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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改革:为什么说营改增堪称“第二次分税制改革”?

发布时间:2019-02-19 08:43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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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重大意义堪称“第二次分税制改革”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按75%与25%征收;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地方政府将失去营业税这一主体税种,中央和地方政府如何划分增值税收入成为各界瞩目的焦点。

为此,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指出,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既要保障地方既有财力,不影响地方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持目前中央和地方财力大体“五五”格局;同时要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适当提高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以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围绕如何认识《通知》内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张俊伟,对此展开解读。

中国经济时报:如何认识这次改革的背景和重大意义?

张俊伟:这次调整中央和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大背景是营业税自今年5月1日后退出历史舞台。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引入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和传统的销售税相比,增值税仅对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加值征税。因为避免了重复征税,增值税的引入有利于深化社会分工,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限于当时的条件,我们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在第二产业(如制造业)全面推广增值税,而在第三产业则继续沿用营业税。并且,在进行“分税制”设计时,有关部门把增值税列为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征收(具体的分成比例为: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则列为地方税,全部留归地方以确保地方政府财力,营业税也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这样就形成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税制格局。

2012年以后,我国开始探索“营改增”改革,也就是说,要把服务业缴纳的营业税逐步转换为增值税。特别是今年5月1日后,随着“营改增”范围扩大到房地产、金融、建筑、生活服务等行业,增值税实现了对服务业的全覆盖,原来的营业税收入也全部改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这两种收入混同在国库里,根本分不清你我,原来那种基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区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收入的方法自然也难以为继。《通知》就调整中央和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做出部署,就是顺应形势发展之举。

在1994年推出“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曾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多次围绕特定税收收入调整分成比例。例如,调整证券印花税,把中央地方分成比例由五五分成改为中央分97%,地方分3%;今年又调整为中央税收。调整所得税分成比例,把企业所得税由按行政隶属分改为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改为共享税,两税的分享比例都为中央分享55%,地方分享45%。

上述调整所涉及的税收收入占税收的比重相对都较低。反过来,增值税、营业税是我国主体税种,这次“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增值税占我国税收收入的40%以上,是名副其实的主体税种。对其收入进行划分,其意义显然十分重大,称其为“第二次分税制”改革,一点都不过分。

1994年分税制改革回顾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确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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