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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书 控告人:朱少君,男,案件担保人,东京城林业局地区公安局 职员 李珍,女,朱少君委托代理人,东京城林业局职员,联系电话:13136864178 被控告人:1、黑龙江省宁安法院法官张勇违法办案,办人情案。 2、黑龙江省宁安法院执行局法官牛传民在强制执行中,不案法律规定乱收费用,超标执行 尊敬的最高法院周强院长 您好: 在这里我向您控告黑龙江省宁安法院管理混乱,法官素质低下,偏袒、倾向原告,不收取诉讼费就开庭审案,而且不按标准超额执行被告诉讼费,如:民庭法官张勇,偏袒、倾向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办案及宁安法院执行局牛传民超额执行的事情,请您给予纠正,清理执法队伍,还法律公平、公道。 事情经过:我爱人朱少君于2014年11月24日被华志伟告上法庭,理由是:他提供了一个借条“今向华志伟借款人民币2万元,使用期十个月,双方约定利息2.5%,由担保人孟凡勇、朱少君为期担保,如发生经济纠纷由出借人户口所在地管辖。欠款人:孟庆财,担保人:孟凡勇、朱少君,时间2012年2月14日”。 首先,借条是华志伟自己写的,他提到在出借人所在地,也就是说这地方是归张勇审案的地方,因华志伟在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短短的1年半时间里就发生10余起类似的担保案件,都是借款人跑了,担保人还款,涉及金额达200多万元,涉及被告60余人,多数都是张勇一人审理的,都有骗取担保的行为,可是张勇都千方百计的让华志伟胜诉。 朱少君也是在他们利用第三者郭吉江将他灌醉后骗取担保的(卷中有郭吉江及他亲哥哥的亲笔证言和录音证言)朱少君根本就不认识华志伟、孟庆财、孟凡勇这一点在华志伟提供的假证据和孟凡勇庭审时的陈诉中都可得到证明(该证明卷中都有) 其次,从借条上看,这是一个明显过了保证期间的担保案件,按《担保法》第26条规定,已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不该承担保证责任。开庭时采用的是简易程序,在第一次开庭时,华志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他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只是口头说他要过(其实根本没要过),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2002年11月22日【2002】民他字第32号),2002年8月1日下发的《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是“提起诉讼”和“送达清收债权通知书”,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都没有行使权力,那么一审就该依法判决,已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可是,在一次开庭后,法院在“一审(2014)宁东商初字第111号审理报告中认定“本案原告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3年6月13日是保证期的最后一天),要求朱少君、孟凡勇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13年6月13日开始计算原告与朱少君、孟凡勇之间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所以就没超过保证期间,朱少君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立案审批表中记载立案时间2014年11月3日,给我们送达是2014年的11月13日,第一次开庭是2014年的11月24日,法院说是2013年6月13日提起诉讼?华志伟诉讼费交款日期是2015年7月1日交 (卷中票据为证)。卷中没有任何缓交诉讼费 审批手续,华志伟更不具备缓交的条件,张勇法官在华志伟没交诉讼费的前提下就开庭审案,而且判决书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1050元,简易程序525元,诉状请求27000元,支持25740元,不知是依据什么算的?这明显是在违法办案,是在偏袒、倾向华志伟。 第三:张勇在一次庭审后,在没有证据证明主张过权利,又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在庭后2个多月组织第二次开庭,而且在二次开庭时华志伟补录了一个已过举证期间,不符合法院定的假证据,说他假是因为:这个证据是在第一次开庭后录制的(二次庭审笔录5页14行有记载)这已远远超过了保证期间,都是华志伟自己在说,没有准确的时间,其他两人(孟庆财、孟凡勇)也是含糊其辞的应和着说:可能吧、好像是,这样的语言怎么可以做为证据采信?证据是能充分证明事情的真相,有准确的时间、地点、人物、内容这才是证据。 第四:俩证人都不具备做证人的条件,一个是债务人,一个是本案另一担保人,如果他们的假证据被采信,两人都不用还款,他们是合伙做扣骗取担保的,华志伟在诉前只封存朱少君一个人的工资。这两人都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按照(1)“民事证据法第六十九条(一)(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问题的复函”及“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等规定两人都不能做证人的。 