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二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重要考点:《合同法》相关内容
【导语】《造价管理》是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之一,目前,很多考生已经进入到了2021年二级造价工程师工作正在紧张的准备中,至于为什么需要这么早做好准备,那是因为二级造价工程师考点众多,需要长时间的理解+记忆,才能保证遇到考试题,能够有效应对,想要更好的进行考点学习,我们先要吧主要的考点了解清楚,然后再进行理解记忆,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2021二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重要考点:《合同法》相关内容,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吧。
考点:《合同法》相关内容
(一)合同订立
1.合同形式和内容
(1)合同形式:书面(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口头。
(2)合同内容。
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订立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
1)要约生效:
2)要约撤回和撤销。
3)要约失效。
例如
【例-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到达受要约人
B.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C.要约邀请是合同成立的必经过程
D.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答案:B
解析: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A错误;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和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C错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D错误。
以上就是2021二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重要考点:《合同法》相关内容,不知道大家学会了没有,当然不同的考生对不考点有不同的学习方法,我们可以在借鉴他人方法的基础上认真思考,摸索,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希望各位考生能顺利通过2021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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