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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高频考点:职业病防治法

发布时间:2020-07-24 17:44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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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业病防治法是历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试高频考点,希望各位要参加2020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的考生一定不要错过了此次的分享,下面我们就去案例看看2020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高频考点: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内容吧!

2020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高频考点:职业病防治法.png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职业病危害防护】

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

①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②操作规程、

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

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每年)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报安监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发布的关于2020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高频考点: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现在,大家就可以整理下适合自己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备考技巧,争取在考场上,正常发挥,获得一个好成绩。


  • 胡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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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鸟筑基课(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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