第五:孟庆财作为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华志伟也没起诉他)故没有法律效力。二审也在判决书中写到,(6页15-16行)“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质询,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对该份录音证据不予采信”。 第六、。债权人华志伟提供的他与债务人孟庆财的视听资料中,孟庆财4次主动提出要自己还欠款,而且说元旦就先给汇过来5000元,有了还可多还,孟庆财在外地开勾机子挣钱,他本人完全具备偿还能力。孟凡勇也在录音中谎称被华志伟向他主张过权利,孟凡勇说他要还10000元,孟庆财也说元旦前后他还5000元,有了还可多还,是被债权人华志伟说不行,我就要朱少君还,如华志伟那时就收取还款到现在也早该还清了,这充分表明他是在主动放弃权利,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第(九)款规定,就是属于虚假民事诉讼,是三人合伙骗取朱少君做担保,最后达到只让朱少君一人还款的目的,这一点我在二审要求法官播放一下录音,就可以得到正确的结论,法官说不用播放,她回去自己听,剥夺了申请人当庭辩护的权利,明显是在袒护债权人。 第七:孟凡勇在一审两次开庭时都在现场,庭审时没有华志伟向他主张过权利的证据(一审已把债权人是否主张权利作为一审的焦点),而且在一次庭审中他们都说没有证据,这种自认事实法院是应该采信的,不该再采信庭后又补录的录音证据,证据又是含糊其辞的假证据。并且华志伟与孟凡勇一个人视听材料证据,按法律规定是不能多带带作为证据使用的,故法院不该采信。可是张勇在(2014)宁东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是:“录音中华志伟与孟凡勇、债务人孟庆财之间的通话,孟凡勇及孟庆财在录音中表述能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华志伟在3013年1、2月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对该组证据原告要证明的问题予以采信”。张勇法官根本不听取朱少君及其代理人对上述两个证人提供证据效力的质疑,不依据法律规定审判,而是片面、主观的采信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已超过举证期间的假证据来判案,从审理报告和判决书中我们不难看出张勇在袒护、倾向华志伟上是用心良苦,虽然依据不同确都是为了得到同一个结果,利用制造假证据,违法办案。 第八:宁安法院将我在2015年2月5日上诉的案件压了9个多月不给上报。在我的多次催促下,最后找到了法院的刘副院长才勉强上报,在2015年的11月12日在牡丹江开庭审理,他们的目的就是延长时间多收取还款利息(此期间多收取执行费3813元)。 第九:让我没想到的是,牡丹江法院法官竟然也是违法办案,他们没有组成合议庭只有王欢一位法官审理案件,而且是官官相互,审案时,我在庭上请求法官播放一下华志伟提供的录音假证据以便展开辩论,确定该证据的法律效力以及能否被采信的理由,可王欢说:不用,我回去自己听,同时也不认真听取我是辩护理由,而且,在(2015)牡商终字第214号的民事判决法律文书上前后出现矛盾的变更。如:民事判决” 在(6页14-16行)中认定孟庆财录音证据不予采信,(7页17—20行)。后来又认定两份录音不违反法律强性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种认定自相矛盾,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难道法律规定还分强性规定和不强性规定?那什么又是不强性规定?既然孟庆财的证据不采信,孟凡勇一个人的录音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按法律规定也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那又依据什么判朱少君承担保证责任的?况且在二审时,另一担保人孟凡勇没有出庭,怎能确认华志伟向他主张过权利?我上诉的理由,就是对华志伟提供的假证据不该采信的,二审就该审核该证据被采信的理由,通过审理得出证据是否被采信的依据。 第十:二审法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个人理解上是错误的。二审认定“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二审法官依据个人主观认定 在连带共同保证当中,即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但这些保证人给予保证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责任并未免除。 