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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天星医考为您服务: 执业药师报名条件如下: (医学专业包括临床,护理,康复,口腔、基础医学等等);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这为报考时在相关药房盖章证明即可)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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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要求每年都要继续教育的。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SFDA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通知印发,自2003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条件。 执业药师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应遵循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围绕提高执业药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药学服务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实施继续教育,倡导开展网络教育。 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地点。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审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 (三)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国际和国内学术研究与交流; (四)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 (二)制定本辖区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细则,负责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施教机构名单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四)确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遴选确认单位,并监督其工作; (五)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登记管理办法; (六)及时报送本辖区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 (二)组织专家按大纲要求评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 (三)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 (四)利用有效、经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 (五)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条 凡是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具备规定的施教机构基本条件的,可以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培训。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 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申请、遴选、确认及管理见附件1。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学分授予细则见附件2。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 第十九条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第二十条 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见附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登记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收回。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确认,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施教机构收取学习费用必须合理,应减轻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即取消施教机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执业单位应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从本人工作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20日起施行。
熟悉大纲基本内容,让自己的大脑里有对考点、重点、难点的初步熟悉,帮助在以后的复习阶段中,对重点内容进行筛选。 掌握最新变化内容,因为每年变化内容非常有可能是今年的考试重点出题口,该处不容小觑。 通读教材,将所有知识点在基础复习阶段全部过一遍,该阶段求全不求精,但复习过程中一定要知道自己的薄弱点在哪里。 很多执业药师考生年龄较大,很多基础知识内容已经忘得差不多了,如果你的基础不好,该阶段更是你夯实知识点的非常重要的阶段。 在基础复习的时候,建议大家准备一个复习笔记及错题本。将教材中的精华部分,也就是考试的重点、难点摘抄出来。如果你发现自己基础差到学习起来并不能找到重点、难点。 了解了大纲、夯实了基础、做了大量的题,接下来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以上的阶段备考后,专攻薄弱部分,直击考试重点精华部分。 同时将知识点进行串联,力求做到融会贯通,适当掌握一些解题技巧并运用到解题当中,同时争取做到之前不理解的知识点在本轮复习中理解透彻。 利用笔记将知识点查漏补缺,将知识点串起来;利用错题本,将每道错题发挥到最大效果,从而避免再犯。
由于执业药师考试复习时间跨度较大,再加上考生都是在职人员,平时工作忙,应酬多,总是想着反正时间还多就一直拖。很多考生考前一个月才开始复习,但是这时候已经晚了。这就要求有具体的复习计划,争取每天看书至少一个半小时到两个小时,每周至少花一天的时间对学习的内容做一次复习,为了避免疲劳,每周休息一天,这样大概到考试前一个月就基本把书本内容复习完毕。但前提是一定要围绕大纲进行复习,有的放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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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报名条件如下:
(医学专业包括临床,护理,康复,口腔、基础医学等等);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这为报考时在相关药房盖章证明即可)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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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要求每年都要继续教育的。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SFDA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通知印发,自2003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条件。
执业药师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应遵循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围绕提高执业药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药学服务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实施继续教育,倡导开展网络教育。
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地点。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审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
(三)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国际和国内学术研究与交流;
(四)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
(二)制定本辖区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细则,负责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施教机构名单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四)确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遴选确认单位,并监督其工作;
(五)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登记管理办法;
(六)及时报送本辖区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
(二)组织专家按大纲要求评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
(三)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
(四)利用有效、经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
(五)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条 凡是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具备规定的施教机构基本条件的,可以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培训。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
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申请、遴选、确认及管理见附件1。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学分授予细则见附件2。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
第十九条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第二十条 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见附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登记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收回。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确认,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施教机构收取学习费用必须合理,应减轻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即取消施教机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执业单位应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从本人工作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20日起施行。
熟悉大纲基本内容,让自己的大脑里有对考点、重点、难点的初步熟悉,帮助在以后的复习阶段中,对重点内容进行筛选。
掌握最新变化内容,因为每年变化内容非常有可能是今年的考试重点出题口,该处不容小觑。
通读教材,将所有知识点在基础复习阶段全部过一遍,该阶段求全不求精,但复习过程中一定要知道自己的薄弱点在哪里。
很多执业药师考生年龄较大,很多基础知识内容已经忘得差不多了,如果你的基础不好,该阶段更是你夯实知识点的非常重要的阶段。
在基础复习的时候,建议大家准备一个复习笔记及错题本。将教材中的精华部分,也就是考试的重点、难点摘抄出来。如果你发现自己基础差到学习起来并不能找到重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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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将知识点进行串联,力求做到融会贯通,适当掌握一些解题技巧并运用到解题当中,同时争取做到之前不理解的知识点在本轮复习中理解透彻。
利用笔记将知识点查漏补缺,将知识点串起来;利用错题本,将每道错题发挥到最大效果,从而避免再犯。
由于执业药师考试复习时间跨度较大,再加上考生都是在职人员,平时工作忙,应酬多,总是想着反正时间还多就一直拖。很多考生考前一个月才开始复习,但是这时候已经晚了。这就要求有具体的复习计划,争取每天看书至少一个半小时到两个小时,每周至少花一天的时间对学习的内容做一次复习,为了避免疲劳,每周休息一天,这样大概到考试前一个月就基本把书本内容复习完毕。但前提是一定要围绕大纲进行复习,有的放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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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的历年通过率都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这里纵然有国家的通过率标准吗,但是每年数十万(15年会达到100万考生以上)为什么只有不到百分之二十的考生通过呢?
答案是复习不到位
什么叫复习不到位,不是你看了多少书、做了多少题叫复习到位。有没有充分的理解知识内容、理解出题的思路样式;很多考生没有做到这些,每天都是机械性的背书上考点、做题,“很管用进步啦!”,但是分数出来每次有的差几分、有的差十几分,原因就是在于思路不清楚、做题不精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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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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