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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执业药师就不需要,如果没有你自己就必须由执业药师注册证。
是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一、申请首次注册(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并注意查看“注意事项”) 1、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 身份证明复印件(A4纸复印); 4、 县级(含)以上医院或体检中心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A4复印纸复印)一同提交,受理人员将《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时将《健康体检表》原件退回申请注册人,其复印件留档。 5、 近期证件照片(同一底版)一寸4张(其中2张粘贴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粘贴照片处”位置上); 6、 注册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在药品生产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在药品经营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在药品使用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复印并盖公章。 7、劳动部门正式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药品使用单位注册人员提供在岗证明) 注意事项: 1、 申请办理首次注册时间超过《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签发日期”年度的,还需提供《执业药师继续教 育证书》。 2、 已经在外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准备变更到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的,按首次注册要求准备材料,同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在外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注册申请表一份 (原件)及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二、申请再次注册(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并注意查看“注意事项”) 1、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 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4、 近期证件照片(同一底版)一寸2张; 5、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 6、 县级(含)以上医院或体检中心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A4复印纸复印)一同提交,受理人员将《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时将《健康体检表》原件退回申请注册人,其复印件留档。 7、 注册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在药品生产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在药品经营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在药品使用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8、劳动部门正式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药品使用单位注册人员提供在岗证明) 注意事项: 申请再次注册人员,需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过期后不在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三、申请变更注册(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并注意查看“注意事项”) 1、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 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4、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 5、县级(含)以上医院或体检中心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 (A4复印纸复印)一同提交,受理人员将《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时将《健康 体检表》原件退回申请注册人,其复印件留档。 6、 近期证件照片(同一底版)一寸2张; 7、 注册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在药品生产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在药品经营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在药品使用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 印并盖公章。 8、劳动部门正式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药品使用单位注册人员提供在岗证明) 注意事项: 办理离省外地注册时,需提供《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不用提供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再次注册、注销注册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2、 国家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8]1号) 7、《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二、申办条件 1、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 在药品生产、零售、批发、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3、 身体健康。 三、网上注册申报流程 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 )进行执业药师网上注册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网上登录(初始密码:111111) --> 网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 网上修改登录密码 --> 网上填写申报表 --> 网上提交申报 --> 网上打印申报表 --> 携带审核材料到注册机构进行审核 --> 网上查询审核状态 --> 网上注册许可公告 --> 到注册机构领取证书。 四、申请材料 一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 )完成执业药师网上注册申报,并打印申请表(初始密码:111111)。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4、 执业单位开业证明原件、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药品使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复印件; 6、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近期一寸免冠同版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其中1张贴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8、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者,须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9、 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10、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及法人签字,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注: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 二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 )完成执业药师网上注册申报,并打印申请表(初始密码:111111)。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 原《执业药师注册证》(08年以前的注册证须提交正、副本); 4、 执业单位开业证明原件、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药品使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 5、 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复印件; 6、近期一寸免冠同版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其中1张贴在《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7、《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8、 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9、执业单位有变化的,需提交原执业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退休证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10、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及法人签字,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注: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 三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 )完成执业药师网上注册申报,并打印申请表(初始密码:111111)。