首先,二审法官没有得到华志伟向另一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证据,同时也忽略了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原审原告华志伟与原审被告朱少君、孟凡勇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而不是孟凡勇与朱少君担保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的法律关系,所以不应引用该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是孟凡勇在一审说他愿意承担责任,这个愿意承担和应该承担的概念是截然不同的,愿意承担是自己的行为,是谁也无法干涉的,而应该承担是法律行为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退一步说如果说(我说的是如果),华志伟有证据证明他向另一保证人孟凡勇主张了权利,那么孟凡勇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应该判孟凡勇承担保证责任,执行孟凡勇的财产,而朱少君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更不该执行朱少君的财产,因为,法律规定: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在其他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是债权人直接利用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向未被主张权利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未被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已没有了保证责任。二审法官在法律使用上是张冠李戴,常言道:打酒的向领瓶子的要钱。所以说二审法官使用法律有错误,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朱少君是不该承担保证责任的。 第十一:宁安法院法官素质及其低下,首先法律文书出现严重错误,如:在判决书中写到,华志伟在3013年1、2月,要求朱少君偿还欠款… …这怎么可以作为证据被采信?其次,在计算诉讼费上也是错误的,华志伟要求偿还本金27000元,简易程序,一审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050元和保全费290元,这都是怎么算出来的,这样的法官是怎么混进法院的? 我对上述错误的判决再次提起申诉,可是找不到说理的地方,按规定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可黑龙江省法院不受理,让我回原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到了牡丹江中院又让去省高院填写再审申请单,又去省高院,省高院说没有这事,就是回去找中院,我说中院不给立案,省高院说那是他们的事自己处理吧。打牡丹江中院墙上纪检电话0453—6377042和市委政法委电话6171831始终没人接。去找省高院信访部门,他们说这个我们不管,你就去立案大厅让他立案,不允许不立案,我说他们不给立,信访说那我们就管不着了。去省政法委信访反映,信访人员说:我们都快黄了管不了,自己想办法吧。大雪纷飞的数冷寒天里,我跑了一周没人肯受理案件,老百姓求个真理怎么这么难啊!我坚持跑了好长时间,从省高院偷着拿回个再审申请,这才于2016年的1月18日牡丹江中收了材料,可是到了5月12日,通知我去省高院说是询问案件,我去了对方没去,高院立案庭的于效国说华志伟家里死人了来不了,他劝我说:要我撤诉,换个方式从新起诉,他说:二审引用法条是有问题,可是结果没有大问题,不一定能给立案,我说既然引用的法条有问题那结果怎么会没问题?再说我符合再审200条中的第1、2、3、4、6、9条为什么不立案,他说:那是你的理解,你不是律师我没法和你说(欺负我不是律师),一看就是推托,我说:法条好几条都支持我的说法,不是律师我也是本科学历,法律条文还是能理解的呀,就一点已过保证期间,又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主张过权利,保证人就不能承担保证责任,他说:我给你举个例子:“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假如说债务人在哈尔滨,债权人只要拿出在这期间他去过哈的车票,不论他找没找过债务人,都可证明他找过,我说:这是什么法律那规定的?我可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2002年11月22日【2002】民他字第32号)2002年8月1日下发的《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他说:那你给我看看,我就给他了,他说:那再约吧,结果让我26日再来,我们到了又是询问,两次询问都是匆匆忙忙,这次在我的请求下总算是让我说话了,可是我在说时,他在给书记员安排别的工作,根本不认真听取辩护意见,也不作笔录,我请求让他们作笔录,他说:你不是有材料吗,交上来就行。事后,我问他几次什么结果,他说:你没接到裁定吗?我说:没有,他说那你就等着看裁定吧。我于2016年7月20日终于收到裁定了,结果是不给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驳回朱少君的再审申请。我真是无语。 第十二、我爱人朱少君因此事折磨的精神抑郁,高血压、冠心病,不能自理,我几次找到法院要求给我们留点生活费和医疗费他们理都不理,宁安执行局还处处多算费用,我说诉讼费收多了,他们也承认可就是不给减,我说你们压了我们9个多月上诉不给报,这个时间不该收我们的利息(月利率2.05%),执行局牛传民说:这个我管不了,我说你们诉前就封了朱少君的工资卡里面钱早就13000多钱了,你们不划是你们的事不能再算利息,牛说我们就从划时算,不从扣是算(不讲理,我们的钱就没利息吗?),而且他划款后大部分算还利息,然后继续将本金计算利息,总之,他们处处偏袒、倾向债权人华志伟结果2万的本金,硬是扣我们42472.1元,我要求找他们院长,信访人不让上楼不让见,说只能找牛传民解决,宁安法院真是不讲人道,不给百姓留活路,什么人民法院就是给少数人服务的,华志伟的案件10余起都是他们在办,华志伟去法院跟走平道是的,被坑害的人都找不到说理的地方,只能生气,现已有两人被气的得了脑出血,其中一人抢救就花了8万多,又还华志伟6万多,哪里说理呀? 