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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业经营中有许多促销的手法,不同的促销方法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实际操作,争议颇多。 背景资料 A公司为B厂家消费品代理商。根据B厂家的促销政策,A公司负责回收所售商品的部分有奖瓶箱、瓶盖、现金赠卷、纸箱等业务。 操作流程:A公司按照生产厂家B公司的要求,向消费者回收有奖瓶盖等,消费者将中奖瓶盖交给A公司,直接扣减应付给A公司商品款。比如,商品含税价100元,其中有一只瓶盖中奖10元,则消费者只向A公司支付90元。消费者不给A提供任何票据。A公司每月末将所收中奖瓶盖、瓶箱交给B生产厂家,B生产厂家将中奖金额支付给A公司。假设某月A公司将30个中奖瓶盖入库,中奖金额为300元 1.A公司将100个瓶盖入库,作: 借:其他应收款----B厂家 300元 贷:现金300元 2.A公司将瓶盖交回厂家,收回款项,作: 借:银行存款或预付账款300元 贷:其他应收款--B厂家C300元 国税机关认为: A公司从B厂家收到的中奖款,应当作为返利资金转出进项税额,或者按照增值税价外费用,缴纳销项税。 地税机关认为: 消费者中奖应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A公司负责代扣代缴。A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按《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以1倍罚款。 争议焦点 1.A公司从B公司收取的中奖款,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或返利资金? 2.消费者中奖应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A公司还是B公司? 案例分析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如果A公司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收取价款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应当征收增值税。本案例中,A公司是向消费者收取,而是代B生产厂家支付,因此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A公司是为B厂家代垫款项,B厂家偿还代垫款,也就是说,A公司收回的中奖款并非归A公司所有,因此A公司收回的代垫中奖款,既不属于服务收入,也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征收增值税。 2.由于回收物品需支付现金,此物品并无使用价值,只是中奖的凭据,客户应当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奖励的单位代扣代缴,此个人所得税应从中奖金额中扣除,然后支付给客户。支付中奖的单位不是A公司,而是B生产厂家。因此,B公司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应由B公司代扣代缴。地税机关对A公司的处罚是不对的。 上述分录应改为:(1)A企业将100个瓶盖入库后,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厂家C240元(300-300×20%) 贷:现金240元(300-300×20%) (2)将瓶盖款收回后,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40元(300-300×20%) 贷:其他应收款--厂家C240元(300-300×20%) 3.B厂家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借:营业费用-促销奖300元 贷:银行存款240元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60元 商家应向厂家提供中奖人名单及身份证号码等资料,以便厂家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 讨论 1.上述中奖现金,B厂家在销售费用列支,那么B公司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有人认为应作为非公益性捐赠对待,不得在税前扣除。也有人认为,这是企业正常的促销行为,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当允许在税前扣除;还有人认为,由于没有取得合法的凭据,即使作销售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有奖促销与无偿赠送性质不同,前者是为促销服务,与生产经营有关,计入销售费用,后者与生产经营无关,计入营业外支出。"合法的凭据"是指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相关证据,由于是中奖者取得的奖金,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中奖者是不需要给生产厂家开具发票的,生产厂家如果能够提供促销政策、中奖瓶盖入库单、中奖者名单、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即可作为合法凭据,应当允许在税前扣除。 2.如何操作可以降低税负? 建议生产厂家将中奖现金(硬币)与商品包装在一起出售,将现金直接计入生产成本之中,不仅消费者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可以免除上述所有账务和税务处理,也就不存在纳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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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业经营中有许多促销的手法,不同的促销方法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实际操作,争议颇多。 背景资料 A公司为B厂家消费品代理商。根据B厂家的促销政策,A公司负责回收所售商品的部分有奖瓶箱、瓶盖、现金赠卷、纸箱等业务。 操作流程:A公司按照生产厂家B公司的要求,向消费者回收有奖瓶盖等,消费者将中奖瓶盖交给A公司,直接扣减应付给A公司商品款。比如,商品含税价100元,其中有一只瓶盖中奖10元,则消费者只向A公司支付90元。消费者不给A提供任何票据。A公司每月末将所收中奖瓶盖、瓶箱交给B生产厂家,B生产厂家将中奖金额支付给A公司。假设某月A公司将30个中奖瓶盖入库,中奖金额为300元 1.A公司将100个瓶盖入库,作: 借:其他应收款----B厂家 300元 贷:现金300元 2.A公司将瓶盖交回厂家,收回款项,作: 借:银行存款或预付账款300元 贷:其他应收款--B厂家C300元 国税机关认为: A公司从B厂家收到的中奖款,应当作为返利资金转出进项税额,或者按照增值税价外费用,缴纳销项税。 地税机关认为: 消费者中奖应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A公司负责代扣代缴。A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按《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以1倍罚款。 争议焦点 1.A公司从B公司收取的中奖款,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或返利资金? 2.消费者中奖应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A公司还是B公司? 案例分析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如果A公司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收取价款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应当征收增值税。本案例中,A公司是向消费者收取,而是代B生产厂家支付,因此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A公司是为B厂家代垫款项,B厂家偿还代垫款,也就是说,A公司收回的中奖款并非归A公司所有,因此A公司收回的代垫中奖款,既不属于服务收入,也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征收增值税。 2.由于回收物品需支付现金,此物品并无使用价值,只是中奖的凭据,客户应当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奖励的单位代扣代缴,此个人所得税应从中奖金额中扣除,然后支付给客户。支付中奖的单位不是A公司,而是B生产厂家。因此,B公司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应由B公司代扣代缴。地税机关对A公司的处罚是不对的。 上述分录应改为:(1)A企业将100个瓶盖入库后,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厂家C240元(300-300×20%) 贷:现金240元(300-300×20%) (2)将瓶盖款收回后,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40元(300-300×20%) 贷:其他应收款--厂家C240元(300-300×20%) 3.B厂家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借:营业费用-促销奖300元 贷:银行存款240元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60元 商家应向厂家提供中奖人名单及身份证号码等资料,以便厂家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 讨论 1.上述中奖现金,B厂家在销售费用列支,那么B公司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有人认为应作为非公益性捐赠对待,不得在税前扣除。也有人认为,这是企业正常的促销行为,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当允许在税前扣除;还有人认为,由于没有取得合法的凭据,即使作销售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有奖促销与无偿赠送性质不同,前者是为促销服务,与生产经营有关,计入销售费用,后者与生产经营无关,计入营业外支出。"合法的凭据"是指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相关证据,由于是中奖者取得的奖金,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中奖者是不需要给生产厂家开具发票的,生产厂家如果能够提供促销政策、中奖瓶盖入库单、中奖者名单、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即可作为合法凭据,应当允许在税前扣除。 2.如何操作可以降低税负? 建议生产厂家将中奖现金(硬币)与商品包装在一起出售,将现金直接计入生产成本之中,不仅消费者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可以免除上述所有账务和税务处理,也就不存在纳税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