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级经济法核心考点:必背法条(11-20)
众所周知,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不仅考察我们的基础知识,办公能力还考验我们应试的心理,距离2020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仅剩5天的备考时间了,可以说复习备考的时间非常的紧张,那么如何在这最后一周与其他考生拉开距离,如何在这最后一周的备考时间高效复习巩固好自己之前的备考内容,老人常说,临阵磨枪不快也光 ,在这最后的备考时间里,才是真正考验各位考生的时候,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有针对性,更加高效的进行复习备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0中级经济法核心考点之必背法条,希望对正在备考的你有所帮助。
11、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12、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1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不包括转让股权的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1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15、对于强制执行转让的股权在其他股东放弃购买后,只能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而不能直接抽回已经投资的资产。
16、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①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②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③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7、股东代表诉讼or股东直接诉讼
18、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19、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发送的关于2020中级经济法核心考点之必背法条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所谓不做不打无准备之仗,希望各位大家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考前做好准备,下足功夫不要凭空想象的想要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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