我也咨询了许多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和法官朋友,他们说这么简单的事情不用请律师,一审输了后,他们也看了全部材料(我复印了案卷),都说不该这么判的呀,让我上诉,可是又输了,他们给我分析说:你的案子太小了,没人愿意管,认为你也折腾不起,不然,你就去北京找周强院长,现在法律这么严,他们真是胆大,他们就是官官相互,怕追究下级的错案率。难道案子小就可以随便践踏法律,违法办案,办人情案吗?难怪现在党中央一再强调依法治国,反腐倡廉,下面都没有太大的改变,就是因为下面犯错有上面保护,都是官官相护,视法律不顾。我认为法律面前无小事,作为法官对每一个案件都要秉公执法,公平公正办案,老百姓是依靠你们寻求真理、求得法律援助的,怎么可以这样?所以,无奈之下,才向周院长您反映,请求您来纠正错误,清理执法队伍,还法律于公道! 静听佳音!!! 此致 敬礼 控告人:朱少君、李珍 2016年6
应该是在考试地领取会计证。具体需要带哪些资料,你可以到考试地的财政局网站看看,有相关通知的。
新疆第一季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2016年1月19日11时起至1月23日24时止(北京时间)、2016年1月26日11时起至1月27日24时止(北京时间) 新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包括网上注册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注册网址为新疆自治区财政厅网站( ),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完成注册。 报考人员完成网上注册后,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网上注册时自行选定的报名信息确认点办理信息确认、缴费等相关手续。
您好,会计网为您服务 一般网上都会有相关说明的,注意留意网上的通过。你也可以直接打电话到当地财政局问清楚相关情况。 辽宁会计网:
一般网上会说明登记,交款日期。 如果没有标明。 一般都是2周后去会计中心交费。
不需要的,发证日期是什么时候,就是什么时候有资格
各地不一样,现在会计证统一改革,最好去财政局问问最可靠了!
赖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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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书 控告人:朱少君,男,案件担保人,东京城林业局地区公安局 职员 李珍,女,朱少君委托代理人,东京城林业局职员,联系电话:13136864178 被控告人:1、黑龙江省宁安法院法官张勇违法办案,办人情案。 2、黑龙江省宁安法院执行局法官牛传民在强制执行中,不案法律规定乱收费用,超标执行 尊敬的最高法院周强院长 您好: 在这里我向您控告黑龙江省宁安法院管理混乱,法官素质低下,偏袒、倾向原告,不收取诉讼费就开庭审案,而且不按标准超额执行被告诉讼费,如:民庭法官张勇,偏袒、倾向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办案及宁安法院执行局牛传民超额执行的事情,请您给予纠正,清理执法队伍,还法律公平、公道。 事情经过:我爱人朱少君于2014年11月24日被华志伟告上法庭,理由是:他提供了一个借条“今向华志伟借款人民币2万元,使用期十个月,双方约定利息2.5%,由担保人孟凡勇、朱少君为期担保,如发生经济纠纷由出借人户口所在地管辖。欠款人:孟庆财,担保人:孟凡勇、朱少君,时间2012年2月14日”。 首先,借条是华志伟自己写的,他提到在出借人所在地,也就是说这地方是归张勇审案的地方,因华志伟在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短短的1年半时间里就发生10余起类似的担保案件,都是借款人跑了,担保人还款,涉及金额达200多万元,涉及被告60余人,多数都是张勇一人审理的,都有骗取担保的行为,可是张勇都千方百计的让华志伟胜诉。 朱少君也是在他们利用第三者郭吉江将他灌醉后骗取担保的(卷中有郭吉江及他亲哥哥的亲笔证言和录音证言)朱少君根本就不认识华志伟、孟庆财、孟凡勇这一点在华志伟提供的假证据和孟凡勇庭审时的陈诉中都可得到证明(该证明卷中都有) 其次,从借条上看,这是一个明显过了保证期间的担保案件,按《担保法》第26条规定,已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不该承担保证责任。