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卫生部的中药师考试拿到的资格证是全国通用的么
2019-01-09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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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卫生部的中药师考试拿到的资格证是全国通用的么还是只能在报名的当地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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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的药师指的是执业药师,必须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分中药和西药。卫生局的药师指的是职称,药士、药师、主管药师、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在每年的5.6月份 卫生局的在每年的12月份。
首先明确的是:药学相关专业毕业的学生,一般要通过两类考试,一是职称(由卫生部主管),一是执业(由人事局或者说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
职称包括初级药士、初级药师、主管药师(中级)、副主任药师(副高)、主任药师(高级),前三个一般都要考试,但是在医院或者一些当地的医药公司之类的,可以评选,后两个是必须要有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和工龄要求的,后一级以前一级为基础。
专科毕业一年后可以考药士,取得药士后三年后可以报考药师,五年后可以报考主管药师;本科毕业毕业一年后可以报考药师,四年后可以报考主管药师;至于副主任和主任级别,一般是取得主管药师5年后,在此基础看工龄,论文,其实主要还是看你的关系。
执业则是与职称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根据规定,报考的条件是:博士毕业,研究生毕业一年,本科毕业三年,专科毕业五年。这个与有无职称没有关系,只要年限到了就可以报考。
职称考试现在都要求参加全国性考试了,评的比较少,用处不如执业药师大,但也不错~
执业考试比较难,但是这个用途多多。
药学毕业都可以在医院工作,不过现在至少是药士以上,一般是以你的毕业学历为基础。执业药师在医院用处不大。(发句牢骚:一般在医院工作,只要有关系都可以,管你是什么,就是猪,有了关系,都可以坐诊。)
关于你说的为什么要国家考试,现在评选的各类药师,有几多真水平,大多数不都是类似一个操作工,如果还不考试,都去评,不用多久,药学专业毕业生就不用进医院了。
百通医学课程为您回答:您好,请问初级药师和执业药师有什么区别?医学教|育网老师回复:您好,执业药师是准入考试证书,初级药师是职称类的考试。两个都是全国统一考试, 药师考试 是卫生部门组织的药学职称考试,主要在医院药房等医疗单位从业,包括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执业药师属于药监系统,执业 药师考试 是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执业药师也是国家承认证书,主要是在药店等药品经营单位从业。药店等药品经营单位须要执业药师,所以执业药师侧重药店等药品经营单位工作,一般不能作为应聘医院的依据。初级药师一般是医院工作需要的,主要在医院工作。大部分地区是执业中药师可以卖中药、西药,执业西药师只能卖西药。
药师职称分:药士、药师(助教)、主管药师(讲师)、副主任药师(副教授)、主任药师(教授)。其中药士级别最低,主任药师级别最高。
两者考试的内容和用途不一样。
药监局是执业药师考试,卫生局是药师职称考试。
一、执业药师
1、执业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人员。执业药师是药物的专家,同时是解答市民大众有关药物问题的最适当人选。
2、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
3、考试性质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准入考试,凡符合条件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国家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其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考试目的为了实行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全面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既有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又有药事管理和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药师队伍,以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5、考试时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每年10月举行一次,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时间每场2.5小时。
二、药师职称考试
1、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2、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3、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考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 生 部 文件 国中医药发[2007]43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医师资格认定。
二、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 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 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
三、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初步审查。对初审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
二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
三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对审核合格者组织考核和医师资格认定。
1、考核工作由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核的内容、办法和标准参照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和实施方案;
2、成绩合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并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四、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将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予以汇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备案。
五、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医师资格,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再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是网友传过来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全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开宗明义说:是"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解决认定<<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中医师,民族医师的医师资格认定问题.
<<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一、"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医师资格认定"。
<<执业医师法>>是在1998年6月25日颁布的,按照<<执业医师法>>规定认定医师资格的时间是1998年6月25日之前,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规定认定医师资格的时间却是1989年12月30日之前.从1998年至1989年相距十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与<<执业医师法>>认定医师资格界定的时间,前后竟然相差10年之久.试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这研竟是在贯彻实施<<执业医师法>>,还是在玩弄<<执业医师法>>借此自欺欺人,愚弄群众,还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真的有那么昏!
<<执业医师法>>认定医师资格的对象,是在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宪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全国有约13万多个体开业医生完全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认定医师资格的规定,属于认定医师资格的调整对象.详细内容请看我写的<<广东省个体医上访函>>,<<向广东省人民zhengfu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的法理分析>>等相关文章.
但是卫生部以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保护卫生行政部门谪系医疗机构的利益,钻了<<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认定医师资格规定概念笼统,含义界定不严的空子,毫无道理剥夺了全国约有13万多个体开业医生的行医资格,致使众多合法开业多年个体医生变为非法行医人员,遭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刑法>>的残酷无情的打击,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损害社会的和谐发展!相关内容见我写的<<美国黑人运动与我国个体医生的维权行动>>一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的认定对象是《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什么"是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该规定概念笼统,含混不清,把"有效的行医资格"与"师承或确有专长"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在一起.
"师承与确有专长"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者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到"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取得<<出师证>>或<<确有专长的证明>>后,以此为依据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不具备"有效行医资格",只有通过考试合格取医师资格才能具备"有效行医资格"(医生执业资格).所以<<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只有"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的概念,没有"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的概念."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造出来的,自相矛盾的,含混不清,是别有用心的规定.
