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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查一下你的本科毕业证,可以查到的就可以报司考,查不到的就不是国家承认学历,不可以报。
1,自考无任何限制,小学文凭没有都可以报名考试,只用身份证或户口簿(16周岁以下无身份证可用户口簿报名)去常住地区招收学生考试办公室报名。每门课程40元(湖北省)。2,先在省自考网上报名,然后去报名考试点去确定(一般都是常住地区招收学生考试办公室)交钱。第一次一定要去报名考试点交钱办准考证,以后在交通银行办张交行卡在网上报名考试。3,自考的内容基本上是教辅《自考通》或《一考通》上的重点提示或原题,历年试卷上的考点更多重复考,比较有规律,平时多做教辅习题,考前多做历年试卷和模拟试卷,过关不成问题。4,假如中学基础差就报:行政管理,法律,汉语言文学,学前教育等无数学的专业,这些专业是自考高过关率专业,更多只有初中基础的考生都已过关拿证。5,从2017年开始,湖北省一年就三次(四月,七月,十月)。有的地方是两次。6,一般一次四门全部报满最好。7,自考的难度无法与普通高中高考和中考相比,基础差的考生报无数学的专业应该可以过关。8,专科和本科可以一起考,考专科是无任何限制的,但是办本科毕业证必需要有专科毕业证。 考试规律总结 1,自考的内容就是教辅《自考通》或《一考通》上的重点提示或原题。多做教辅习题。 2,自考历年试卷上考点有些重复考,最近四年的试卷要多做。模拟试卷要多做。 3,考试前三周死拼教辅。光看教学材料效果不显著,多关注教辅才是关键。 4,考试难度大的题目占百分三十不到,将简单题和中等题掌握就行了。 5,假如是记忆的话:将每段话的第一句强记住,后面的内容掌握大义即可。文科和理科有区别的,文科宏观性强。只要你答题不跑偏,大义写对就可捞分。 6,多项选择实在拿不了主意:ABCDE全选满,总能碰对几分。 7,考前三周反复做《自考通》或《一考通》,记住重点提示和习题。模拟试卷和历年试卷上的题目每天做一套,力争全面掌控。 最牛自考生(两个完全自学者) 2002年3月19日,14岁的上海少年丁磊,8岁开始自考.经过6年的艰苦奋斗,终于拿到了山东大学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的本科文凭,成为我国目前年龄最小的自考本科生(烟台日报2002.3.22) 当我们连夜赶到上海,向他表示祝贺时,见他又在捧着一本厚厚的英文版《编译原理技术与工具》,准备他的下一步计划——考硕攻博。我们在他8平方米不到的寒舍里,听他成长的故事。 2004年3月,14岁的陇原少年王大可,以优异的分数成绩考取了北京大学数学科学院2004届基础数学硕士研究生。他因此成为北京大学历史上年龄最小的研究生,被国内许多媒体称为“神童”。全国最小自考生考上北大研究生[4]全国庞大的自考生大军中,年龄最小的是王大可:小学仅上了一个月,9岁自考本科,14岁考上北大硕士研究生。 惊叹之余,不少人难免心存疑惑:他是如何完成中、小学教育的?他有本科文凭吗? 天资聪慧但却从小体弱多病的王大可,直到8岁才上小学一年级。入校没多长时间,他竟然向班主任提出:直接参加六年级的数学考试!在众人怀疑的目光中,他按规定的时间答完了六年级的数学试卷,获得满分。 原来,在父母亲的辅导和刻苦自学下,大可6岁时就学完了小学数学,7岁时学完了初中数学,8岁时学完了高中数学,用当年高中高考满分150分的数学试题测验,他得分146分。 从9岁起,王大可结束了只有个把月的正规学校生活,开始踏上了自学考试之路。到今年6月,王大可通过了自学考试数学专科和本科的全部课程,数学专业课程的分数成绩都在80分到95分,公共课程的考分在64分与78分之间。 2004年5月21日,在西北师大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举行的本科论文答辩中,王大可的毕业论文“传染病数学模型的建立与分析”获得了85分的较高分。专家在他的论文上写下了这样的评语:论文中数学模型建立正确,推理清晰,语言表达明确,是一篇相当不错的本科论文。 北大读研 [5] 王大可2004年北大读研时[6] 2004年9月6日,王大可到北大已经快半个月了,已接受了校内和校外的好几家媒体的采访。“一见报,就带来了更多麻烦,以前我就是学习,后来我们楼上的人也开始关心这事了。”他说,接受媒体采访后,周围的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给他带来了更多麻烦。 王大可爸爸也担心孩子接受媒体采访会影响学习,“现在的学习压力很大,接受媒体采访会对孩子的成长和学习都不利。”因怕王大可不会照顾好自己,他爸爸已经在北京呆了半个月了。同时,也限制跟大可在一起的时间,每天只在晚上7时左右陪上王大可半个小时左右,“就是想锻炼一下他的独立能力。” 到北京大学读研是大可的愿望。这次他参加北大研究生考试,原本是想为明年正式考试做准备,没想到顺利过关。考虑到王大可年龄尚小,数学学院专门为他制订了培养计划。
报名考试时,一般来讲,不要先报名考试公共课。因为公共课一年考两次,即在四月份考,十月份也考。故您应把机会留给那些专业课(即非公共课),这样一旦当您本次专业课不及格时,而下次考试该课程又没有,这样,您就可以报名考试公共课来补上,而不会出现什么课程也不能报的尴尬局面。又同时加快了课程的学习及毕业进程 . 答案补充 自考无入学考试,有自学和助学两种学习方式,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课程结业考试(约16门左右).毕业发国家承认的自学考试大学毕业证书(由主考院校和省自考办盖章).教学一般与主考院校关系不大.自考助学单位一般都是私立的助学机构.自考不是全日制,最多全天上助学班的课.一般自己学直接到当地主管部门(自考办)报名即可.若你想学习省心,且能过得轻松点(有人帮你报名,有人辅导,有人给你复习资料等),参加当地助学班即可.当然要交不少学费.学习方式可选择全天上课,晚课等方式.自考学习需要时间和毅力.最短时间为二年以上. 自考难,成考容易多了. 一般选高校各系部主办或长期主办自考助学的单位的质量能有所保证. 答案补充 自考是有一定的难度但不是特别的难自考的考试内容很广,但并不深所以只要你把书上的内容看透了,过关不问题的我就是自考毕业的假如感觉自已理解能力和自学能力差,可以看看你们那里有没有自考的辅导班,有的话,可以参加学习下作用嘛不是太大,想过关主要是靠自己,辅导班只起辅助作用,不要抱太大希望在上面加油. 答案补充 以前修过的课程不需要修.... 答案补充 都一样,找工作无非集中方式:1,通过学校找,毕业证影响就不是很大。2,通过招聘大会,人才市场找:就是纯粹个人能力了。3自己出去找,看你运气了,国企对统招待遇好。民企对自考待遇高。 答案补充 说来说去,都是中国教育制度的弊端,只能认命了... 答案补充 应该是要的,不过你也可以去问问自考主办方....
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专题笔记汇总 第一章绪论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 (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 (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 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 2、发展: (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 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 (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 (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 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 (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 (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 (3)因果关系分析法 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 (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 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 一、经济法概念: 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 (1)研究价值: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推进学派形成 (2)提炼方法:“属+种差” 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 (1)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 (2)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生: 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行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 4提炼经济法概念的价值: (1)有助于理解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a.