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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合理、防范有效。
1.0.3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建筑外立面、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有关活动的施工现场。
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消防安全要求
2.1 一般规定
2.1.1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2.1.2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面的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1.3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责任和措施。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职责(岗位)和重点保护部位,与责任(所属)部门、班组及特殊工种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1.4 建设、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
2.2 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2.2.1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信誉进行审查。 2.2.2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拨付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2.2.3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各单位职责落实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
2.2.4 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应当在设计中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建议。
2.2.5 设计单位在施工技术交底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2.6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2.7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必须将消防安全管理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内容,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2 定期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3 大型工程施工现场,应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演练一次;
4 加强对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特殊工种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5 定期检查和更新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2.3 消防安全组织
2.3.1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成立建设工程消防领导小组,全面抓好消防安全组织领导。
2.3.2 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
2.3.3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的施工现场应成立义务消防队。
2.3.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保卫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3 消防安全管理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现场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各工种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2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用品等部位,设立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3.1.3 施工单位应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积极利用进场前、节假日等重点环节和重要时段,对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3.1.4 电焊、气焊、电工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2 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
3.2.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的消防安全制度有:
1 消防安全活动会议制度包括:会议召集、参加人员、会议频次、会议事项、会议记录等内容。
2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包括:检查部门、检查人员、检查频次、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和办法、火灾隐患内容、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内容。
3 用火用电制度包括:动火审批、电器线路敷设等内容。
4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培训频次、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和新员工)和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内容。
5 易燃易爆管理制度包括:易燃、易爆管理责任部门、责任人、存放、使用等要求。 6 员工宿舍、食堂、木工间、机修间等部位防火管理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生活生产用火用电、物品存放等要求。
7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等内容。
8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预案制定、责任部门、组织员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总结与评价等内容。
9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包括考评内容、目标、奖惩办法等内容。 3.2.2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1 变、配电操作规程。 2 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3 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4 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5 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操作规程。 6 电梯操作规程。
7 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中有。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的基本要求:
1 施工现场防火应统一管理,承担合同约定的防火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全程监理。
2 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制订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4 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临时道路应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净宽和净空高度分别不应小于4m)、灭火救援的要求。
5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并应保持足够的防火距离。
6 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种类、性质分别设专用存放库房,库房禁止布置在高压线下,并应设置在远离火源、固定动火作业场、疏散通道及人员和建筑物相对集中的避风处。
7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的敷设或架设走向、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8 工程开工前,应配置临时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
并确保消防水源。临时室外消防给水主干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末端压力不应小于0.2MPa;室外消火栓沿在建工程、办公与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存放区布置,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池)。
9 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宜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保持同步。对于房屋建筑,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 3层。
10 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1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
12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履行审批手续。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火作业
1: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防火责任制度。
2: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专人负责。
3: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了火显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消除整改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显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
4:建立施工现场防火档案,确立施工现场的防火重点部位。
5:施工现场内要粘贴各种防火标志,设置消防门,消防通道和警报系统,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完善的消防器材与应急照明装置等设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扑灭初期火灾和有效地进行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
6: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对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训,特别是消防的重点部位,要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和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7:施工现场内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须按消防部门指定的明显位置放置。
8: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开关和更换灯管,灯泡,保险丝等。
9: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10:部门配制消防义务组员,每天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纪录上报。
11:消防义务检查员要认真负责,检查中不留死角,确保不留发生火情的隐患。
12:施工人员每月要进行一次消防自检,检查消防重点区域和重点设备,实行定点,定人,定措施的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安全部门汇报(书面材料)。
13:施工现场严禁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
14:使用的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器线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
15:所有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动,损坏,挪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16:发现安全问题或消防隐患及时处理并报相关部门。
17:施工现场内具体落实地巡查制度,根据人口密度调查巡查频率,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备案。
18:要坚持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如黑板报,图片,录象等)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增强防火工作的自觉性。
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全体人员必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自觉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消防工作的自觉性和高度警惕性,常年处于戒备状态,树立常备不懈的精神,确保消防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工作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巡查。
第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临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是否完好有效;
(五)仓库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施工现场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时清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 因施工需要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一)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三)是否已经对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了清除,并配备了灭火器具;
(四)电、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五)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 施工人员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区的消防安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一)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二)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四)是否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建立由施工人员参加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当于1min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员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器材灭火;
(二)施工现场看护人员应通过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通知施工单位值班人员后,参加灭火和疏散工作;
(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负责引导疏散。
第十三条 火灾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当于3min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三)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四)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章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阶段情况实时熟悉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第十七条 火灾发生时,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十八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施工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五章 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施工期间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知道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自己的职责;
(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引导他人疏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一)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三)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情况;
(四)随机抽查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施工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规定: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根据你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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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合理、防范有效。