"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最早出现1999年7月23日卫生部颁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文件(以下简称卫生部6号令).<<卫生部6号令>>超越<<执业医师法>>,无中生有"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把全国持有<<个体行医资格证书>>以及<<上岗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开业医生认定为"有效行医资格"的人员,作为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对象,不作为认定医师资格的依据.卫生部借认定医师资格之机剥夺全国十三多万个体医生的行医资格,消灭个体医生行业.<<卫生部6号令>>现在虽既作废,<<卫生部52号令>>(2007年2月1)取消了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相关条款,取消了长达10年之久荒谬条款,纠正错误. 但是卫生部并没有公开承认错误,时至今日也并没有真正实际解决众多个体医生的医师资格认定问题.
什么是"有效的行医资格"?"有效"就是合法的,zhengfu认可的."行医"就是从事医疗执业活动."资格"就是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有效的行医资格"即是"医生执业资格"."有效的行医资格"是指由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颁发的从事医生职业的许可证件."有效的行医资格"是由各级卫生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权机构授予的卫生技术资格或职称;对于个体行医者而言,是看其是否具备了国家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个体开业行医条件.因此"有效的行医资格"就是zhengfu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可以从事医生职业的许可证件.
既然<<卫生部6号令>>认定个体医生的<<个体行医医师资格证书>>,<<上岗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为"有效行医资格",那么就是国家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可以依法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卫生部玩弄权大于法的伎俩,毫无道理,野蛮地剥夺了约有十三多万个体医生的合法"有效的行医资格"证,使合法行医多年的众多个体医生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变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这是非常荒谬的.这不单是对全国十三多万个医生莫大的侮辱和伤害!而且极大地败坏党和国家的信誉!败坏了我国公平!正义!依法治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光辉形象!
所以"有效行医资格"与师承或确有专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效行医资格"就是"医生执业资格"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认定医师资格的调整对象."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是属于参加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对象."有效行医资格"与"师承或确有专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又具备"有效行医资格",那么按规定就属于认定医师资格对象.比如在80和90年代,名老中医(教授或主任医师)收徒弟,要求要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务人员.经省级卫生行政主部门签钉拜师合约,出师后由省级卫生行政主部管门发给<<师承出师证>>.所以卫生部,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泡制的,所谓"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是没有任何道理,无法成立的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解释认定"有效行医资格,是指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解释认定"有效行医资格"是毫无道理的,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是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如果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解释认定"有效行医资格"为不包括医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那么持有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的人员,就是"无效行医资格"的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卫生部竟然在1999至2004年期间,把有约一百六十多万持有"无效行医资格"的医疗卫生从业人员认定为医师资格,岂不是古今中外天下绝唱!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解释认定"有效行医资格",不包括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那么"社会医生","个体行医资格","乡村医生"算不算"有效行医资格"?改革开以后,<<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请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那部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医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要取得"师承或确有专长有效行医资格"?卫生行政部什么时候授予了谁"师承或确有专长的"有效行医资格证"?
改革开放以后,<<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中国卫生事业存在两种制度:一种是公有制卫生事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基本制度;另一种是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制度,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补充.我国根据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制定适应两类不同制度的系统政策文件:1985年卫生部出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该条例适用于公有制卫生单位,是全民,集体,企事业卫生单位医务人员取医师,医士职称和职务的政策依据.1988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医师,中医师个体行医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是个体医生取得医师,中医师,医士的政策依据.根本不存"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制度,没有相应的制度,从何而来"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人员?
改革开放以后,最早规范管理个体医生的规章是1988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的<<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的有关规定.在1990至96年间组织个体医生参加"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授予<<个体行医医师资格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医士、助产士、护士、口腔技士等中等专业医务人员个体开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中医士及其他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办法等.还有由各市县制定的一技之长的开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1996年按照国务院令第14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机构(不分体制)卫生技术人员统一考试,通过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上岗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历史告我们,我国卫生系统只有医士,医师职称和职务,社会医生,个体行医医师,医士,一技之长,上岗资格证,执业资格证,乡村医生(农村医生)等等医生资格许可证件.根本不存在"师承或确有专长的有效行医资格证"的人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所谓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有效行医资格证"的人员,是子虚乌有,是在玩弄历史,糊弄群众,完全违背"实事求是"原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继承<<卫生部6号令>>"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的谬论.泡制出所谓"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目的何在?无非就是为了掩盖历史事实真象,逃避责任.继续玩弄权大于法的伎俩,玩弄政策文字游戏糊弄个体医生,糊弄广大群众.但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玩弄这些伎俩都是徒劳的,是自欺欺人,历史自有公论,历史将会鞭挞那些无良的官员!
我们希望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知错能改,善莫大焉!遵照胡锦涛主席说的"政策不行,可以改进"的教导,"实事求是"地改正错误,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三个代表"的精神,做到真正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着想.按照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以维护我们是伟大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光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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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开始中西医职业医开始明确分开了,你原来全日制西医的学历只能让你考西医职业资格证,至于你之后的学习都还达不到考中医执业资格的要求。
国家唯一承认的中医师资格就是中医执业医师证,只能再进修,拿到考试资格再考试。
其他那什么协会的都没用,只能显示你资历而已,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作用的。世界针灸联合会那个更加不知道是什么组织,每个国家的中医资格考试都不一样,没有个世界统一标准的。不过就算你拿到了美国的,你要在国内行医一样得再考一次中医执业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