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聘用主管中药师证欠工资劳动仲裁管用吗

2019-01-09 23:13 714浏览 7回答
药店聘用主管中药师证欠工资劳动仲裁管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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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玲玉
1楼 · 2019-01-09 23:53.采纳回答

工资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你有劳动合同就可以了!
建议先去当地劳动监察投诉,解决不了,再申请劳动仲裁!

龚希清
2楼-- · 2019-01-10 00:00

可以收集在公司工作的相关资料,如考勤记录、工资条(工资明细表),尤其是工资条很重要,因为里面有工资发放日期以及交纳保险详细,然后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补发拖欠工资以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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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志强
3楼-- · 2019-01-09 23:58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和员工对工资有争议的。可以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监察部门不予处理或难以解决的,员工可到法院起诉单位;员工有工资欠条的,可直接向法院申请下达支付令。

赖龙华
4楼-- · 2019-01-09 23:53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樊来恩
5楼-- · 2019-01-09 23:45
梅辉辉
6楼-- · 2019-01-09 23:43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支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如劳动合同、签到考勤记录、聊天记录、录音、工服工牌等。

车德亚
7楼-- · 2019-01-09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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