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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基本规定如下:3.0.1高层建筑(包括超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下同)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场地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建筑规模和特征以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将勘察等级分为甲、乙两级。勘察时根据工程情况划分勘察等级,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勘察阶段的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1、对城市中重点的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勘察阶段宜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阶段进行;2、当场地勘察资料缺乏、建筑平面位置未定,或场地面积较大、为高层建筑群时,勘察阶段宜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阶段进行;3、当场地及其附近已有一定勘察资料,或勘察等级为乙级的单体建筑且建筑总平面图已定时,可将两阶段合并为一阶段,按详细勘察阶段进行;4、对于一级(复杂)场地或一级(复杂)地基的工程,可针对施工中可能出现或已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施工勘察。地基基础施工时,勘察单位宜参与施工验槽。3.0.3进行勘察工作前,应详细了解、研究建设设计要求,宜取得由委托方提供的下列资料:1、初步勘察前宜取得和搜集的资料包括:1)建设场地的建筑红线范围及坐标;初步规划主体建筑与裙房的大致布设情况;建筑群的幢数及大致布设情况;2)建筑的层数和高度,及地下室的层数;3)场地的拆迁及分期建设等情况;4)勘察场地地震背景、周边环境条件及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情况;5)设计方的技术要求。2、详细勘察前宜取得和搜集的资料包括:1)附有建筑红线、建筑坐标、地形、±0.00高程的建筑总平面图;2)建筑结构类型、特点、层数、总高度、荷载及荷载效应组合、地下室层数、埋深等情况;3)预计的地基基础类型、平面尺寸、埋置深度、允许变形要求等;4)勘察场地地震背景、周边环境条件及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情况;5)设计方的技术要求。3.0.4勘察方案(包括勘探点布设)应由注册岩土工程师根据委托单位的技术要求,结合场地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制定,并对勘察方案的质量、技术经济合理性负责。3.0.5初步勘察阶段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对建筑总图布置提出建议,对地基基础方案和基坑工程方案进行初步论证,为初步设计提供资料,对下一阶段的详勘工作的重点内容提出建议。本阶段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应符合下列要求:1、充分研究已有勘察资料,查明场地所在地貌单元;2、判明影响场地和地基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有关问题,包括:断裂、地裂缝及其活动性,岩溶、土洞及其发育程度,崩塌、滑坡、泥石流、高边坡或岸边的稳定性;调查了解古河道、暗浜、暗塘、洞穴或其他人工地下设施;初步判明特殊性岩土对场地、地基稳定性的影响;在抗震设防区应初步评价建筑场地类别,场地属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液化、震陷可能性,设计需要时应提供抗震设计动力参数;3、初步杳明场地地层时代、成因、地层结构和岩土物理力学性质,一、二级建筑场地和地基宜进行工程地质分区;4、初步查明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和腐蚀性,如地下水位较高需判明地下水升降幅度时,应设置地下水长期观测孔;5、初步勘察阶段的勘探点间距和勘探孔深度应按现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布设,并应布设判明场地、地基稳定性、不良地质作用和桩基持力层所必须的勘探点和勘探深度。3.0.6详细勘察阶段应采用多种手段查明F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应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场地和地善稳定性作出站论;应对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础形式、埋深、地基处理、基坑工程支护等方案的选型提出建议;应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和参数。3.0.7详细勘察阶段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应符合下列要求:1、查明建筑场地各岩土层的成因、时代、地层结构和均匀性以及特殊性岩土的性质,尤其应查明基础下软弱和坚硬地层分布,以及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对于岩质的地基和基坑工程,应查明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基本质量等级和风化程度。2、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及排泄条件、腐蚀性、初见及稳定水位;提供季节变化幅度和各主要地层的渗透系数;提供基坑开挖工程应采取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当采用降水控制措施时,应分析评价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3、对地基岩土层的工程特性和地基的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各岩土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论证采用天然地基基础形式的可行性,对持力层选择、基础埋深等提出建议。4、预测地基沉降、差异沉降和倾斜等变形特征,提供计算变形所需的计算参数。5、对复合地基或桩基类型、适宜性、持力层选择提出建议:提供桩的极限侧阻力、极限端阻力和变形计算的有关参数;对沉桩可行性、施工时对环境的影响及桩基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意见。6、对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提出意见;提供各侧边地质模型的建议。7、对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出意见,并提供所需计算参数。8、对初步勘察中遗留的有关问题提出结论性意见。3.0.8 高层建筑经勘察后,当条件特别复杂时宜由有岩土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单位对高层建筑地基基础方案选型、主楼与裙房差异沉降的计算和处理、深基坑支护方案、降水或截水设计、地下室抗浮设计以及有关设计参数检测的试验设计等岩土工程问题,提供专门的岩土工程咨询报告。