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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关于开工和竣工的知识点

发布时间:2021-10-21 11:28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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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什么有的学员现在在等成绩,有的人考完就知道能过?说到底,准备充分的人,不需要吃担惊受怕的苦,社会人备考最大的难关不是教材和试题,而是没时间,所以现在就有了备考意识的你,只要提前动起来,可能就迈过了最大的槛!小编整理了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关于开工和竣工的知识点的内容,一起来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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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1.对竣工日期无争议: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2.对竣工时间争议的司法解释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的,可以认定约定期限为28日)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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