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二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重点章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要求
【导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要求,直接决定了我们的造价工程进程,在造价行业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是《造价管理》的主要内容,《造价管理》是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之一,目前,很多考生已经进入到了2021年二级造价工程师工作正在紧张的准备中,至于为什么需要这么早做好准备,那是因为二级造价工程师考点众多,需要长时间的理解+记忆,才能保证遇到考试题,能够有效应对,想要更好的进行考点学习,我们先要吧主要的考点了解清楚,然后再进行理解记忆,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2021二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重点章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要求,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吧。
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要求
(1)无效合同的借款结算(第二条、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工程价款利息计付
工程价款利息计算的标准:
一、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二、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建筑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
1、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以上就是2021二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重点章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要求,不知道大家学会了没有,当然不同的考生对不考点有不同的学习方法,我们可以在借鉴他人方法的基础上认真思考,摸索,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希望各位考生能顺利通过2021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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