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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学习,是以集中脱产学习方式为主,专家讲座或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为辅等多种形式进行;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选修课程是采取集中辅导、个人自学或网上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原则上个人不能报名,因为建造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 (2)继续教育一般按属地原则进行,在注册地用原单位名称。
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后证书三年一审核,每次审核都要参加继续教育,(不参加继续教育者年审不通过) 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学材料编写及培训辅导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二级建造师必须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门槛,方可申请延续注册。 1、登录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 ),点击“建造师”频道导航条,进入“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个人版”,进行网上报名。【每个地区的省厅网址不同,具体以本省的建设厅为准】 2、网上报名后,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凭报名表和注册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信息卡(原件)、一张一寸证件照,到培训辅导单位确认报名。 3、“我要报名”旁边“点开此处查看详细情况”,有所报名班级的具体情况。 4、报名时间是自动从凌晨开始。 5、每个班满员后会自动关网。 后续培训辅导考试分数成绩合格后,获得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省注册中心负责编制和发 布全省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制订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方案;组织编写、审定、继续教育教学材料;可选择委托具备有必要要求的高等院校作为继续教育 定点单位,并具体监督、指导、管理继续教育定点单位的继续教育实施工作,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二级建造师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如下: 1、自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所门槛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注册; 2、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续期注册; 3、被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且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申请重新注册时需完成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内所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4、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 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 课,30学时为专业课;取得两个及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原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他项专业的专业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 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新增项注册专业自增项之日起,三年周期内亦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学习以集中脱产学习方式为主,专家讲座或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为辅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程采取集中辅导、个人自学或网上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 参加全国或省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材料编写、授课、执业资格考试阅卷等工作,由省注册中心出具证明,相当于完成12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其记录继续教育的登记证书是执业人员执业、办理续期注册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重要依据,由省注册中心统一 配发。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辅导,学习期满经测验合格后,由省注册中心颁发统一样式并用印的结业证书,并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栏目中填写培训辅导内容及培 训日期,加盖“河北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继续教育专用章”章。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是二级建造师的权利。二级建造师必须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各执业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二级建造师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其它必要要求。 第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检查和考核。二级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所规定的工资、保险及一切福利待遇。还是要考的和重考差不多先到二级建造师报名考试处了解情况。 来源于考试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第二十三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门槛。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继续教育的具体门槛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9〕192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辅导测验,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学习,是以集中脱产学习方式为主,专家讲座或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为辅等多种形式进行;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选修课程是采取集中辅导、个人自学或网上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二级建造师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检查和考核。二级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仍享受国家和本单位所规定的工资、保险及一切福利待遇。自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所门槛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注册;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续期注册;被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且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申请重新注册时需完成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内所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 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取得两个及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原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他 项专业的专业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新增项注册专业自增项之日起,三年周期内亦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登陆中国建造师网,选择建造师继续教育,然后点击河南省,会显示继续教育培训辅导单位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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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学习,是以集中脱产学习方式为主,专家讲座或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为辅等多种形式进行;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选修课程是采取集中辅导、个人自学或网上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原则上个人不能报名,因为建造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
(2)继续教育一般按属地原则进行,在注册地用原单位名称。
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后证书三年一审核,每次审核都要参加继续教育,(不参加继续教育者年审不通过) 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学材料编写及培训辅导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二级建造师必须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门槛,方可申请延续注册。
1、登录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 ),点击“建造师”频道导航条,进入“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个人版”,进行网上报名。【每个地区的省厅网址不同,具体以本省的建设厅为准】
2、网上报名后,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凭报名表和注册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信息卡(原件)、一张一寸证件照,到培训辅导单位确认报名。
3、“我要报名”旁边“点开此处查看详细情况”,有所报名班级的具体情况。
4、报名时间是自动从凌晨开始。
5、每个班满员后会自动关网。
后续培训辅导考试分数成绩合格后,获得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省注册中心负责编制和发
布全省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制订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方案;组织编写、审定、继续教育教学材料;可选择委托具备有必要要求的高等院校作为继续教育
定点单位,并具体监督、指导、管理继续教育定点单位的继续教育实施工作,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二级建造师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如下:
1、自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所门槛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注册;
2、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续期注册;
3、被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且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申请重新注册时需完成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内所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4、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
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
课,30学时为专业课;取得两个及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原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他项专业的专业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
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新增项注册专业自增项之日起,三年周期内亦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学习以集中脱产学习方式为主,专家讲座或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为辅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程采取集中辅导、个人自学或网上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 参加全国或省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材料编写、授课、执业资格考试阅卷等工作,由省注册中心出具证明,相当于完成12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其记录继续教育的登记证书是执业人员执业、办理续期注册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重要依据,由省注册中心统一
配发。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辅导,学习期满经测验合格后,由省注册中心颁发统一样式并用印的结业证书,并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栏目中填写培训辅导内容及培
训日期,加盖“河北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继续教育专用章”章。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是二级建造师的权利。二级建造师必须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各执业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二级建造师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其它必要要求。
第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检查和考核。二级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所规定的工资、保险及一切福利待遇。还是要考的和重考差不多先到二级建造师报名考试处了解情况。
来源于考试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第二十三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门槛。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继续教育的具体门槛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9〕192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辅导测验,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学习,是以集中脱产学习方式为主,专家讲座或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为辅等多种形式进行;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选修课程是采取集中辅导、个人自学或网上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
二级建造师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检查和考核。
二级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仍享受国家和本单位所规定的工资、保险及一切福利待遇。
自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所门槛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注册;
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续期注册;
被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且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申请重新注册时需完成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内所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 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取得两个及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原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他 项专业的专业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新增项注册专业自增项之日起,三年周期内亦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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