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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环境评价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环境管理

发布时间:2021-04-28 10:35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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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现在距离2021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只剩下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了,很多考生正在进行考试刷题,在刷题的过程中,主要的资料还是真题,利用真题来进行刷题,能保证大家更好的应对考试,当然刷题固然重要,掌握好知识也是举足轻重的,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2021环境评价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环境管理,赶紧学习起来吧。

2021环境评价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环境管理.png

1、环境管理的基本持点

(1)环境管理的综合性。环境管理是由自然、政治、社会和技术等多因素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而形成和发展的。这就决定了环境管理的高度综合性,表现在必须采取立法、经济、教育、技术和行政等各种措施相结合的办法.才能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

(2)环境管理的计划性。环境保护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受着计划的制约。

(3)环境管理的区域性。环境问题由于自然背景、人类活动方式和环境质量标准的差异存在着明显的区域性。也就是必须根据各地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4)环境管理的自然适应性。就是怎样充分利用自然环境适应外界变化的能力,如资源再生能力,自净能力和自然界生物防治作物病虫害的作用等,以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

2、环境管理的基本任务

(1)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减少和防治环境污染,维持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

(2)贯彻和研究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条例,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3)建设一个清洁、优美、安静、生态健全发展的人类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4)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水平。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一地三域)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8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现阶段,希望大家抓紧时间进行2021环境评价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复习,并多多刷题,进行针对性答题思路培养,认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师备考,抓住冲刺备考的最后时间,成功是为努力者准备的,祝大家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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