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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及处理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希望大家讨论下这条文是什么意思,特别是第二段,我是晕了1这到底是对单位处罚呢还是对用人单位处罚呀?2用人单位还要不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求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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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及处理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希望大家讨论下这条文是什么意思,特别是第二段,我是晕了1这到底是对单位处罚呢还是对用人单位处罚呀?2用人单位还要不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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