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的考会计从业资格证有免考的科目么?

2019-03-02 12:04 1976浏览 7回答
会计专业的考会计从业资格证有免考的科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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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盛楠
1楼 · 2019-03-02 12:42.采纳回答

    一、有会计专业毕业证书考会计从业资格证不可以免考两科了。

  二、解释

  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有关规定如下:

  1、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

  3、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详细内容请参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原文。

黄盛楠
2楼-- · 2019-03-02 13:03

    自考和职称考试没有互免的条文

  不能免考任何科目

连军涛
3楼-- · 2019-03-02 13:02

    

  您好,会计网为您解答

  您好,现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无纸化考试,三科连考,三科合格才算通过考试。会计专业的学生也是要参加三科考试哦。

  

  具体详情可查看当地的报考公告,里边有详细的说明。

  附:

  欢迎向会计网企业知道提问

连冬生
4楼-- · 2019-03-02 13:01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免考规定

  一、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考生,报名时考生本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和自毕业之日(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起2年内的毕业证书原件和毕业证书复印件,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二)会计电算化;(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四)审计学;(五)财务管理;(六)理财学毕业证上专业名称必须与以上专业一字不差完全一致,且所提供的原件必须真实有效,考生在毕业证复印件上注明本人对所提供证件真实性负责并签名,考生考试合格后凭毕业证原件审核后办证,大专以上学历还须提供全国高等教育网上学历证明。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通过考试取得,考试科目为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初级会计电算化三科目!如果您是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生在毕业之日起两年之内可以免考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注意:这个政策对于会计类专业毕业生有很大的用途!

   公司网址nmgksw@126.com

窦锦莲
5楼-- · 2019-03-02 12:52

    按照免考规定免考会计基础

管爽爽
6楼-- · 2019-03-02 12:50

    会计从业现在基本没有免考政策了~

连军涛
7楼-- · 2019-03-02 12:38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已经取消了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免考两科的规定。

  二、说明

  1、2012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公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即原免试政策取消。

  2、新《办法》规定,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3、财会[2013]3号文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考试通过但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及时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中,本地区(部门、系统)规定了证书领取期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本地区(部门、系统)未规定证书领取期限的,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领取。(本条所指考试通过人员,包括在2013年7月1日前,符合原26号令第十条免试规定,并已取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成绩合格的人员。)

  4、新《办法》第三十六条对部分在能力上已经达到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到现工作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申请。申请人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外,还应至少满足如下一项条件: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

  (2)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或提供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的注册会计师查询功能予以核实。

  (4)曾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失效或被撤销、吊销的,不适用73号令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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