1.0.3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建筑外立面、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有关活动的施工现场。
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消防安全要求
2.1 一般规定
2.1.1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2.1.2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面的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1.3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责任和措施。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职责(岗位)和重点保护部位,与责任(所属)部门、班组及特殊工种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1.4 建设、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
2.2 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2.2.1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信誉进行审查。 2.2.2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拨付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2.2.3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各单位职责落实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
2.2.4 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应当在设计中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建议。
2.2.5 设计单位在施工技术交底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2.6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2.7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必须将消防安全管理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内容,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2 定期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3 大型工程施工现场,应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演练一次;
4 加强对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特殊工种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5 定期检查和更新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2.3 消防安全组织
2.3.1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成立建设工程消防领导小组,全面抓好消防安全组织领导。
2.3.2 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
2.3.3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的施工现场应成立义务消防队。
2.3.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保卫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3 消防安全管理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现场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各工种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2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用品等部位,设立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3.1.3 施工单位应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积极利用进场前、节假日等重点环节和重要时段,对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3.1.4 电焊、气焊、电工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2 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
3.2.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的消防安全制度有:
1 消防安全活动会议制度包括:会议召集、参加人员、会议频次、会议事项、会议记录等内容。
2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包括:检查部门、检查人员、检查频次、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和办法、火灾隐患内容、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内容。
3 用火用电制度包括:动火审批、电器线路敷设等内容。
4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培训频次、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和新员工)和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内容。
5 易燃易爆管理制度包括:易燃、易爆管理责任部门、责任人、存放、使用等要求。 6 员工宿舍、食堂、木工间、机修间等部位防火管理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生活生产用火用电、物品存放等要求。
7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等内容。
8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预案制定、责任部门、组织员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总结与评价等内容。
9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包括考评内容、目标、奖惩办法等内容。 3.2.2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1 变、配电操作规程。 2 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3 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4 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5 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操作规程。 6 电梯操作规程。
7 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中有。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的基本要求:
1 施工现场防火应统一管理,承担合同约定的防火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全程监理。
2 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制订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4 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临时道路应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净宽和净空高度分别不应小于4m)、灭火救援的要求。
5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并应保持足够的防火距离。
6 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种类、性质分别设专用存放库房,库房禁止布置在高压线下,并应设置在远离火源、固定动火作业场、疏散通道及人员和建筑物相对集中的避风处。
7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的敷设或架设走向、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8 工程开工前,应配置临时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
并确保消防水源。临时室外消防给水主干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末端压力不应小于0.2MPa;室外消火栓沿在建工程、办公与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存放区布置,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池)。
9 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宜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保持同步。对于房屋建筑,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 3层。
10 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1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
12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履行审批手续。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火作业
1: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防火责任制度。
2: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专人负责。
3: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了火显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消除整改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显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
4:建立施工现场防火档案,确立施工现场的防火重点部位。
5:施工现场内要粘贴各种防火标志,设置消防门,消防通道和警报系统,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完善的消防器材与应急照明装置等设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扑灭初期火灾和有效地进行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
6: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对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训,特别是消防的重点部位,要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和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7:施工现场内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须按消防部门指定的明显位置放置。
8: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开关和更换灯管,灯泡,保险丝等。
9: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10:部门配制消防义务组员,每天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纪录上报。
11:消防义务检查员要认真负责,检查中不留死角,确保不留发生火情的隐患。
12:施工人员每月要进行一次消防自检,检查消防重点区域和重点设备,实行定点,定人,定措施的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安全部门汇报(书面材料)。
13:施工现场严禁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
14:使用的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器线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
15:所有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动,损坏,挪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16:发现安全问题或消防隐患及时处理并报相关部门。
17:施工现场内具体落实地巡查制度,根据人口密度调查巡查频率,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备案。
18:要坚持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如黑板报,图片,录象等)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增强防火工作的自觉性。
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全体人员必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自觉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消防工作的自觉性和高度警惕性,常年处于戒备状态,树立常备不懈的精神,确保消防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工作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巡查。
第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临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是否完好有效;
(五)仓库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施工现场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时清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 因施工需要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一)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三)是否已经对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了清除,并配备了灭火器具;
(四)电、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五)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 施工人员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区的消防安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一)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二)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四)是否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建立由施工人员参加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当于1min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员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器材灭火;
(二)施工现场看护人员应通过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通知施工单位值班人员后,参加灭火和疏散工作;
(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负责引导疏散。
第十三条 火灾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当于3min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三)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四)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章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阶段情况实时熟悉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第十七条 火灾发生时,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十八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施工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五章 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施工期间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知道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自己的职责;
(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引导他人疏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一)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三)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情况;
(四)随机抽查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施工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规定: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根据你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2.你可到我的百度博客看一下,可供你制定制度时参考。
3.祝你工作顺利事业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