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播 App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师 > 税务师文章 > 增值税可以抵扣的项目、抵扣期限 会计必须知道!

增值税可以抵扣的项目、抵扣期限 会计必须知道!

发布时间:2019-02-15 09:27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862

税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什么是增值税抵扣

增值税抵扣是指生产、销售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减应交增值税的一种方法。

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的项目包括: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增值税抵扣期限

国家税务局2017年4月20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明确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一句话总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三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延长到360天。

  • 知心助教-洋洋

    13:00-23:59 13:00-23:59 11月11日 13:00-23:59

    狂欢双11,全年底价破冰点

    一级建造师

  • 环球网校

    18:00-21:00 18:00-21:00

    双11嗨购,火力全开

    一级建造师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B2-20210770|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3350号|京ICP备16038139号|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20130号|京网文(2021)2566-713号
知春路校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D座4层北区(地铁10号线西土城出A口)|邮编:100191
版权所有 2003-2021 北京环球创智软件有限公司|联系客服|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