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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网注册会计师:消费积分兑换礼品,企业一定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发布时间:2019-02-13 15:09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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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经常会开展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营销活动,从而促进销售额的增长。那么,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计税价格如何确定?今天,小编就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为您答疑解惑。

一、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二)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一)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企业赠送个人礼品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在取得赠品所得的个人符合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形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为取得所得的个人,企业只是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若企业列支了因赠送个人礼品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则属于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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