ,延迟期间考试分数 无效
参考资料:
这个你得看有没有给你下禁考通知,如果下了禁考通知,或者是记过一类的,则上面会提到不能报考几年,或者是接下来的几年里不能报考。
如果没有收到,则可以报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 部令第12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 规定》第七条规定,两年内不能考试。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分数 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与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一) 剽窃 、协助他人剽窃 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二) 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四)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五) 让他人冒名顶替参与 考试的;(六) 自己 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达 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七) 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八) 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九)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这个要看是什么样的违纪!!!!
报考不诚信的表现主要包括学历造假、资历造假、工作年限不实、所学专业不符、单位印章造假等情况。
对提供虚假证明资料 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和分数 ;已取得证书的,将依照 人社部12号令的规定,当次全部科目考试分数 无效,并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收回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与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3年内不得参与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2”影响特别大,属于考试过程中的严重违规。像考试当场作弊,伪造证件一类,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 规定(第31号)》第七条说明,分数 结果显示“-2”的,不但会取消当次全部科目分数 ,而且诚信档案记录5年,也就说你5年内将禁止参与 任何考试项目;
“-4”影响很大,同属于考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只是相比“-2”,“-4”的情况稍微好点,一般表现为作弊没有被当场抓到,但是事后阅卷的雷同度过高,被认为是作弊的,强行取消了分数 。或者是资格后审被人举报查出条件不符被取消分数 的。分数 结果显示“-4”的,取消当次全部科目的考试分数 ,但不影响下一次的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