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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条件,就已经具备了处方权。执业助理医师是不具备多带带开处方的权利。 另外,执业医师注册为分院,也就是说工作在分院,在本院行医的权利是受限制的,不能够多带带行医。但是具备开处方的权利的。处方权只跟执业医师资格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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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处方权取得的相关规定是不可以的!
公卫执业医师没有处方权,如果想有处方权去考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证
执业医师资格可以开处方,但是需要符合条件: 处方权的获得规定: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但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3.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5.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但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2.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3.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5.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所以——取得处方权必须同时满足2个条件:1是经注册2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 所以——在分院注册,在本院是没有处方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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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条件,就已经具备了处方权。执业助理医师是不具备多带带开处方的权利。 另外,执业医师注册为分院,也就是说工作在分院,在本院行医的权利是受限制的,不能够多带带行医。但是具备开处方的权利的。处方权只跟执业医师资格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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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资格可以开处方,但是需要符合条件: 处方权的获得规定: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但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3.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5.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但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2.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3.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5.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所以——取得处方权必须同时满足2个条件:1是经注册2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 所以——在分院注册,在本院是没有处方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