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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金融服务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

发布时间:2019-02-13 15:02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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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发票开具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发票开具规定

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保险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一)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二)为自然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具体规定

(一)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三)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四)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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