开庭时采用的是简易程序,在第一次开庭时,华志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他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只是口头说他要过(其实根本没要过),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2002年11月22日【2002】民他字第32号),2002年8月1日下发的《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是“提起诉讼”和“送达清收债权通知书”,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都没有行使权力,那么一审就该依法判决,已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可是,在一次开庭后,法院在“一审(2014)宁东商初字第111号审理报告中认定“本案原告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3年6月13日是保证期的最后一天),要求朱少君、孟凡勇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13年6月13日开始计算原告与朱少君、孟凡勇之间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所以就没超过保证期间,朱少君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立案审批表中记载立案时间2014年11月3日,给我们送达是2014年的11月13日,第一次开庭是2014年的11月24日,法院说是2013年6月13日提起诉讼?华志伟诉讼费交款日期是2015年7月1日交 (卷中票据为证)。卷中没有任何缓交诉讼费 审批手续,华志伟更不具备缓交的条件,张勇法官在华志伟没交诉讼费的前提下就开庭审案,而且判决书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1050元,简易程序525元,诉状请求27000元,支持25740元,不知是依据什么算的?这明显是在违法办案,是在偏袒、倾向华志伟。 第三:张勇在一次庭审后,在没有证据证明主张过权利,又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在庭后2个多月组织第二次开庭,而且在二次开庭时华志伟补录了一个已过举证期间,不符合法院定的假证据,说他假是因为:这个证据是在第一次开庭后录制的(二次庭审笔录5页14行有记载)这已远远超过了保证期间,都是华志伟自己在说,没有准确的时间,其他两人(孟庆财、孟凡勇)也是含糊其辞的应和着说:可能吧、好像是,这样的语言怎么可以做为证据采信?证据是能充分证明事情的真相,有准确的时间、地点、人物、内容这才是证据。 第四:俩证人都不具备做证人的条件,一个是债务人,一个是本案另一担保人,如果他们的假证据被采信,两人都不用还款,他们是合伙做扣骗取担保的,华志伟在诉前只封存朱少君一个人的工资。这两人都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按照(1)“民事证据法第六十九条(一)(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问题的复函”及“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等规定两人都不能做证人的。 第五:孟庆财作为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华志伟也没起诉他)故没有法律效力。二审也在判决书中写到,(6页15-16行)“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质询,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对该份录音证据不予采信”。 第六、。债权人华志伟提供的他与债务人孟庆财的视听资料中,孟庆财4次主动提出要自己还欠款,而且说元旦就先给汇过来5000元,有了还可多还,孟庆财在外地开勾机子挣钱,他本人完全具备偿还能力。孟凡勇也在录音中谎称被华志伟向他主张过权利,孟凡勇说他要还10000元,孟庆财也说元旦前后他还5000元,有了还可多还,是被债权人华志伟说不行,我就要朱少君还,如华志伟那时就收取还款到现在也早该还清了,这充分表明他是在主动放弃权利,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第(九)款规定,就是属于虚假民事诉讼,是三人合伙骗取朱少君做担保,最后达到只让朱少君一人还款的目的,这一点我在二审要求法官播放一下录音,就可以得到正确的结论,法官说不用播放,她回去自己听,剥夺了申请人当庭辩护的权利,明显是在袒护债权人。 第七:孟凡勇在一审两次开庭时都在现场,庭审时没有华志伟向他主张过权利的证据(一审已把债权人是否主张权利作为一审的焦点),而且在一次庭审中他们都说没有证据,这种自认事实法院是应该采信的,不该再采信庭后又补录的录音证据,证据又是含糊其辞的假证据。并且华志伟与孟凡勇一个人视听材料证据,按法律规定是不能多带带作为证据使用的,故法院不该采信。可是张勇在(2014)宁东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是:“录音中华志伟与孟凡勇、债务人孟庆财之间的通话,孟凡勇及孟庆财在录音中表述能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华志伟在3013年1、2月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对该组证据原告要证明的问题予以采信”。张勇法官根本不听取朱少君及其代理人对上述两个证人提供证据效力的质疑,不依据法律规定审判,而是片面、主观的采信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已超过举证期间的假证据来判案,从审理报告和判决书中我们不难看出张勇在袒护、倾向华志伟上是用心良苦,虽然依据不同确都是为了得到同一个结果,利用制造假证据,违法办案。 第八:宁安法院将我在2015年2月5日上诉的案件压了9个多月不给上报。