3.0.9 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当地下水水位较高,宜进行地下水长期观测;当地下室埋置较深,且采取箱形、筏形基础需考虑回弹或回弹再压缩变形时,应进行回弹或回弹再压缩变形测试和观测;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位移、沉降和邻近建筑、管线的变形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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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基本规定如下:3.0.1高层建筑(包括超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下同)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场地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建筑规模和特征以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将勘察等级分为甲、乙两级。勘察时根据工程情况划分勘察等级,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勘察阶段的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1、对城市中重点的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勘察阶段宜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阶段进行;2、当场地勘察资料缺乏、建筑平面位置未定,或场地面积较大、为高层建筑群时,勘察阶段宜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阶段进行;3、当场地及其附近已有一定勘察资料,或勘察等级为乙级的单体建筑且建筑总平面图已定时,可将两阶段合并为一阶段,按详细勘察阶段进行;4、对于一级(复杂)场地或一级(复杂)地基的工程,可针对施工中可能出现或已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施工勘察。地基基础施工时,勘察单位宜参与施工验槽。3.0.3进行勘察工作前,应详细了解、研究建设设计要求,宜取得由委托方提供的下列资料:1、初步勘察前宜取得和搜集的资料包括:1)建设场地的建筑红线范围及坐标;初步规划主体建筑与裙房的大致布设情况;建筑群的幢数及大致布设情况;2)建筑的层数和高度,及地下室的层数;3)场地的拆迁及分期建设等情况;4)勘察场地地震背景、周边环境条件及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情况;5)设计方的技术要求。2、详细勘察前宜取得和搜集的资料包括:1)附有建筑红线、建筑坐标、地形、±0.00高程的建筑总平面图;2)建筑结构类型、特点、层数、总高度、荷载及荷载效应组合、地下室层数、埋深等情况;3)预计的地基基础类型、平面尺寸、埋置深度、允许变形要求等;4)勘察场地地震背景、周边环境条件及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情况;5)设计方的技术要求。3.0.4勘察方案(包括勘探点布设)应由注册岩土工程师根据委托单位的技术要求,结合场地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制定,并对勘察方案的质量、技术经济合理性负责。3.0.5初步勘察阶段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对建筑总图布置提出建议,对地基基础方案和基坑工程方案进行初步论证,为初步设计提供资料,对下一阶段的详勘工作的重点内容提出建议。本阶段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应符合下列要求:1、充分研究已有勘察资料,查明场地所在地貌单元;2、判明影响场地和地基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有关问题,包括:断裂、地裂缝及其活动性,岩溶、土洞及其发育程度,崩塌、滑坡、泥石流、高边坡或岸边的稳定性;调查了解古河道、暗浜、暗塘、洞穴或其他人工地下设施;初步判明特殊性岩土对场地、地基稳定性的影响;在抗震设防区应初步评价建筑场地类别,场地属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液化、震陷可能性,设计需要时应提供抗震设计动力参数;3、初步杳明场地地层时代、成因、地层结构和岩土物理力学性质,一、二级建筑场地和地基宜进行工程地质分区;4、初步查明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和腐蚀性,如地下水位较高需判明地下水升降幅度时,应设置地下水长期观测孔;5、初步勘察阶段的勘探点间距和勘探孔深度应按现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布设,并应布设判明场地、地基稳定性、不良地质作用和桩基持力层所必须的勘探点和勘探深度。3.0.6详细勘察阶段应采用多种手段查明F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应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场地和地善稳定性作出站论;应对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础形式、埋深、地基处理、基坑工程支护等方案的选型提出建议;应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和参数。3.0.7详细勘察阶段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应符合下列要求:1、查明建筑场地各岩土层的成因、时代、地层结构和均匀性以及特殊性岩土的性质,尤其应查明基础下软弱和坚硬地层分布,以及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对于岩质的地基和基坑工程,应查明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基本质量等级和风化程度。2、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及排泄条件、腐蚀性、初见及稳定水位;提供季节变化幅度和各主要地层的渗透系数;提供基坑开挖工程应采取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当采用降水控制措施时,应分析评价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3、对地基岩土层的工程特性和地基的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各岩土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论证采用天然地基基础形式的可行性,对持力层选择、基础埋深等提出建议。4、预测地基沉降、差异沉降和倾斜等变形特征,提供计算变形所需的计算参数。5、对复合地基或桩基类型、适宜性、持力层选择提出建议:提供桩的极限侧阻力、极限端阻力和变形计算的有关参数;对沉桩可行性、施工时对环境的影响及桩基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意见。6、对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提出意见;提供各侧边地质模型的建议。7、对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出意见,并提供所需计算参数。8、对初步勘察中遗留的有关问题提出结论性意见。3.0.8 高层建筑经勘察后,当条件特别复杂时宜由有岩土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单位对高层建筑地基基础方案选型、主楼与裙房差异沉降的计算和处理、深基坑支护方案、降水或截水设计、地下室抗浮设计以及有关设计参数检测的试验设计等岩土工程问题,提供专门的岩土工程咨询报告。3.0.9 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当地下水水位较高,宜进行地下水长期观测;当地下室埋置较深,且采取箱形、筏形基础需考虑回弹或回弹再压缩变形时,应进行回弹或回弹再压缩变形测试和观测;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位移、沉降和邻近建筑、管线的变形观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