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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规定: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 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 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察床 诊察床 诊察凳 听诊器 血压计 出诊箱 体温计 污物桶 压舌板 处置台 注射器 药品柜 纱布罐 紫外线灯 方盘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的中医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钦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四、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凳药柜 血压计 压舌板 高压灭菌设备方盘 洗手盆 诊察桌 处置台 听诊器 诊槌 注射器 紫外线灯 纱布罐 往诊包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诊所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民族医医师和1名民族药药士。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四、备有与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民族药药品。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 二、科室设置: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三、人员: (一)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二)至少有1名以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 五、 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 (二)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 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桌 1张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手术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工作人员;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美容整形外科工作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显微镜 双极电凝器电冰箱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诊所 一、至少有诊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医疗美容工作5的相应专科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床 电冰箱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精神卫生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的精神科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通风、采风、安全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的要求。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眼底镜五官检查器 各种规格注射器输液装置 处置器械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药品 应配备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精神科常用药品。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一、至少有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中小学卫生保健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80%,并应有内、外、儿、五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20%。 三、房屋: (一)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5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体重称身高坐高计 握力计 肺活量计 血压计 听诊器 胸围尺 串镜 五官科检查器械诊察床 口腔科器械检眼镜片箱 对数灯光视力表箱化学消毒剂 显微镜 X光机 高速涡轮牙钻721分光光度计 分析天平 恒温箱 离心机 电冰箱 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您好,您可以在您实习医院医务科开具,如果您的实习医院没有医务科的话,您也可以找个诊所盖个章就可以的,您要考试执业医师的话可以多去国家医学考试服务中心咨询,祝您早日通过考试
雇人开可以,您的医师证只能用于标示的制定地点执业。
每个地区和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一样,有个别地区的政策是,不允许审批私人诊所,即便是有医师执业资格证也不可以,待政策允许时可再进行申办,所以建议具体情况咨询一下当地的相关部门
如果从医五年以上,基本上就可以开了。 开私人诊所条件: (1)非在职医务人员,医生资格的注册医疗机构执业五年后; (2)设置两个或三个西方中国医疗门诊科目,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3)年龄在65岁以下的男性,年龄在60周岁和女性在身体健康; (4)退休的医务工作者应当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资本:私人诊所不到30万元,比私人诊所不足15万元; (6)拥有永久居留权。 (7)诊所的网站必须是永久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要5年以上的租赁协议),并与卫生部医生下发了“基本医疗标准”线,护士仪,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从业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为每一位,面积增加了10米。 (8)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地方医疗机构的规划路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这样子规定的,你需要找个保健机构啥的开个证明,最好是认识个人啊啥的或者找个代办的花点钱弄个证明要是还有不明白的到国家医学考试服务中心去问问看能不能给办。
执业医师证只是开诊所的一个条件之一,还需要有其他的证明及途径,就像你上面提到的要医疗卫生许可证之类的,执业医师证是证明你又了处方权,还是可以开的,我也是从新阳光教育执业医师考试网上看到相关的消息,自己理解的,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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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规定: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 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 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察床 诊察床 诊察凳 听诊器 血压计 出诊箱 体温计 污物桶 压舌板 处置台 注射器 药品柜 纱布罐 紫外线灯 方盘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的中医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钦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四、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凳药柜 血压计 压舌板 高压灭菌设备方盘 洗手盆 诊察桌 处置台 听诊器 诊槌 注射器 紫外线灯 纱布罐 往诊包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诊所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民族医医师和1名民族药药士。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四、备有与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民族药药品。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 二、科室设置: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三、人员: (一)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二)至少有1名以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 五、 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 (二)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 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桌 1张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手术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工作人员;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美容整形外科工作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显微镜 双极电凝器电冰箱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诊所 一、至少有诊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医疗美容工作5的相应专科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床 电冰箱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精神卫生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的精神科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通风、采风、安全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的要求。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眼底镜五官检查器 各种规格注射器输液装置 处置器械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药品 应配备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精神科常用药品。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一、至少有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中小学卫生保健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80%,并应有内、外、儿、五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20%。 三、房屋: (一)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5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体重称身高坐高计 握力计 肺活量计 血压计 听诊器 胸围尺 串镜 五官科检查器械诊察床 口腔科器械检眼镜片箱 对数灯光视力表箱化学消毒剂 显微镜 X光机 高速涡轮牙钻721分光光度计 分析天平 恒温箱 离心机 电冰箱 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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