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预习讲义: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导语】中国是法治国家,所以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读必须了解清楚,《法律知识》是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科目之一,目前,2020年考试已经结束,2021年安全工程师考试才将将开始,所以我们需要把复习计划做起来,另外2021年考试复习需要从基础开始进行复习,可以从基础考点学习开始,下面为大家带来的是2021中级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预习讲义: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
1.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0多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
2.民事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 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3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多选)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无权决定此项行政处罚。
这是考虑到关闭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会牵涉一些有关部门的参加或配合,由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并且组织实施将比有关部门执法的力度更大。
4.公安机关:拘留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及其他从业人员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这些违法行为将实施降级、撤职、罚款、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拘留等行政处罚; 主要负责人5年内 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 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有7种情形: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四、安全生产专业机构违法行为(出具虚假证明罪)(有修订)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本章小结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基本规定(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工会的地位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职责、乡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职责、综合、专项监管部门职责、安全服务机构、安全责任事故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混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职责、监管职权、监督检查的要求、规定、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措施规定、安全生产专业机构的监督管理、举报规定、社会舆论监督)、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政府、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事故报告和处置规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法律责任(责任形式、责任主体、处罚机关、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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