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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建筑业营改增税率:11%降至10%

发布时间:2019-02-13 15:31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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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建筑业营改增税率:11%降至10%

3月28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

会议指出,过去五年通过实施营改增累计减税2.1万亿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会议决定——

从2018年5月1日起,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

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规定: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是指: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第一条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一条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建筑工程老项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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