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所得税相关的一条政策中的“外籍”的概念的询问
2019-11-2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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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所得税相关的一条政策中的“外籍”的概念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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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要分状况讨论,一切根据都是依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团体获得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义务成绩的告诉》来判别。
你们公司这种询问费,属于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薪金支出,因而不触及境外支出,能否交税的判别根据是该外国人在中国的居留时刻
第一种状况:在中国境内无居所且不寓居,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征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延续或累计寓居不超越90日或在税收协议法规则的时期在中国境内延续或累计寓居不超越183日。仅就其实践在中国境内职业时期由中国境内企业或团体雇主支付或许由中国境内机构担负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征税。
就是说这个外国人在中国待几天,就交几天的税。比方1月待了2天,那么申报应征税支出就是5000/31*2=322.58元支出,扣减4800后,不必交纳个税
第二种状况:不晓得临时滞留是什么概念,分三种状况,但这5000一定都要申报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征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延续或累计寓居超越90日或在税收协议的时期中在中国境内延续或累计寓居超越183日但不满1年。其实践在中国境内职业时期获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团体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团体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交纳团体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寓居满1年而不超越5年。其在中国境内职业时期获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团体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团体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交纳团体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寓居满五年的外国人,该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交纳团体所得税。所以,只需在中国寓居满五年或许有住所(注:此处有住所不是指在国际有一套房屋,该当了解为具有中国国籍)在的人,该当就其全部团体所得交纳团体所得税,曾经在国外交纳过团体所得税的应征税所得,且该国与我国有税收协议的,不再就该笔支出征收团体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政府税务总局关于团体所得税若干政策成绩的告诉》的规则,对下列所得暂免征收团体
所得税
(1)外籍团体以非现金方式或实报实销方式获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团体按合理规范获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团体获得的省亲费、言语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外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为合理的局部。
(4)外籍团体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契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外籍专家获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团体所得税:
①依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金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职业的外国专家;
②结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职业的专家;
③为结合国援助项目来华职业的专家;
④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职业的专家;
⑤依据两国政府签定的文明交流项目来华职业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担负的;
⑥依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职业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担负的;
⑦经过官方科研协议来华职业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担负的。
(6)团体告发、协查各种守法、立功行为而取得的奖金。
(7)团体操持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则获得的扣缴手续费。
(8)团体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获得的所得。
(9)对到达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职业需要,适当延伸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政府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伸离休、退休时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团体所得税。
(10)对团体购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团体所得税,
超越1万元的全额征收团体所得税。
2019年外国人在中国税收规范一览
6月19日,团体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为顺应团体所得税变革对两类征税人在纳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门槛,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议的贯彻执行,草案自创国际常规,明白引入了居民团体和非居民团体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寓居的时刻这一断定居民团体和非居民团体的规范,由现行的能否满1年调整为能否满183天。
判别居民团体和非居民团体时刻上的规范调整为183天,可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且减少避税空间。
明白两类征税人
从国际常规看,普通将团体所得税征税人分为居民团体和非居民团体两类,两类征税人在征税义务和纳税方式上均有所区别。
现行团体所得税法规则了两类征税人,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许无住所而在境内寓居满一年的团体,从中国境内和境外获得的所得,交纳团体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寓居,或许无住所而在境内寓居不满一年的团体,从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交纳团体所得税。
此次,草案自创国际常规,明白引入了居民团体和非居民团体的概念。,居民团体和非居民团体在征税义务上是不同的,这是征收团体所得税的重要根据。假如被认定为税收居民,那么他在全世界的支出都要对中国政府申报征税,假如是非居民征税人,那么就仅对来自于我国境内的支出停止征税。
非居民征税人的个税扣除规范要高于居民征税人。明白居民和非居民征税人,停止分类管理,也更能表现出公道的准绳。
纳税方式上,此次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等4项休息性所得归入综合纳税范围,适用一致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团体按年兼并计算团体所得税,非居民团体按月或许按次分项计算团体所得税。
居民征税人数量或增多
区分居民征税人和非居民征税人是涉外税收中的常规。
草案指出,将在中国境内寓居的时刻这一断定居民团体和非居民团体的规范,由现行的能否满1年调整为能否满183天。从1年调整为183天,时刻延长了,适用作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人也就多了,有利于更好的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目前国际上许多政府也运用183天作为判别规范,例如英国、德国、法国等。