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 原《执业药师注册证》(08年以前的注册证须提交正副本); 4、 执业单位开业证明原件、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药品使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 5、 原执业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退休证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6、 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复印件; 7、近期一寸免冠同版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其中1张贴在《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8、 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9、《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10、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及法人签字,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注: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 四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 )完成执业药师网上注册申报,并打印申请表(初始密码:111111)。 2、《执业药师注册证》(08年以前的注册证须提交正副本);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及法人签字,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5、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执业药师本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书。 注: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办提交注册申请和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决定。按照《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发给《执业药师注册证》。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同意注册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受理办制作、送达《执业药师注册证》。 六、审批、送达时限 审批时限: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注销注册自申请受理至作出是否同意注册决定日止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自申请受理至作出是否同意注册决定日止7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自作出同意注册决定之日起,《执业药师注册证》10日内送达申请人。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受理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办 受理时间:周一、周三全天,周五上午
(一)初审 1、申请人提交材料 2、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所有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与原件完全一致,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2)《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中的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纪行为的情况; (3)县级(含)以上疾控制机构的体检表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并加盖体检机构的公章,对体检结果认可,方有效; (4)执业范围必须与合法开业证明中的经营方式一致; (5)执业类别必须与执业药师资格证上专业类别一致; (6)执业单位名称必须与公章及合法开业证明中单位名称一致; (7)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要办理注册材料送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网上申请超过15个工作日,系统将会自动删除注册申报信息); (8)正常情况下,每个季度末(3月、6月、9月、12月)15日至20日为执业药师注册受理时间,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 (9)凡属新申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申请GMP、 GSP 认证企业的执业药师首次注册,作为特殊情况处理,可随时提交材料申报(即在非季度受理时间段,因特殊情况受理注册材料,若是与季度受理时间段出现重叠,按季度受理的审批时限办理)。此时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除须经申请人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部门在备注栏签署受理意见及日期外,还需请药品流通监管部门或药品注册安监部门在备注栏签署企业申办意见、原因及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部门公章。审批的时限参照变更及注销注册。 3、审查 本岗位责任单位: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部门 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查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审查经办人签署审查意见,签名、加盖部门公章后,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送省药品认证中心;不符合要求者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受理 本岗位责任单位:省执业药师协会 岗位职责及权限:省药品认证中心 对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受理前的形式审查,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材料进行网上签收,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报送分管领导签批;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复审 本岗位责任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省药品认证中心报送的受理材料按规定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符合要求的报送处室负责人审定;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省药品认证中心。 (四)签批 本岗位责任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规定对审定意见进行审核。同意审定意见的,在审核材料上签批后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不同意审定意见的,提出签批意见及理由,将全部材料按原渠道退回省药品认证中心。 (五)制证、发证 本岗位责任单位:省药品认证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核发工作标准核发有关文件,并进行归档。对受理材料进行编号、文印、制证;通知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至省药品认证中心领取证书(代领的需由执业药师的注册单位开具介绍信方可领取);按规定将全部材料归档。 工作要求: 核对相关材料内容的完整、规范;初审、受理、复审、审定意见符合规定,相关人员均已签字,审定后的全部材料的份数、印章等符合要求;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事项及时准确;留存归档的受理材料齐全、规范;发证有登记,领取有签字。(一)初审 1、申请人提交材料 2、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所有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与原件完全一致,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2)《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中的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纪行为的情况; (3)县级(含)以上疾控制机构的体检表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并加盖体检机构的公章,对体检结果认可,方有效; (4)执业范围必须与合法开业证明中的经营方式一致; (5)执业类别必须与执业药师资格证上专业类别一致; (6)执业单位名称必须与公章及合法开业证明中单位名称一致; (7)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要办理注册材料送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网上申请超过15个工作日,系统将会自动删除注册申报信息); (8)正常情况下,每个季度末(3月、6月、9月、12月)15日至20日为执业药师注册受理时间,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 (9)凡属新申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申请GMP、 GSP 认证企业的执业药师首次注册,作为特殊情况处理,可随时提交材料申报(即在非季度受理时间段,因特殊情况受理注册材料,若是与季度受理时间段出现重叠,按季度受理的审批时限办理)。此时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除须经申请人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部门在备注栏签署受理意见及日期外,还需请药品流通监管部门或药品注册安监部门在备注栏签署企业申办意见、原因及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部门公章。审批的时限参照变更及注销注册。 3、审查 本岗位责任单位: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部门 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查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审查经办人签署审查意见,签名、加盖部门公章后,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送省药品认证中心;不符合要求者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受理 本岗位责任单位:省执业药师协会 岗位职责及权限:省药品认证中心 对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受理前的形式审查,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材料进行网上签收,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报送分管领导签批;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复审 本岗位责任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省药品认证中心报送的受理材料按规定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符合要求的报送处室负责人审定;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省药品认证中心。 (四)签批 本岗位责任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规定对审定意见进行审核。同意审定意见的,在审核材料上签批后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不同意审定意见的,提出签批意见及理由,将全部材料按原渠道退回省药品认证中心。 (五)制证、发证 本岗位责任单位:省药品认证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核发工作标准核发有关文件,并进行归档。对受理材料进行编号、文印、制证;通知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至省药品认证中心领取证书(代领的需由执业药师的注册单位开具介绍信方可领取);按规定将全部材料归档。 工作要求: 核对相关材料内容的完整、规范;初审、受理、复审、审定意见符合规定,相关人员均已签字,审定后的全部材料的份数、印章等符合要求;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事项及时准确;留存归档的受理材料齐全、规范;发证有登记,领取有签字。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职业药师变更注册证的条件之一,应该先办理。 申请变更注册(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并注意查看“注意事项”) 1、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 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4、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 5、县级(含)以上医院或体检中心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 (A4复印纸复印)一同提交,受理人员将《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时将《健康 体检表》原件退回申请注册人,其复印件留档。 6、 近期证件照片(同一底版)一寸2张; 7、 注册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在药品生产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在药品经营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在药品使用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 印并盖公章。 8、劳动部门正式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药品使用单位注册人员提供在岗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并注意查看“注意事项”) 1、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 身份证明复印件(A4纸复印); 4、 县级(含)以上医院或体检中心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一同提交,受理人员将《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时将《健康体检表》原件退回申请注册人,其复印件留档。 5、 近期证件照片(同一底版)一寸4张(其中2张粘贴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6、 注册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在药品生产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在药品经营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在药品使用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复印并盖公章。 7、劳动部门正式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药品使用单位注册人员提供在岗证明) 注意事项: 1、 申请办理首次注册时间超过《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签发日期”年度的,还需提供《执业药师继续教 育证书》。 2、 已经在外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准备变更到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的,按首次注册要求准备材料,同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在外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注册申请表一份 (原件)及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以下法规供参考,具体请自行搜索。 1、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食药局令第6号)》的第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2、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即新版gsp,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条:(药品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二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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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执业药师就不需要,如果没有你自己就必须由执业药师注册证。
是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一、申请首次注册(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并注意查看“注意事项”)
1、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 身份证明复印件(A4纸复印);
4、
县级(含)以上医院或体检中心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A4复印纸复印)一同提交,受理人员将《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时将《健康体检表》原件退回申请注册人,其复印件留档。
5、
近期证件照片(同一底版)一寸4张(其中2张粘贴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粘贴照片处”位置上);
6、
注册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在药品生产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在药品经营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在药品使用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复印并盖公章。
7、劳动部门正式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药品使用单位注册人员提供在岗证明)
注意事项:
1、
申请办理首次注册时间超过《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签发日期”年度的,还需提供《执业药师继续教
育证书》。
2、
已经在外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准备变更到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的,按首次注册要求准备材料,同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在外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注册申请表一份
(原件)及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二、申请再次注册(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并注意查看“注意事项”)
1、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 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4、
近期证件照片(同一底版)一寸2张;
5、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
6、
县级(含)以上医院或体检中心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A4复印纸复印)一同提交,受理人员将《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时将《健康体检表》原件退回申请注册人,其复印件留档。
7、
注册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在药品生产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在药品经营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在药品使用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8、劳动部门正式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药品使用单位注册人员提供在岗证明)
注意事项:
申请再次注册人员,需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过期后不在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三、申请变更注册(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并注意查看“注意事项”)
1、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 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4、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
5、县级(含)以上医院或体检中心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
(A4复印纸复印)一同提交,受理人员将《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时将《健康
体检表》原件退回申请注册人,其复印件留档。
6、
近期证件照片(同一底版)一寸2张;
7、
注册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在药品生产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在药品经营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在药品使用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
印并盖公章。
8、劳动部门正式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药品使用单位注册人员提供在岗证明)
