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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9-02-13 15:02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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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今年7月份国家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下面,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下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值得注意,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其中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两类企业只需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一览——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第一: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第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存货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外币资金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产品销售成本表、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制造费用明细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预提费用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纳税人所用会计决算报表格式与上述报表格式不同的,应报送本行业会计报表及附表。

第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第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

一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其次是企业发生下列成本费用项目的,需报送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坏帐准备、坏帐损失、本期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及其他项目。

【企业所得税怎么做账】

首先,按月(季)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每月终了,企业应将成本费用和税金类科目的月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将收入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然后再计算“本年利润”科目的本期借贷方发生额之差。贷方余额则为企业本月实现的利润总额,即税前会计利润,借方余额则为企业本月发生的亏损总额。 由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存在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会计核算上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

一、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在应付税款法下,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所得,再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当期应缴的所得税,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记: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月末或季末企业按规定预缴本月(或本季)应纳所得税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所得税”科目借方余额作为费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以具体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

如递延法;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的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转销。

企业采用递延法时:

第一应按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第二按照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第三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各期转销时,如为借方余额,应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第四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递延税款”,贷记“所得税”科目。

第五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还有如债务法;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

三、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

年度终了,企业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有关资料,计算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企业应按规定将利润总额进行调整,包括弥补上年度亏损,减除已缴纳所得税的投资利润等,调整后的余额,就构成企业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乘上规定的税率,就得出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如果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计算的实际全年应纳税额多于全年已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其少交的部分,应于下一年度缴纳时补缴。

(1)计算出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实际补缴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多缴的部分,可在下一年度抵缴。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措施时,应将减、免的应纳税额计算入帐,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1)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实行先缴后退的企业,按规定交纳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企业按规定收到退回的所得税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作: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盈余公积

五、上年利润调整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年度决算报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对发现的上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是涉及损益的,应对上年利润总额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计算出多缴或少缴所得税,办理补缴或退税手续。

(1)企业按规定调整上年利润,如调整增加上年利润或调减上年亏损时,作如下分录:

借:有关科目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对调整增加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作如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实际缴纳所得税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调整减少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上年亏损时,作如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有关科目

(5)由于调减利润而应退回的税款,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收回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方法】

企业的合理避税又称合法避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简而言之,纳税筹划就是利用税法特例、选择性条款、税收优惠政策等进行的节税法律行为。就其实质而言,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纳税人既得利益的手段。

在日常税务处理中,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利用多种手法偷逃国家税收。其手段随经营方式的不同使会计处理方法各异,现择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各类手段、手法录于此文,供广大工作者参考。

账务上合理避税——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三)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五)白条支付水电费。

(六)购买假发票人帐。

(七)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八)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九)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十)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十一)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十二)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十三)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十四)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十五)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二十一)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二十二)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人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二十三)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二十四)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二十五)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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