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统计员从业资格证考试要怎么准备?

2019-02-27 09:42 763浏览 7回答
有谁知道统计员从业资格证考试要怎么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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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青芳
1楼 · 2019-02-27 10:26.采纳回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报告》的有关规定和人事部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行制的精神,凡是准备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都应先参加统计员资格考试,合格者才有资格从事统计工作。

  已经在岗的统计人员,未评定统计员任职资格的,也应参加考试,取得统计员的资格。中专、大专毕业生,可直接到统计岗位工作,其中,统计中专、大专毕业人员,见习期满,经过考核认定统计员职务资格;非统计中专、大专毕业生,应通过考试确定统计员资格。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是在国家统计局的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由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承办。考试于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公开举行,每门科目的考试答题时间为120分钟。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当事先公布考试大纲、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的具体时间及地点等。

齐晋杰
2楼-- · 2019-02-27 10:48

    根据国家统计局18号令,国家统计局对201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员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统培字〔1990〕11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5〕142号)、《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统办函〔2005〕103号)、《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因此,从2016年开始,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不再进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取消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还将继续进行,具体操作办法等国家统计局和省、市统计局明确办法后再另行通知;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齐春晓
3楼-- · 2019-02-27 10:48

    

  取消了,2017年1月5日财政部联合其他部门发文,2017年中高级会计职称考试,不再要求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前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就是为了考职称用的,即使不出台文件明确取消,职称取消了会从,那么基本会从也没什么用了。

龙广海
4楼-- · 2019-02-27 10:42

    需要考统计从业资格证

  全国统考,每年5月报名、6月补报、9月考试

  不持证上岗会有行政处罚。

樊恩达
5楼-- · 2019-02-27 10:36

    需要你可以看看这些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005年5月16日国家统计局制定

  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第三条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八条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第十条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公开举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第十一条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网络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所需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

   第十三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将有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统计从业资格,应当如实向受理申请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受理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第十九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设计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第二十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持有效证明,向原承办机关提出补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原承办机关进行审查后,报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 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其已取得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得授予统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统计证》、《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到所在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1998年发布的《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齐春萍
6楼-- · 2019-02-27 10:28

    犇考网小于为你解答:

  统计员考试就是统计从业考试,官方称统计从业

  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简介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用书、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本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现在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和团体单位统计岗位上工作并符合国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考生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用印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决定获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职务和工资待遇。

梅遥炯
7楼-- · 2019-02-27 10:26

    可以说大企业中有部分企业设置统计员这个职位,小企业一般是没有的,考统计从业资格证或统计初级职称对现在的企业来说没有太大的优势,但按照今后的经济发展趋势,考统计从业资格证或者统计初级职称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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