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 b.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日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c.经济法不仅关乎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 (2)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宗旨等问题。 二、经济法的特征: 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先明确特征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 2、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和规制性: A、经济性: a.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 b.表现: ⅰ、经济法高速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ⅱ、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ⅲ、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ⅳ、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ⅴ、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B、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 (2)现代性; 体现: a.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 b.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 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 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ⅰ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 ⅱ。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 ⅲ。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 三、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的地位概念: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其判断标准或核心是: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 2、经济法的地位: (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它是我国7个部门法之一 (2)从法域维度看: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同时,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 (3)从与相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看: A、与宪法:从总体上说,两者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从制度形成上说,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 B、与民法: 联系:在法律调整上具有互补关系。两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 区别: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不是 调整对象不同:(此区别也适用于经济法与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之间的关系) C、与行政法 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 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 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调制关系” 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因而要规范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 D、与社会法 联系: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 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社会法侧重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侧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问题。 突出的特征不同:社会法的社会性更突出。经济法的经济性最为突出 E、与诉讼法:关系较为密切,尤其在经济法制度的“可诉性”问题上表现突出 F、与刑法: 联系:都属于公法、在一些保护私权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经济法的规定还需与刑法的 规定相衔接。 区别: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不同 四、经济法的体系: 1、经济法体系概念: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2、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1)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即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 (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的二元结构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3)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监管规范、价钱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规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归属应当做具体分析(从总体上说,这些规范大都或主要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又非常密切) (4)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 a.经济法体系中的两大类规范所构成的“二元”并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b.人类实际操作表明: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秩序,并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确保的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并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得益彰。 