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变更民事行为

2019-07-01 11:09 359浏览 1回答

总论-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变更民事行为

我在做题中解析中看到两句话,

1 凡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均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无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均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这不是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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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新建
1楼 · 2019-07-01 15:36.采纳回答

您好,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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