注意事项:
办理离省外地注册时,需提供《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不用提供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再次注册、注销注册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2、 国家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8]1号)
7、《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二、申办条件
1、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 在药品生产、零售、批发、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3、 身体健康。
三、网上注册申报流程
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 )进行执业药师网上注册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网上登录(初始密码:111111) --> 网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 网上修改登录密码 --> 网上填写申报表 --> 网上提交申报 --> 网上打印申报表 --> 携带审核材料到注册机构进行审核 --> 网上查询审核状态 --> 网上注册许可公告 --> 到注册机构领取证书。
四、申请材料
一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 )完成执业药师网上注册申报,并打印申请表(初始密码:111111)。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4、 执业单位开业证明原件、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药品使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复印件;
6、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近期一寸免冠同版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其中1张贴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8、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者,须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9、 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10、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及法人签字,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注: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
二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 )完成执业药师网上注册申报,并打印申请表(初始密码:111111)。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 原《执业药师注册证》(08年以前的注册证须提交正、副本);
4、 执业单位开业证明原件、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药品使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
5、 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复印件;
6、近期一寸免冠同版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其中1张贴在《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7、《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8、 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9、执业单位有变化的,需提交原执业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退休证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10、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及法人签字,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注: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
三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 )完成执业药师网上注册申报,并打印申请表(初始密码:111111)。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 原《执业药师注册证》(08年以前的注册证须提交正副本);
4、 执业单位开业证明原件、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药品使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
5、 原执业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退休证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6、 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复印件;
7、近期一寸免冠同版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其中1张贴在《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8、 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9、《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10、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及法人签字,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注: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
四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 )完成执业药师网上注册申报,并打印申请表(初始密码:111111)。
2、《执业药师注册证》(08年以前的注册证须提交正副本);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及法人签字,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5、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执业药师本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书。
注: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办提交注册申请和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决定。按照《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发给《执业药师注册证》。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同意注册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受理办制作、送达《执业药师注册证》。
六、审批、送达时限
审批时限: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注销注册自申请受理至作出是否同意注册决定日止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自申请受理至作出是否同意注册决定日止7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自作出同意注册决定之日起,《执业药师注册证》10日内送达申请人。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受理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办
受理时间:周一、周三全天,周五上午
(一)初审
1、申请人提交材料
2、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所有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与原件完全一致,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2)《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中的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纪行为的情况;
(3)县级(含)以上疾控制机构的体检表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并加盖体检机构的公章,对体检结果认可,方有效;
(4)执业范围必须与合法开业证明中的经营方式一致;
(5)执业类别必须与执业药师资格证上专业类别一致;
(6)执业单位名称必须与公章及合法开业证明中单位名称一致;
(7)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要办理注册材料送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网上申请超过15个工作日,系统将会自动删除注册申报信息);
(8)正常情况下,每个季度末(3月、6月、9月、12月)15日至20日为执业药师注册受理时间,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
(9)凡属新申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申请GMP、 GSP 认证企业的执业药师首次注册,作为特殊情况处理,可随时提交材料申报(即在非季度受理时间段,因特殊情况受理注册材料,若是与季度受理时间段出现重叠,按季度受理的审批时限办理)。此时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除须经申请人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部门在备注栏签署受理意见及日期外,还需请药品流通监管部门或药品注册安监部门在备注栏签署企业申办意见、原因及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部门公章。审批的时限参照变更及注销注册。
3、审查
本岗位责任单位: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部门
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查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审查经办人签署审查意见,签名、加盖部门公章后,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送省药品认证中心;不符合要求者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受理
