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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经济法核心考点:必背法条(41-50)

发布时间:2020-08-31 17:37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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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经济法核心考点:必背法条(5.png

41、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无效。

4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4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4、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45、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46、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47、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8、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49、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50、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发送的关于2020中级经济法核心考点之必背法条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所谓不做不打无准备之仗,希望各位大家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考前做好准备,下足功夫不要凭空想象的想要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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