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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3-05 14:28 来源:环球青藤 点击量: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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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建市函[2017]18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经发包方同意,应当予以认可。企业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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