本岗位责任单位:省执业药师协会
岗位职责及权限:省药品认证中心
对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受理前的形式审查,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材料进行网上签收,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报送分管领导签批;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复审
本岗位责任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省药品认证中心报送的受理材料按规定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符合要求的报送处室负责人审定;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省药品认证中心。
(四)签批
本岗位责任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规定对审定意见进行审核。同意审定意见的,在审核材料上签批后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不同意审定意见的,提出签批意见及理由,将全部材料按原渠道退回省药品认证中心。
(五)制证、发证
本岗位责任单位:省药品认证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核发工作标准核发有关文件,并进行归档。对受理材料进行编号、文印、制证;通知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至省药品认证中心领取证书(代领的需由执业药师的注册单位开具介绍信方可领取);按规定将全部材料归档。
工作要求:
核对相关材料内容的完整、规范;初审、受理、复审、审定意见符合规定,相关人员均已签字,审定后的全部材料的份数、印章等符合要求;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事项及时准确;留存归档的受理材料齐全、规范;发证有登记,领取有签字。(一)初审
1、申请人提交材料
2、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所有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与原件完全一致,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2)《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中的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纪行为的情况;
(3)县级(含)以上疾控制机构的体检表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并加盖体检机构的公章,对体检结果认可,方有效;
(4)执业范围必须与合法开业证明中的经营方式一致;
(5)执业类别必须与执业药师资格证上专业类别一致;
(6)执业单位名称必须与公章及合法开业证明中单位名称一致;
(7)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要办理注册材料送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网上申请超过15个工作日,系统将会自动删除注册申报信息);
(8)正常情况下,每个季度末(3月、6月、9月、12月)15日至20日为执业药师注册受理时间,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
(9)凡属新申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申请GMP、 GSP 认证企业的执业药师首次注册,作为特殊情况处理,可随时提交材料申报(即在非季度受理时间段,因特殊情况受理注册材料,若是与季度受理时间段出现重叠,按季度受理的审批时限办理)。此时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除须经申请人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部门在备注栏签署受理意见及日期外,还需请药品流通监管部门或药品注册安监部门在备注栏签署企业申办意见、原因及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部门公章。审批的时限参照变更及注销注册。
3、审查
本岗位责任单位: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部门
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查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审查经办人签署审查意见,签名、加盖部门公章后,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送省药品认证中心;不符合要求者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受理
本岗位责任单位:省执业药师协会
岗位职责及权限:省药品认证中心
对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受理前的形式审查,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材料进行网上签收,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报送分管领导签批;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复审
本岗位责任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省药品认证中心报送的受理材料按规定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符合要求的报送处室负责人审定;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省药品认证中心。
(四)签批
本岗位责任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规定对审定意见进行审核。同意审定意见的,在审核材料上签批后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不同意审定意见的,提出签批意见及理由,将全部材料按原渠道退回省药品认证中心。
(五)制证、发证
本岗位责任单位:省药品认证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核发工作标准核发有关文件,并进行归档。对受理材料进行编号、文印、制证;通知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至省药品认证中心领取证书(代领的需由执业药师的注册单位开具介绍信方可领取);按规定将全部材料归档。
工作要求:
核对相关材料内容的完整、规范;初审、受理、复审、审定意见符合规定,相关人员均已签字,审定后的全部材料的份数、印章等符合要求;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事项及时准确;留存归档的受理材料齐全、规范;发证有登记,领取有签字。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职业药师变更注册证的条件之一,应该先办理。
申请变更注册(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并注意查看“注意事项”)
1、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 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4、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
5、县级(含)以上医院或体检中心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
(A4复印纸复印)一同提交,受理人员将《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时将《健康
体检表》原件退回申请注册人,其复印件留档。
6、 近期证件照片(同一底版)一寸2张;
7、 注册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在药品生产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在药品经营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在药品使用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
印并盖公章。
8、劳动部门正式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药品使用单位注册人员提供在岗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并注意查看“注意事项”)
1、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 身份证明复印件(A4纸复印);
4、 县级(含)以上医院或体检中心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一同提交,受理人员将《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时将《健康体检表》原件退回申请注册人,其复印件留档。
5、 近期证件照片(同一底版)一寸4张(其中2张粘贴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6、 注册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在药品生产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在药品经营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在药品使用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复印并盖公章。
7、劳动部门正式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药品使用单位注册人员提供在岗证明)
注意事项:
1、 申请办理首次注册时间超过《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签发日期”年度的,还需提供《执业药师继续教
育证书》。
2、 已经在外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准备变更到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的,按首次注册要求准备材料,同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在外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注册申请表一份
(原件)及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以下法规供参考,具体请自行搜索。
1、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食药局令第6号)》的第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2、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即新版gsp,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条:(药品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二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