住所规范很容易躲避征税,这样时刻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举例而言,过来在中国寓居185天,被以为是非居民,则境外所得不需要在中国交纳团体所得税。而目前将寓居183天作为判别规范后,在中国寓居185天的征税人境外所得也需要在中国交税。税收管辖权扩展,更好的维护了政府税收利益。以往以1年为判别规范,时刻跨度还是较大,一些人也应用这个时刻段来避税。而目前判别规范时刻延长了一半,避税空间也在减少。
外国人在中国征税规则条例全文
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进步到5000元,团体所得税率是团体所得税税额与应征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团体所得税率是由政府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则的,依据团体的支出计算。交纳团体所得税是支出到达交纳规范的公民应尽的义务。
外籍人员团体所得税税率表:
外国人团体所得税征税义务的断定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职业的外籍团体,其征税义务的断定,是以一个征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寓居时刻和任职受雇机构的详细状况来断定的:
1、寓居时刻不超越90天或183天征税义务的断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征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延续或累计职业不超越90日或在上述协议规则的时期在中国境内延续或累计寓居不超越183日的团体,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担负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交纳团体所得税。
2、寓居时刻超越90天或183天但不满1年征税义务的断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征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延续或累计职业超越90日或在上述协议规则的时期在中国境内延续或累计寓居超越183日的团体但不满一年的团体,其实践在中国境内职业时期获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团体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团体雇主支付的职业薪金所得,均应申报交纳团体所得税。
3、寓居时刻满1年但不超越5年征税义务的断定:
在中国交纳无住所但在交纳寓居满1年而不超越5年的团体,其在中国境内职业时期获得的由中国交纳企业或团体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团体雇主支付的职业薪金,均应申报交纳团体所得税。
对其暂时离境职业时期获得的职业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团体雇主支付的局部申报征税。
对在1个月中既有中国境内职业时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暂时出境时期由境内企业或团体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兼并计算当月应征税,并按税法规则的期限申报交纳团体所得税。
4、寓居时刻超越5年征税义务:
团体在中国境内寓居满5年,是指团体在中国境内延续寓居满5年,即在延续5年中的每一征税年度内均寓居满1年。
团体在中国境内寓居满5年后,从第6年起当前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寓居满1年的,该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征税;凡在境内寓居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征税。
扩展材料:一、完善外籍团体所得税反避税政策体系,防备税基腐蚀与税收流失
2019年我国团体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发布,特别参加了反避税条款。在此变革背景下,建议积极推进我国团体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建立,明白非居民团体的定义和纳税范围,将居民和非居民团体的跨境涉税行为归入无效的制度框架约束。特别地,建议以修订团体所得税法为契机。
结合下一阶段我国团体所得税变革思绪,针对目前外籍高管多样化、复杂化的逃避税方式以及现行征控制度的局限性,深化整合政府税务总局关于无住所团体的系列所得税政策文件以及其他在“外籍”一词描绘的所得税政策文件,采用愈加标准、一致的“非居民团体”词汇表达,精确描绘我国对非居民团体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坚持税收管辖权的一致性,优化非居民团体税收征控制度与政策设计。
详细来说,需要特别思索团体所得税修正案草案中提到的“183天”居民身份认定规范、“综合所得”所涵盖的所得类型等外容,对现行政策停止片面梳理,查找政策抵触或无效之处,规划补充新政策以应对新的团体所得税制度下外籍高管税收征管成绩。
二、设立外籍团体初始税务注册管理、离境清算制度
自创国际经历,在我国探究设立外籍团体初始税务注册管理制度和离境清算制度。鉴于外籍高管的特殊性,除了基础信息注册之外,可以在初始税务注册管理系统中专门设置外籍高管信息注册版块,用于统计外籍高管的任职、支出来源等信息。
在离境清算制度方面,思索到外籍团体离境人数规模较大,可以先对外籍高管或许外籍高支出群体停止试点。这两项制度的施行均需要税务机关和出出境管理部门协调协作。
三、完善外籍人员税收征管手腕,增强税收宣传与制度落实
以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流的国际税收协作举动正在有序、深化展开,为我国提升外籍高管税收征管程度提供了珍贵契机。建议税务机关积极应用CRS制度下的信息获取优势,创新完善外籍团体税收征管手腕,增强针对所得类型转换避税行为的信息检索与剖析,重点对外籍高管的税源信息停止跟踪,提升征管效率。
除此之外,应持续加大税收宣传力度,片面标准涉外企业财务制度和征税申报行为,深化落实《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则。
四、强化征管配合,完成信息资源互联共享
第一,增强税务系统外部的协调协作。树立全国一致的非居民团体信息平台1,完成跨区域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国地税征管体制变革也为增进税务系统外部协调协作提供了机遇,建议整合优化所得税征管资源,片面标准外籍高管在华团体所得税征管职业,积极防备税收流失。
第二,增强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协作。增强税务机关与出出境管理部门、人力社保、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征管协作,静态掌握非居民团体的出出境时刻、休息合同、社保交纳、金融账户往来等信息,用于断定非居民团体在华征税义务。这些信息在外籍高管个税征管范畴的使用效果将更为分明。
第三,增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流协作。一方面持续依托国际税收协议、国际税收情报交流协议中的信息交流条款,向缔约国税务机关发送外籍高管涉税信息需求,并积极回应缔约国税务机关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以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流为契机,推进树立非居民征税信息管理制度,片面提升我国涉外团体所得税征管程度,无效维护我国的合理税收利益。
参考材料来源: 中国税务网-
一、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支所得附加扣除的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团体所得税施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则: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规范为2800元。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征税的告诉》(1988)财税外字第21号 文件规则: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置房屋收费供外籍职员寓居,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交纳团体所得税。在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其购置的房屋可以提取折旧计入费用,租房的租金可列为费用支出。
(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可以提供精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践支出额,从应征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财政部 政府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团体获得港澳地域住房等补贴征免团体所得税的告诉》财税〔2004〕29号文件规则:
(一)、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团体(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团体),因家庭等缘由寓居在香港、澳门,每个职业日往复于边疆与香港、澳门等地域,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方式或实报实销方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无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按照《财政部、政府税务总局关于团体所得税若干政策成绩的告诉》[(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以及《政府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团体获得有关补贴征免团体所得税执行成绩的告诉》(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则,免予征收团体所得税。
(二)、第一条所述外籍团体就其在香港或澳门停止言语培养训练、子女教育而获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无效支出凭证等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以为合理的局部,可以按照上述(94)财税字第20号告诉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54号告诉第五条的规则,免予征收团体所得税。
四、《政府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团体获得有关补贴征免团体所得税执行成绩的告诉》国税发〔1997〕54号 文件规则:
(一)、对外籍团体以非现金方式或实报实销方式获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团体所得税,应由征税人在初次获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作变化的月份的次月停止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无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精确认免税。
(二)、对外籍团体因到中国任职或离任,以实报实销方式获得的搬迁支出免征团体所得税,应由征税人提供无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局部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活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团体所得税。
(三)、对外籍团体按合理规范获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团体所得税,应由征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布置出差的有关策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 四)、对外籍团体获得的省亲费免征团体所得税,应由征税人提供省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践用于自己省亲,且每年省亲的次数和支付的规范合理的局部给予免税。
(五)、对外籍团体获得的言语培养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团体所得税,应由征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承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承受言语培养训练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承受教育获得的言语培养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局部免予征税。
五、《政府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团体获得的省亲费免征团体所得税有关执行规范成绩的告诉》国税函〔2001〕336号文件规则:
(一)、可以享受免征团体所得税优惠待遇的省亲费,仅限于外籍团体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寓居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越2次的费用。
六、《政府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团体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获得的股息有关税收成绩的函 》国税函发〔1994〕440号文件规则:
对持有B股或海内股(包括H股)的外籍团体,从发行该B股或海内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团体所得税。
七、《政府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团体和港澳台居民团体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议税率有关成绩的补充告诉》国税函〔2019〕872号文件规则:
(一)、外籍团体和港澳台居民团体从中国境内获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域)与我国(边疆)签署的税收协议(包括边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辨别签署的税收布置)规则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则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议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议待遇请求表;协议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则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则的税率执行。
(二)、本告诉所称外籍团体和港澳台居民团体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团体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税收协议的规则,仅就从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交纳团体所得税的团体。
参考文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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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在中国大陆境内任职受雇的外籍人获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许多团体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比方依据《财政部政府税务总局关于团体所得税若干政策成绩的告诉》(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则,下列所得暂免征收团体所得税:外籍团体以非现金方式或实报实销方式获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团体按合理规范获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团体获得的省亲费、言语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外籍团体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依据《政府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团体获得有关补贴征免团体所得税执行成绩的告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则,外籍团体获得的搬迁费必需是因任职或离任而发作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活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团体所得税。对外籍团体按合理规范获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团体所得税,征税人应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对外籍团体获得的言语培养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团体所得税,征税人应提供在中国境内承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资料,对其在中国境内承受言语培养训练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承受教育获得的言语培养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在合理数额内的局部免予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