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级经济法核心考点:必背法条(31-40)
众所周知,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不仅考察我们的基础知识,办公能力还考验我们应试的心理,距离2020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仅剩5天的备考时间了,可以说复习备考的时间非常的紧张,那么如何在这最后一周与其他考生拉开距离,如何在这最后一周的备考时间高效复习巩固好自己之前的备考内容,老人常说,临阵磨枪不快也光 ,在这最后的备考时间里,才是真正考验各位考生的时候,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有针对性,更加高效的进行复习备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0中级经济法核心考点之必背法条,希望对正在备考的你有所帮助。
31、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
3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4、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广告一般情况下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5、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36、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7、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8、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9、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40、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发送的关于2020中级经济法核心考点之必背法条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所谓不做不打无准备之仗,希望各位大家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考前做好准备,下足功夫不要凭空想象的想要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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