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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如果本身是药师或者执业药师,就有处方审核权。 执业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人员。执业药师是药物的专家,同时是解答市民大众有关药物问题的最适当人选。 执业药师也称药剂师,或称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是药物的专家,同时是解答市民大众有关药物问题的最适当人选。药剂师负责审核医生所处方的数种药物中有否出现药物相互作用;并根据病人的病历、医生的诊断,为病人建议最适合他们的药物剂型(如:药水、药丸、塞肛药等)、剂量;同一时间,他们亦会教导病人服用药物时要注意的事项和服用方法。
第一要问药师的职责第二要问药师如何审处方当然,如果你是驻店药师又是质量负责人,那你的问题就多了。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明的!因为整个GSP的体系就是围绕着流通环节的质量问题所展开的。
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行GSP在企业的施行。 负责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 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质量管理人员的否决内容: 对验收不合格的药品进行否决; 对储存和陈列养护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进行否决; 对企业不合格的销售行为进行否决。 对质量体系中不合理的职责、流程、文件进行否决。 对不适合的储存环境、不专业的服务进行确认、否决。 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知识的继续教育或培训和企业内部其他的继续教育或培训。 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提出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意见并对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负责药品验收的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中的质量工作。 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直接责任: 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负责。 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处理、报损、销毁负责。 对首营品种和首营企业的审核负责。 考核指标: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效率。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准确性。 各项岗位职责完成情况。 任职资格: 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熟悉法律法规,懂药品经营管理知识,具有药学技术、药学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等综合知识水平。 具有职业责任感,能坚持原则。
新版GSP之所以要求企业负责人为执业药师,是针对诸多年难以解决的质量负责人不在岗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在较大的企业企业负责人都是外聘的,所以药店的企业负责人也可以外聘,但是他既然是企业负责人就要决定企业的从采购到销售的所有事宜。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区别就在于谁是一把手,企业责任人是一把手,质量负责人只负责药品质量的管理!
按照90号令是有这样的要求,不过每个省份对于人员这一块要求会有所不同,广东这边标准是质量负责人三年执业药师质量管理经验就行,没有要求一定要本科或者大专之类的。具体要看你们当地药监局认证标准。 *02001: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具有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区别大了。 GSP上岗证是药品经营企业职工在进入岗位前,培训并考试合格后,药监局发给的上岗合格证。但是药监局不备案。一般只要参加培训、考试,基本都能取得这个上岗合格证。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证是需要一定条件的。GSP规定,药品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必须参加上岗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证,并且在药监局有备案登记。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印有质量负责人的名字。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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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如果本身是药师或者执业药师,就有处方审核权。
执业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人员。执业药师是药物的专家,同时是解答市民大众有关药物问题的最适当人选。
执业药师也称药剂师,或称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是药物的专家,同时是解答市民大众有关药物问题的最适当人选。药剂师负责审核医生所处方的数种药物中有否出现药物相互作用;并根据病人的病历、医生的诊断,为病人建议最适合他们的药物剂型(如:药水、药丸、塞肛药等)、剂量;同一时间,他们亦会教导病人服用药物时要注意的事项和服用方法。
第一要问药师的职责第二要问药师如何审处方当然,如果你是驻店药师又是质量负责人,那你的问题就多了。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明的!因为整个GSP的体系就是围绕着流通环节的质量问题所展开的。
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行GSP在企业的施行。
负责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
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质量管理人员的否决内容: 对验收不合格的药品进行否决;
对储存和陈列养护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进行否决; 对企业不合格的销售行为进行否决。
对质量体系中不合理的职责、流程、文件进行否决。 对不适合的储存环境、不专业的服务进行确认、否决。
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知识的继续教育或培训和企业内部其他的继续教育或培训。
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提出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意见并对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负责药品验收的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中的质量工作。
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直接责任:
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负责。
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处理、报损、销毁负责。 对首营品种和首营企业的审核负责。 考核指标: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效率。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准确性。 各项岗位职责完成情况。 任职资格:
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熟悉法律法规,懂药品经营管理知识,具有药学技术、药学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等综合知识水平。 具有职业责任感,能坚持原则。
新版GSP之所以要求企业负责人为执业药师,是针对诸多年难以解决的质量负责人不在岗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在较大的企业企业负责人都是外聘的,所以药店的企业负责人也可以外聘,但是他既然是企业负责人就要决定企业的从采购到销售的所有事宜。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区别就在于谁是一把手,企业责任人是一把手,质量负责人只负责药品质量的管理!
按照90号令是有这样的要求,不过每个省份对于人员这一块要求会有所不同,广东这边标准是质量负责人三年执业药师质量管理经验就行,没有要求一定要本科或者大专之类的。具体要看你们当地药监局认证标准。
*02001: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具有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区别大了。
GSP上岗证是药品经营企业职工在进入岗位前,培训并考试合格后,药监局发给的上岗合格证。但是药监局不备案。一般只要参加培训、考试,基本都能取得这个上岗合格证。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证是需要一定条件的。GSP规定,药品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必须参加上岗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证,并且在药监局有备案登记。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印有质量负责人的名字。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