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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状况下甲方可以直接委托监理,而不需要招招标。
暂时没有直接委托监理。除了地下投标,还可以约请投标,就是约请至多3家来招标。
约请投标,也称为无限竞争性投标,是指投标方依据供给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供给商或承包商(不能少于三家),向其收回招标约请,由被约请的供给商、承包商招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投标方式。
现行法律下有两种意义的约请投标。 在投标招标中的约请投标是指投标人以招标约请书的方式约请特定的法人或许其他组织招标。
在政府推销中的约请投标是指货物或许服务项目推销人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推销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人资格要求。
经过对招标人的资格停止审查,推销人从评审合格的招标人中经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招标人作为正式的招标人,向其收回招标约请书约请其参与招标。 两种约请投标存在一定的差别。
情形
依法必需地下投标项目主要有三类:
一是政府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央重点项目(《投标招标法》第十一条);
二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许主导位置的依法必需停止投标的项目(《投标招标法施行条例》第八条);
三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则必需停止地下投标的项目。例如,《政府推销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地下投标应作为政府推销的主要推销方式。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则,政府投资停止复垦的,有关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该当按照投标招标法律法规的规则,经过地下投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50万以下可以不投标有法律根据,其根据是依据《工程建立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规范规则》第七条的规则。
法律根据:
《工程建立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规范规则》第七条本规则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则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推销,到达下列规范之一的,必需停止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资料等货物的推销,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推销,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预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则的规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投标招标,是在市场经济要求下停止的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立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推销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买卖方式。
在这种买卖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推销(包括货物的购置、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推销)的推销方作为投标方,经过发布投标公告或许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给商、承包商收回投标约请等方式收回投标推销的信息,提出所需推销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门槛,交货期、完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刻,
以及其他供给商、承包商的资格门槛等投标推销要求,标明将选择最可以满足推销门槛的供给商、承包商与之签署推销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推销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投标门槛的要求,参与招标竞争。经投标方对各招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要求停止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署推销合同。
《工程建立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规范规则》第二条至第六条: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平安的基础设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自然气、电力、新动力等动力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讯、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管理、水土坚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路途、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置、渣滓处置、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备项目;
(六)生态环境维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备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平安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明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运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运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运用归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立基金的项目;
(三)运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践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政府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运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运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许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运用政府政策性贷款金的项目;
(四)政府受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运用国际组织或许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运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金资金的项目;
(二)运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金资金的项目;
(三)运用国际组织或许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参考材料:
有法律根据。
依据《工程建立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规范规则》第七条规则:
本规则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则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推销,到达下列规范之一的,必需停止投标:
除以上门槛必需投标的范围,可以不采用地下投标的方式。
依据《政府推销法施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则:
政府推销工程依法不停止投标的,该当按照政府推销法和本条例规则的竞争性会谈或许单一来源推销方式推销。
拓展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第三条规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停止下列工程建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推销,必需停止投标:
(一)大型基础设备、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平安的项目;
(二)全部或许局部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许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运用国际组织或许外国政府贷款金、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停止下列工程建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推销,必需停止投标:
--(一)大型基础设备、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平安的项目;
--(二)全部或许局部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许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运用国际组织或许外国政府贷款金、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详细范围和规模规范,由国务院开展策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同意。法律或许国务院对必需停止投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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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状况下甲方可以直接委托监理,而不需要招招标。
暂时没有直接委托监理。除了地下投标,还可以约请投标,就是约请至多3家来招标。
约请投标,也称为无限竞争性投标,是指投标方依据供给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供给商或承包商(不能少于三家),向其收回招标约请,由被约请的供给商、承包商招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投标方式。
现行法律下有两种意义的约请投标。 在投标招标中的约请投标是指投标人以招标约请书的方式约请特定的法人或许其他组织招标。
在政府推销中的约请投标是指货物或许服务项目推销人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推销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人资格要求。
经过对招标人的资格停止审查,推销人从评审合格的招标人中经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招标人作为正式的招标人,向其收回招标约请书约请其参与招标。 两种约请投标存在一定的差别。
情形
依法必需地下投标项目主要有三类:
一是政府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央重点项目(《投标招标法》第十一条);
二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许主导位置的依法必需停止投标的项目(《投标招标法施行条例》第八条);
三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则必需停止地下投标的项目。例如,《政府推销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地下投标应作为政府推销的主要推销方式。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则,政府投资停止复垦的,有关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该当按照投标招标法律法规的规则,经过地下投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50万以下可以不投标有法律根据,其根据是依据《工程建立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规范规则》第七条的规则。
法律根据:
《工程建立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规范规则》第七条本规则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则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推销,到达下列规范之一的,必需停止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资料等货物的推销,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推销,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预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则的规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投标招标,是在市场经济要求下停止的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立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推销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买卖方式。
在这种买卖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推销(包括货物的购置、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推销)的推销方作为投标方,经过发布投标公告或许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给商、承包商收回投标约请等方式收回投标推销的信息,提出所需推销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门槛,交货期、完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刻,
以及其他供给商、承包商的资格门槛等投标推销要求,标明将选择最可以满足推销门槛的供给商、承包商与之签署推销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推销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投标门槛的要求,参与招标竞争。经投标方对各招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要求停止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署推销合同。
《工程建立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规范规则》第二条至第六条: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平安的基础设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自然气、电力、新动力等动力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讯、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管理、水土坚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路途、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置、渣滓处置、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备项目;
(六)生态环境维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备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平安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明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运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运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运用归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立基金的项目;
(三)运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践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政府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运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运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许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运用政府政策性贷款金的项目;
(四)政府受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运用国际组织或许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运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金资金的项目;
(二)运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金资金的项目;
(三)运用国际组织或许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参考材料:
有法律根据。
依据《工程建立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规范规则》第七条规则:
本规则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则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推销,到达下列规范之一的,必需停止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资料等货物的推销,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推销,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预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则的规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除以上门槛必需投标的范围,可以不采用地下投标的方式。
依据《政府推销法施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则:
政府推销工程依法不停止投标的,该当按照政府推销法和本条例规则的竞争性会谈或许单一来源推销方式推销。
拓展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第三条规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停止下列工程建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推销,必需停止投标:
(一)大型基础设备、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平安的项目;
(二)全部或许局部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许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运用国际组织或许外国政府贷款金、援助资金的项目。
参考材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停止下列工程建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推销,必需停止投标:
--(一)大型基础设备、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平安的项目;
--(二)全部或许局部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许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运用国际组织或许外国政府贷款金、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详细范围和规模规范,由国务院开展策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同意。法律或许国务院对必需停止投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