在我的多次催促下,最后找到了法院的刘副院长才勉强上报,在2015年的11月12日在牡丹江开庭审理,他们的目的就是延长时间多收取还款利息(此期间多收取执行费3813元)。 第九:让我没想到的是,牡丹江法院法官竟然也是违法办案,他们没有组成合议庭只有王欢一位法官审理案件,而且是官官相互,审案时,我在庭上请求法官播放一下华志伟提供的录音假证据以便展开辩论,确定该证据的法律效力以及能否被采信的理由,可王欢说:不用,我回去自己听,同时也不认真听取我是辩护理由,而且,在(2015)牡商终字第214号的民事判决法律文书上前后出现矛盾的变更。如:民事判决” 在(6页14-16行)中认定孟庆财录音证据不予采信,(7页17—20行)。后来又认定两份录音不违反法律强性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种认定自相矛盾,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难道法律规定还分强性规定和不强性规定?那什么又是不强性规定?既然孟庆财的证据不采信,孟凡勇一个人的录音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按法律规定也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那又依据什么判朱少君承担保证责任的?况且在二审时,另一担保人孟凡勇没有出庭,怎能确认华志伟向他主张过权利?我上诉的理由,就是对华志伟提供的假证据不该采信的,二审就该审核该证据被采信的理由,通过审理得出证据是否被采信的依据。 第十:二审法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个人理解上是错误的。二审认定“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二审法官依据个人主观认定 在连带共同保证当中,即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但这些保证人给予保证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责任并未免除。 首先,二审法官没有得到华志伟向另一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证据,同时也忽略了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原审原告华志伟与原审被告朱少君、孟凡勇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而不是孟凡勇与朱少君担保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的法律关系,所以不应引用该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是孟凡勇在一审说他愿意承担责任,这个愿意承担和应该承担的概念是截然不同的,愿意承担是自己的行为,是谁也无法干涉的,而应该承担是法律行为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退一步说如果说(我说的是如果),华志伟有证据证明他向另一保证人孟凡勇主张了权利,那么孟凡勇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应该判孟凡勇承担保证责任,执行孟凡勇的财产,而朱少君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更不该执行朱少君的财产,因为,法律规定: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在其他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是债权人直接利用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向未被主张权利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未被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已没有了保证责任。二审法官在法律使用上是张冠李戴,常言道:打酒的向领瓶子的要钱。所以说二审法官使用法律有错误,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朱少君是不该承担保证责任的。 第十一:宁安法院法官素质及其低下,首先法律文书出现严重错误,如:在判决书中写到,华志伟在3013年1、2月,要求朱少君偿还欠款… …这怎么可以作为证据被采信?其次,在计算诉讼费上也是错误的,华志伟要求偿还本金27000元,简易程序,一审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050元和保全费290元,这都是怎么算出来的,这样的法官是怎么混进法院的? 我对上述错误的判决再次提起申诉,可是找不到说理的地方,按规定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可黑龙江省法院不受理,让我回原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到了牡丹江中院又让去省高院填写再审申请单,又去省高院,省高院说没有这事,就是回去找中院,我说中院不给立案,省高院说那是他们的事自己处理吧。打牡丹江中院墙上纪检电话0453—6377042和市委政法委电话6171831始终没人接。