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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进项税额如何转出?

发布时间:2019-06-03 09:57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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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进项税额如何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那么企业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如何做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那么企业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如何做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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