c.在“二元”各自发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它使“二元”更加融为一体,从而为提炼经济法规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一、经济法的价值: 1、经济法价值的确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 2、对经济法的两类价值的解析: (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经济法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总之,对于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种内、外部结合,主、客观统一、功用与评判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 3、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组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 二、经济法的宗旨: 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2.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3.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 (1)独特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体现经济法特色。 (2)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是普遍适用的,可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 (3)包容性标准:即经济法体系是开放的,能随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4.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统分析法(3)语义分析法 5.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与检验: (1)提炼:经济法的宗旨,包括: a.经济目标: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b.社会目标:保障社会公益与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2)对宗旨提炼的检验:要按确定宗旨的三个标准即独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标准来进行基本检验。 6.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1)稳定增长目标(首先是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经济法宗旨的最高目标) 7.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 (1)有利于深化价值论的研究,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 (2)对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概念: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 2.确立标准: (1)高度标准:即它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且具体规则不能与它相抵触。 (2)普遍标准:即它应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 (3)特色标准:即它是经济法所特有的。 3.确立方法:(1)系统——网络分析方法(2)结构——行为——绩效方法 4、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调制法定原则:即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尤其门槛“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2)调制适度原则:该原则的基本门槛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它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前者门槛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后者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3)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法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而这种追求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之中,因而调制绩效原则也成为一种基本原则。
mike66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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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查一下你的本科毕业证,可以查到的就可以报司考,查不到的就不是国家承认学历,不可以报。
1,自考无任何限制,小学文凭没有都可以报名考试,只用身份证或户口簿(16周岁以下无身份证可用户口簿报名)去常住地区招收学生考试办公室报名。每门课程40元(湖北省)。2,先在省自考网上报名,然后去报名考试点去确定(一般都是常住地区招收学生考试办公室)交钱。第一次一定要去报名考试点交钱办准考证,以后在交通银行办张交行卡在网上报名考试。3,自考的内容基本上是教辅《自考通》或《一考通》上的重点提示或原题,历年试卷上的考点更多重复考,比较有规律,平时多做教辅习题,考前多做历年试卷和模拟试卷,过关不成问题。4,假如中学基础差就报:行政管理,法律,汉语言文学,学前教育等无数学的专业,这些专业是自考高过关率专业,更多只有初中基础的考生都已过关拿证。5,从2017年开始,湖北省一年就三次(四月,七月,十月)。有的地方是两次。6,一般一次四门全部报满最好。7,自考的难度无法与普通高中高考和中考相比,基础差的考生报无数学的专业应该可以过关。8,专科和本科可以一起考,考专科是无任何限制的,但是办本科毕业证必需要有专科毕业证。
考试规律总结
1,自考的内容就是教辅《自考通》或《一考通》上的重点提示或原题。多做教辅习题。
2,自考历年试卷上考点有些重复考,最近四年的试卷要多做。模拟试卷要多做。
3,考试前三周死拼教辅。光看教学材料效果不显著,多关注教辅才是关键。
4,考试难度大的题目占百分三十不到,将简单题和中等题掌握就行了。
5,假如是记忆的话:将每段话的第一句强记住,后面的内容掌握大义即可。文科和理科有区别的,文科宏观性强。只要你答题不跑偏,大义写对就可捞分。
6,多项选择实在拿不了主意:ABCDE全选满,总能碰对几分。
7,考前三周反复做《自考通》或《一考通》,记住重点提示和习题。模拟试卷和历年试卷上的题目每天做一套,力争全面掌控。
最牛自考生(两个完全自学者)
2002年3月19日,14岁的上海少年丁磊,8岁开始自考.经过6年的艰苦奋斗,终于拿到了山东大学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的本科文凭,成为我国目前年龄最小的自考本科生(烟台日报2002.3.22) 当我们连夜赶到上海,向他表示祝贺时,见他又在捧着一本厚厚的英文版《编译原理技术与工具》,准备他的下一步计划——考硕攻博。我们在他8平方米不到的寒舍里,听他成长的故事。
2004年3月,14岁的陇原少年王大可,以优异的分数成绩考取了北京大学数学科学院2004届基础数学硕士研究生。他因此成为北京大学历史上年龄最小的研究生,被国内许多媒体称为“神童”。全国最小自考生考上北大研究生[4]全国庞大的自考生大军中,年龄最小的是王大可:小学仅上了一个月,9岁自考本科,14岁考上北大硕士研究生。
惊叹之余,不少人难免心存疑惑:他是如何完成中、小学教育的?他有本科文凭吗?