去找省高院信访部门,他们说这个我们不管,你就去立案大厅让他立案,不允许不立案,我说他们不给立,信访说那我们就管不着了。去省政法委信访反映,信访人员说:我们都快黄了管不了,自己想办法吧。大雪纷飞的数冷寒天里,我跑了一周没人肯受理案件,老百姓求个真理怎么这么难啊!我坚持跑了好长时间,从省高院偷着拿回个再审申请,这才于2016年的1月18日牡丹江中收了材料,可是到了5月12日,通知我去省高院说是询问案件,我去了对方没去,高院立案庭的于效国说华志伟家里死人了来不了,他劝我说:要我撤诉,换个方式从新起诉,他说:二审引用法条是有问题,可是结果没有大问题,不一定能给立案,我说既然引用的法条有问题那结果怎么会没问题?再说我符合再审200条中的第1、2、3、4、6、9条为什么不立案,他说:那是你的理解,你不是律师我没法和你说(欺负我不是律师),一看就是推托,我说:法条好几条都支持我的说法,不是律师我也是本科学历,法律条文还是能理解的呀,就一点已过保证期间,又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主张过权利,保证人就不能承担保证责任,他说:我给你举个例子:“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假如说债务人在哈尔滨,债权人只要拿出在这期间他去过哈的车票,不论他找没找过债务人,都可证明他找过,我说:这是什么法律那规定的?我可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2002年11月22日【2002】民他字第32号)2002年8月1日下发的《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他说:那你给我看看,我就给他了,他说:那再约吧,结果让我26日再来,我们到了又是询问,两次询问都是匆匆忙忙,这次在我的请求下总算是让我说话了,可是我在说时,他在给书记员安排别的工作,根本不认真听取辩护意见,也不作笔录,我请求让他们作笔录,他说:你不是有材料吗,交上来就行。事后,我问他几次什么结果,他说:你没接到裁定吗?我说:没有,他说那你就等着看裁定吧。我于2016年7月20日终于收到裁定了,结果是不给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驳回朱少君的再审申请。我真是无语。 第十二、我爱人朱少君因此事折磨的精神抑郁,高血压、冠心病,不能自理,我几次找到法院要求给我们留点生活费和医疗费他们理都不理,宁安执行局还处处多算费用,我说诉讼费收多了,他们也承认可就是不给减,我说你们压了我们9个多月上诉不给报,这个时间不该收我们的利息(月利率2.05%),执行局牛传民说:这个我管不了,我说你们诉前就封了朱少君的工资卡里面钱早就13000多钱了,你们不划是你们的事不能再算利息,牛说我们就从划时算,不从扣是算(不讲理,我们的钱就没利息吗?),而且他划款后大部分算还利息,然后继续将本金计算利息,总之,他们处处偏袒、倾向债权人华志伟结果2万的本金,硬是扣我们42472.1元,我要求找他们院长,信访人不让上楼不让见,说只能找牛传民解决,宁安法院真是不讲人道,不给百姓留活路,什么人民法院就是给少数人服务的,华志伟的案件10余起都是他们在办,华志伟去法院跟走平道是的,被坑害的人都找不到说理的地方,只能生气,现已有两人被气的得了脑出血,其中一人抢救就花了8万多,又还华志伟6万多,哪里说理呀? 我也咨询了许多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和法官朋友,他们说这么简单的事情不用请律师,一审输了后,他们也看了全部材料(我复印了案卷),都说不该这么判的呀,让我上诉,可是又输了,他们给我分析说:你的案子太小了,没人愿意管,认为你也折腾不起,不然,你就去北京找周强院长,现在法律这么严,他们真是胆大,他们就是官官相互,怕追究下级的错案率。难道案子小就可以随便践踏法律,违法办案,办人情案吗?难怪现在党中央一再强调依法治国,反腐倡廉,下面都没有太大的改变,就是因为下面犯错有上面保护,都是官官相护,视法律不顾。我认为法律面前无小事,作为法官对每一个案件都要秉公执法,公平公正办案,老百姓是依靠你们寻求真理、求得法律援助的,怎么可以这样?所以,无奈之下,才向周院长您反映,请求您来纠正错误,清理执法队伍,还法律于公道! 静听佳音!!! 此致 敬礼 控告人:朱少君、李珍 2016年6
应该是在考试地领取会计证。具体需要带哪些资料,你可以到考试地的财政局网站看看,有相关通知的。
新疆第一季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2016年1月19日11时起至1月23日24时止(北京时间)、2016年1月26日11时起至1月27日24时止(北京时间) 新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包括网上注册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注册网址为新疆自治区财政厅网站( ),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完成注册。 报考人员完成网上注册后,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网上注册时自行选定的报名信息确认点办理信息确认、缴费等相关手续。
您好,会计网为您服务 一般网上都会有相关说明的,注意留意网上的通过。你也可以直接打电话到当地财政局问清楚相关情况。 辽宁会计网:
一般网上会说明登记,交款日期。 如果没有标明。 一般都是2周后去会计中心交费。
不需要的,发证日期是什么时候,就是什么时候有资格
各地不一样,现在会计证统一改革,最好去财政局问问最可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