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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全面营改增试点通知全文

发布时间:2019-02-19 09:23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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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doc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doc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doc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知识延伸:

全面营改增的意义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改革若完成,我国加工制造业和服务业等三次产业间的流转税制将实现统一,与经济活动有直接关系的税制改革将基本完成,这在我国税制改革当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简化税制促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全面营改增有助于消除服务业重复征税,简化税制,促进加工制造业和服务业税制统一,从而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1994年分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平行课税的基本格局,但客观上就会出现一些兼营和混合销售现象。比如饭店内部卖馒头可能就要缴纳餐饮业营业税,而门外卖馒头则应缴纳销售货物增值税;邮局卖邮票交营业税,其他部门卖邮票就要交增值税等。

过去《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增值税混合销售曾经一并缴纳增值税,但因影响营业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后来改为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尽管有助于理顺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但这却增加了税务机关在税制执行中的“自由裁量权”。

上述问题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初期表现并不明显,但在分税制运行20余年之后,一方面,现代产业在实际发展过程中高度融合,加工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之间的分野正在变得日益模糊,而针对不同产业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制设计客观上脱离了我国产业发展的实际和现状,使得税务机关征税和纳税人完税在很多时候都变得无所适从。再加上我国增值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国税部门征收、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由地税部门征收,使得税制变得更加繁杂。全面营改增改革完成之后,上述问题有望迎刃而解。

纳税人税负变化需要理性研判

在营改增改革以及其他税制改革当中,一条基本原则往往是“纳税人税负不增加”。然而,这里也要考虑名义法定税率和实际税率之间的区别。

有的企业原来征税不足,有的企业隐瞒收入、偷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征管链条当中买卖双方会形成销项和进项之间的稽征关系,征管加强,过去纳税人偷逃、隐瞒的税收收入有可能随着税制转换而“浮出水面”,这样其税负有可能增加。事实上,这种情况下增加的税负并没有增加纳税人负担,只是在纳税人之间公平税负的过程中的“正常回归”。否则,过去营业税制下纳税人浑水摸鱼、隐瞒收入、偷逃税款,只会“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扰乱市场秩序和税收营商环境。

从这种意义上说,全面营改增加强征管,可以为纳税人创建更加公平的税制环境,促进纳税人公平竞争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提升。

后“全面营改增”时代的税制改革展望

营改增改革完成之后,与企业经济活动有直接关系的税制改革基本完成,在我国税制改革当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将从“企业税制”过渡到“个人税制”,将进入社会领域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税制改革将进入“深水区”。

但是,全面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制就完美了吗?实际上并非如此。我们距离理想的增值税还有很大的距离。

一是如何简并税率。增值税中性税收的作用主要通过单一的基本税率来体现,营改增之后税率档次增加,包括17%、13%、11%、6%和零税率等多档,不仅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也限制了增值税面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纳税人时“一视同仁”的中性作用的发挥。因此,未来进一步简并税率将是完善增值税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是出口退税率的确定。全面营改增完成之后,增值税的“体量”会进一步扩大。过去服务业营业税不能出口退税的部分,现在逐渐可以出口退税,这势必会增加财政负担。为此,需要在综合平衡财政负担能力、出口贸易发展以及中央和地方负担能力、区域均衡发展的背景下,科学界定出口退税率。

三是以票管税向信息管税转变。增值税的税基是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增加值,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销售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之后的净值,这样看来,增值税事实上是非常接近于企业所得税的。未来大数据的背景之下,增值税是否需要并入企业所得税一起征收、从而进一步简并税制,是在当今信息化浪潮发展背景下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如果这种发展真正成为事实,那将颠覆我国传统上流转税和所得税、间接税和直接税的“税种二分法”理论,税制发展将呈现出典型的“所得税化”或“直接税化”的趋势。

四是增值税征收有必要从生产地转向消费地。现行增值税在生产地征税,客观上会鼓励房地产等“重税高利”行业发展、刺激投资。地方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会强化加工制造业和投资行为。未来增值税应该转变为消费地征税,而非生产地征税。所有生产地的税收收入都纳入中央税,以便用于全国转移支付,而所有消费地的征税都纳入地方税。这样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切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我国现代财政治理体系,真正促进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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