天资聪慧但却从小体弱多病的王大可,直到8岁才上小学一年级。入校没多长时间,他竟然向班主任提出:直接参加六年级的数学考试!在众人怀疑的目光中,他按规定的时间答完了六年级的数学试卷,获得满分。
原来,在父母亲的辅导和刻苦自学下,大可6岁时就学完了小学数学,7岁时学完了初中数学,8岁时学完了高中数学,用当年高中高考满分150分的数学试题测验,他得分146分。
从9岁起,王大可结束了只有个把月的正规学校生活,开始踏上了自学考试之路。到今年6月,王大可通过了自学考试数学专科和本科的全部课程,数学专业课程的分数成绩都在80分到95分,公共课程的考分在64分与78分之间。
2004年5月21日,在西北师大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举行的本科论文答辩中,王大可的毕业论文“传染病数学模型的建立与分析”获得了85分的较高分。专家在他的论文上写下了这样的评语:论文中数学模型建立正确,推理清晰,语言表达明确,是一篇相当不错的本科论文。
北大读研
[5]
王大可2004年北大读研时[6]
2004年9月6日,王大可到北大已经快半个月了,已接受了校内和校外的好几家媒体的采访。“一见报,就带来了更多麻烦,以前我就是学习,后来我们楼上的人也开始关心这事了。”他说,接受媒体采访后,周围的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给他带来了更多麻烦。
王大可爸爸也担心孩子接受媒体采访会影响学习,“现在的学习压力很大,接受媒体采访会对孩子的成长和学习都不利。”因怕王大可不会照顾好自己,他爸爸已经在北京呆了半个月了。同时,也限制跟大可在一起的时间,每天只在晚上7时左右陪上王大可半个小时左右,“就是想锻炼一下他的独立能力。”
到北京大学读研是大可的愿望。这次他参加北大研究生考试,原本是想为明年正式考试做准备,没想到顺利过关。考虑到王大可年龄尚小,数学学院专门为他制订了培养计划。
报名考试时,一般来讲,不要先报名考试公共课。因为公共课一年考两次,即在四月份考,十月份也考。故您应把机会留给那些专业课(即非公共课),这样一旦当您本次专业课不及格时,而下次考试该课程又没有,这样,您就可以报名考试公共课来补上,而不会出现什么课程也不能报的尴尬局面。又同时加快了课程的学习及毕业进程 . 答案补充 自考无入学考试,有自学和助学两种学习方式,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课程结业考试(约16门左右).毕业发国家承认的自学考试大学毕业证书(由主考院校和省自考办盖章).教学一般与主考院校关系不大.自考助学单位一般都是私立的助学机构.自考不是全日制,最多全天上助学班的课.一般自己学直接到当地主管部门(自考办)报名即可.若你想学习省心,且能过得轻松点(有人帮你报名,有人辅导,有人给你复习资料等),参加当地助学班即可.当然要交不少学费.学习方式可选择全天上课,晚课等方式.自考学习需要时间和毅力.最短时间为二年以上. 自考难,成考容易多了. 一般选高校各系部主办或长期主办自考助学的单位的质量能有所保证. 答案补充 自考是有一定的难度但不是特别的难自考的考试内容很广,但并不深所以只要你把书上的内容看透了,过关不问题的我就是自考毕业的假如感觉自已理解能力和自学能力差,可以看看你们那里有没有自考的辅导班,有的话,可以参加学习下作用嘛不是太大,想过关主要是靠自己,辅导班只起辅助作用,不要抱太大希望在上面加油. 答案补充 以前修过的课程不需要修.... 答案补充 都一样,找工作无非集中方式:1,通过学校找,毕业证影响就不是很大。2,通过招聘大会,人才市场找:就是纯粹个人能力了。3自己出去找,看你运气了,国企对统招待遇好。民企对自考待遇高。 答案补充 说来说去,都是中国教育制度的弊端,只能认命了... 答案补充 应该是要的,不过你也可以去问问自考主办方....
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专题笔记汇总
第一章绪论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
(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
(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
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
2、发展:
(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
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
(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
(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
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
(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
(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
(3)因果关系分析法
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
(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
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
一、经济法概念:
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
(1)研究价值: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推进学派形成
(2)提炼方法:“属+种差”
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
(1)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
(2)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生:
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行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
4提炼经济法概念的价值:
(1)有助于理解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a.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 b.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日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c.经济法不仅关乎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
(2)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宗旨等问题。
二、经济法的特征:
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先明确特征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
2、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和规制性:
A、经济性:
a.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
b.表现:
ⅰ、经济法高速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ⅱ、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ⅲ、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ⅳ、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ⅴ、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B、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
(2)现代性;
体现:
a.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
b.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
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
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ⅰ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
ⅱ。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
ⅲ。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
三、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的地位概念: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其判断标准或核心是: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
2、经济法的地位:
(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它是我国7个部门法之一
(2)从法域维度看: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同时,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
(3)从与相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看:
A、与宪法:从总体上说,两者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从制度形成上说,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
B、与民法:
联系:在法律调整上具有互补关系。两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
区别: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不是
调整对象不同:(此区别也适用于经济法与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之间的关系)
C、与行政法
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
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
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调制关系”
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因而要规范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
D、与社会法
联系: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
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社会法侧重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侧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问题。
突出的特征不同:社会法的社会性更突出。经济法的经济性最为突出
E、与诉讼法:关系较为密切,尤其在经济法制度的“可诉性”问题上表现突出 F、与刑法:
联系:都属于公法、在一些保护私权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经济法的规定还需与刑法的
规定相衔接。
区别: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不同
四、经济法的体系:
1、经济法体系概念: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2、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1)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即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
(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的二元结构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3)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监管规范、价钱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规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归属应当做具体分析(从总体上说,这些规范大都或主要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又非常密切)
(4)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
a.经济法体系中的两大类规范所构成的“二元”并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b.人类实际操作表明: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秩序,并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确保的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并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得益彰。
c.在“二元”各自发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它使“二元”更加融为一体,从而为提炼经济法规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一、经济法的价值:
1、经济法价值的确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
2、对经济法的两类价值的解析:
(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经济法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总之,对于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种内、外部结合,主、客观统一、功用与评判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
3、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组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
二、经济法的宗旨:
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2.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3.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
(1)独特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体现经济法特色。
(2)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是普遍适用的,可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
(3)包容性标准:即经济法体系是开放的,能随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4.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统分析法(3)语义分析法
5.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与检验:
(1)提炼:经济法的宗旨,包括:
a.经济目标: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b.社会目标:保障社会公益与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2)对宗旨提炼的检验:要按确定宗旨的三个标准即独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标准来进行基本检验。
6.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1)稳定增长目标(首先是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经济法宗旨的最高目标)
7.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
(1)有利于深化价值论的研究,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
(2)对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概念: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
2.确立标准:
(1)高度标准:即它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且具体规则不能与它相抵触。
(2)普遍标准:即它应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
(3)特色标准:即它是经济法所特有的。
3.确立方法:(1)系统——网络分析方法(2)结构——行为——绩效方法
4、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调制法定原则:即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尤其门槛“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2)调制适度原则:该原则的基本门槛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它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前者门槛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后者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3)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法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而这种追求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之中,因而调制绩效原则也成为一种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